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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10-02,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四川规定:擅自发布水质情况最高罚30万

    在昨日召开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城环资委副主任委员李纯刚对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条例进行了解读,条例对城市要建备用水源、规范二次供水等做了更全面的规定。作为条例的配套,包括二次供水等相关规范在内的一系列措施也有望年内出台。

  保证水的安全

  城市供水要建备用水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污染源的增加,水质型缺水日益严重,成为城市供水水量、水质安全的威胁。

  “条例规定要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应急机制,依法制订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同时要建立备用水源,要求在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及以上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建设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确保供水安全;条例还专章规范了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时掌握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并定期检查。”李纯刚说,面对日益严峻的供水安全形势,条例要求城市供水、卫生主管部门对日常的自来水水质加强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保证水的卫生

  规范二次供水的应用

  新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交由物业服务企业运行、维护、管理后,由于物业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也没有专业机构进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达不到规范的要求;老的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原来房产主管部门管理转为市场化管理,设施陈旧且大多处于管理的真空状态,直接导致二次供水设施中水质的浊度、余氯、卫生学指标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居民家中的水龙头时有“黄水”、红虫等现象发生,居民对有关二次供水的投诉已占到自来水投诉的60%以上。

  李纯刚表示,条例也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确保二次供水用户用水和水质安全。同时,为解决具体操作问题,明确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订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的具体管理办法。

  保证水的“透明”

  规范供水市场秩序

  “由于消费者对供水单位没有选择性,因而供水企业能否为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能否及时用上安全、卫生的水。”李纯刚说,条例对结算水表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成的居民住宅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户表工程需要改造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改造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供水价格管理方面,条例规定我省在全国率先实行“城市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坚持“城市供水按照国家分类定价,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和“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保证了百姓对政府制定供水价格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保证水的“稳定”

  擅自发布信息可罚30万

  面对一些城市曾经发生过由于个人擅自发布城市水质被污染导致市民因恐慌而哄抢成品水的情况,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违反条例擅自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威胁社会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对擅自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行为的处罚进行的首次规定。

  在规范二次供水方面,条例规定未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者将二次供水设施与消防等设施混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保证后代“有水喝”

  节水纳入法制化管理

  “节水工作被纳入法制化管理。”李纯刚表示,条例规定严格保护地下水源,城市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在节约用水管理方面,条例明确城市用水收费依法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居民类生活用水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对非居民类用户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相结合,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分级累进加价制度。(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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