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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4-21,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经营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

    2011年11月14日,西安城区一餐饮店发生液化气罐泄漏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36人受伤。为深刻吸取教训,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省城镇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经营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监督管理

    城镇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经营环节安全管理,是关系公共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大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城镇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经营环节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复杂性的认识,着力保稳定、促发展,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城镇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经营环节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地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认真履行职能职责,采取强有力措施,强化监管,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二、开展专项督查,排除事故隐患

    即日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当地(含所辖县、市、区)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经营企业立即开展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自查,并在此基础上,及时组织开展对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经营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专项督查。自查和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储配站、充装站、供应(分销)站点(以下简称“城镇液化气经营企业”)的设施设备和在用气瓶安全情况。城镇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设施、设备;严禁使用超过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气瓶,并不得为使用超过有效期或检查不合格气瓶的用户充装液化气;严禁给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户提供经营性气源。城镇液化气经营企业的气瓶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空瓶与实瓶必须分开放置;供应(分销)站点不得储存过夜实瓶,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二是储配站、充装站、气瓶仓库、供应(分销)站点的选址情况。城镇液化气经营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各站点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并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和安全警示标志。

    三是各液化气经营企业和气瓶运输单位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充装站必须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气瓶运输单位必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和气瓶运输。

    四是各液化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各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配备足够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送气人员和车辆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要责成相关企业自查自纠,限期整改,消除隐患。企业自查和专项督查的情况,应迅速向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对在专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属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属需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要及时通报相关执法主体部门。

    三、加强用气宣传、提高安全意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液化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用气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宣传安全用气的重要性,结合事故案例有针对性地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各城镇液化气经营企业要在经营场所等地张贴、摆放宣传资料,加强对个人用户、餐饮行业等用气大户进行安全用气常识的宣传和指导,以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

    四、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指导城镇液化气经营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要大力推广城镇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配送制,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气的储存和经营。同时,要引导城镇液化气经营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投入,引入科技含量高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切实担负起液化气安全经营的主体责任。各地、各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迅速上报有关部门。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建城发[2011]430号)加强城镇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经营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务必在2011年11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黄洁  黄建今

    电话兼传真:028-85537815  85568176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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