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筑工程社保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新疆日报 日前,《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减免、挪用、截留。
据了解,自治区制定该办法是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确保建筑施工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该办法规定,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设单位如违反相关规定,或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将由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骗取、挪用的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予以追回。
建筑工程,即指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实行建筑施工许可制的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工程。而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则是列入建筑工程造价,用于为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费用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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