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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09-29,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落实“20%个税”应考虑平稳过渡

新“国五条”细则出台,要求对二手房交易的个人所得税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其实在1994年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就有此规定,一些城市也曾经实施过,但大多都由于操作的困难而中止,各地大多采用交易额的1%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此次要求严格计征只是对已有法律和政策的强调,但最近几天股市暴跌、成交剧增、舆论热炒,解释起来却怎么都绕不过去“20%”这个数字的存在。

各方对此产生的剧烈反应很多是源于征收后对市场和房价产生的影响。目前相对主流的看法是卖方会将此税负转嫁给买方,带来二手房市场的价格上涨;而一部分二手房需求将会由于价格上涨转而购买新建住房,造成一手房供需的紧张与价格上涨。这样的结果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目标相反,由此也产生了各方对于政府谋求税收的质疑,毕竟不管如何计算,按照这几年的房价上涨幅度,扣掉原值和相关税费成本后的20%也远比交易价款的1%多。

从短期效果来看,上述的市场表现可能仅局限在政策实施前市场较热、上涨较快的城市。但也应该看到越来越多的三四线城市由于市场供过于求,缺乏最终接盘人,价格出现了逆转。在这样的城市,税费的增加会立马将市场逼入寒冬。就长期来看,中间交易费用的上涨会带来市场交易趋冷,这也是为什么房地产股出现集体暴跌的原因。加税后如果市场还持续升温,只能是一种情况,即货币投放持续过量,大家手里的财富保值压力大到超过税收的约束。

个人所得缴纳税款是现代税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也有《个人所得税法》对其进行明确规定,何以此次在落实法律的时候产生如此大的争议,不能不引起深思。如果说政府从调控市场角度出发,可作为的事情很多,只是对造成当前市场过热的一些根本性因素——货币供应过量、收入分配不均衡、垄断导致的投资渠道狭窄、土地有效供应不足等却一直没有更大进展。

强化征收此所得税,应该考虑到政策的平稳过渡。网上有人计算过按1%的转让所得和20%的增值计算带来的缴纳税款变化,虽然扣减项有误,但数值相差也确实较大。其实在扣减之时应该考虑到通胀的影响,不仅要扣减原值,还应该按货币贬值的程度来估算当前扣减的价值,就像个税起征点考虑通胀而逐次在提高。拿出让人接受的、符合实际情况的通胀率来考虑原值的当前价格,扣减后才符合个人所得的内涵。

从落实税法的角度来考虑,出台细则明确扣减方法,避免实施前后征收税款差距过大,也避免给民众带来实质上强烈的被剥夺感,是20%的税收政策能被大家接受的办法。从房地产调控的角度来考虑,此政策不是重点,而应该在未来着力进行货币投放、分配制度、垄断破除和土地价格和供应等方面更彻底的改革。(消息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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