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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12-22,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住房保障方式不搞“一刀切”

    记者5月3日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备受关注的《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出炉。该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住房保障的原则、体系、管理体制、住房货币化保障和实物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范,搭建了我省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今年初,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在先后3次广泛征求意见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省人大城环资委认真研究吸收代表议案的具体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完成了条例的起草工作。条例主要立足于解决当前住房保障的主要矛盾,适应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将适用范围限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在城镇住房保障对象上,条例规定主要包括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和无住房和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中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具体标准划分上,由于全省各地住房市场供求关系特别是住房价格、居民住房状况、收入水平、公共财政能力差别很大,统一划定住房保障收入线很难保障公平,条例授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及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此外,考虑到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以及住房市场状况差异较大,条例在住房保障方式上不搞“一刀切”,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保障对象需求,分别采取实物保障和货币化保障方式或者两种方式配合使用。同时,对现有的各类保障性住房进行适当归并,明确将租赁型保障房中的廉租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    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后,《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向社会公开,征求各方意见。(消息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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