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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成都拟实行建筑垃圾处置联单管理制

    记者从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获悉,《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6月14日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相关渠道在7月1日前反馈意见。    成都市人大法制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成都正处在城市建设高峰期,建筑垃圾排放数量巨大且呈逐年递增态势,而原有管理条例已出现不足;该条例的修订,意在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综合利用激励机制,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新版条例从排放、运输、消纳、监管等环节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做了更完善的规定。    排放: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之日二十天前,对工程项目挖填土石方数量进行评估,并编制建筑垃圾排放情况评估报告,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的除外。    坚持减量化,成都将推行建筑垃圾现场分类制度,鼓励具备现场分类条件的施工单位按照分类要求,结合施工或者拆除步骤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施工单位应当优先将施工现场产生并可以利用的建筑垃圾作为填充物回用于建设工程。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或者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运输: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记分管理    《条例》显示,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公司化、规模化运营管理。在该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主体和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自有运输车辆不少于二十辆、具备停车场地和车辆冲洗设备等,并持相关资料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该市拟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记分管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运输单位扣除规定记分。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运输企业,将被责令停运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在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除名。    记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消纳:编制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规划    《条例》规定,成都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保障建设用地需求,并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扶持。    成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设发展实际情况,编制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设置规划。地质结构不良、地层破碎、活动断层或者有滑动崩塌危险的地区,基本农田,环城生态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保护区等区域,禁止设置固定消纳场。    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根据本市建筑垃圾的排放情况,引导施工单位、企业通过综合利用信息平台交换利用建筑垃圾。    监管:实行建筑垃圾处置联单管理制度    据成都市人大法制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是一系统工程,涉及建设施工、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环境卫生和污染防治等多个领域。因此,新版《条例》规定,成都将实行建筑垃圾处置联单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运出施工现场前如实填写联单内容,经处置(排放)管理员签字确认后交承运人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入消纳场地后,受纳人应当核实联单记载事项,并将第一联交回施工单位,将第二联于每月月底前报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联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制作;联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消息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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