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培训单位和相关企业及个人: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四川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川建发[2013]55号)相关规定,取得资格证书超过三年未注册和已注销注册的二级建造师,需参加继续教育。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逾期三年未申请注册的;
2、已注销注册需重新注册的二级建造师。
二、报名程序
上述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凭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直接到各培训单位现场确认报名。
各培训机构对上述人员进行人工考勤,达到规定培训学时后即可发放继续教育合格证。
三、培训单位
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业分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建造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12]225号)规定执行。
四川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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