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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08-12,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关于《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拟设强制性条文的公示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拟将以下条文设制为强制性条文:

    1.0.7条:建筑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采用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1.0.11条: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应根据建筑的重要性和使用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分为四类,其抗震验算和抗震构造措施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甲类建筑,应专门研究确定。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应按不低于乙类建筑的要求实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实施;

    乙类建筑,6度~8度时,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应按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实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其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实施;

    丙类建筑,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和抗震验算,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实施;

    丁类建筑,7度~9度时,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实施;其抗震验算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实施。6度时应允许不作抗震鉴定。

    注:本规程中,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

    3.2.2条:现有建筑抗震加固设计的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等,应以抗震鉴定报告为依据。

    4.1.3条: 7~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9.2.1条:建筑抗震加固工程采用的原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等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3条:房屋抗震加固施工不得因局部拆除而造成主体结构的次生破坏。

    现予以公示,若有不同意见,请于2014年9月8日前反馈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联系人及电话:牟  斌   028-85568205

                  清  沉   028-85568204

    电子邮箱:mubin55@163.com

              40124523@qq.com

    通讯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邮政编码:61004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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