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
(修订版)
一、法定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9号)
二、申请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9号)所列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新申请、延续、升级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在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两份);
2、附件材料( 乙级一式一套,甲级一式两套)用A4纸装订成二册,其中 :
第一册 综合材料(企业基本情况及人员材料)
①本册材料目录;
②资质证书正、副本(新申请除外);
③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④企业章程(经工商部门确认的并盖有骑缝章);
⑤股东会议决议、股东出资协议;
⑥股东中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⑦办公场所证明材料(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自有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⑧公司制度(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等规章制度材料);
⑨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⑩专职专业人员材料(以每个人员为单位整理相关材料,身份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以上人员中属退休人员需附退休证)。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提供申报前近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
第二册 企业营业收入证明材料(新申请除外)
①本册材料目录;
②企业近3年(暂乙级为1年)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及其营业收入汇总情况;
③企业近3年(暂乙级为1年)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④企业近3年(暂乙级为1年)开具的营业收入发票及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⑤企业近3年(暂乙级为1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1]29号)所列要求。
(二)企业分立、合并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合并(均应有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①合并前各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②股东会决议(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合并协议、验资报告;
③被吸收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④申请报告:拟合并企业(均应有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分别提交申请报告;
⑤合并后企业的章程和股东出资协议;
⑥合并后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⑦合并后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身份证、人事代理合同,以上人员中属退休人员需附退休证)(提供申报前近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
⑧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⑨若涉及到变更事项的,应提供变更材料。
2、企业分立
①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
②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
③拟承继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的章程和股东出资协议;
④拟承继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股东出资证明;
⑤拟承继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⑥分立前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⑦分立后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身份证、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提供申报前近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
⑧若涉及到变更事项的,应提供变更材料;
四、其它要求
(一)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附件材料应按上述所列申报材料顺序列出详细目录和页码,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
(二)申请人要如实填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四)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复印件,并核验原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复印件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否则复印件无效。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需先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www.scjst.gov.cn),进入“电子政务大厅”在“在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 中填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并打印,;
(二)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其中,中央、省级管理的企业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
(三)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完毕,在资质申请表内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公函及企业全部申请材料(需加盖初审部门骑缝章)上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申请材料由企业自行上报的,应经初审部门密封。
(四)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www.scjst.gov.cn)、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www.sczw.gov.cn)上公示;
(五)公示期结束后即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www.scjst.gov.cn)、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www.sczw.gov.cn)上发布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六)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并进行现场核查,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七)准予许可的,于取件承诺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见取件须知)。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028)86947761
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028)86919522
2、投诉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住房城乡建设厅:(028)85568206
3、网 址: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www.scjs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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