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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3-24,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关于补充和完善2014年第三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相关资料的通知

川城乡治办[2015]1号

相关市(州)治理办:

  2014年,省委、省政府安排了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部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近日,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第三批省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川财投[2014]337号]已将第三批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各地。为规范各地项目申报程序,将资金具体细化到项目并确保专款专用和取得实效,现就补充和完善第三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资料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需补充完善的项目及其数量

  第三批省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中下达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试点项目、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洪灾后环境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和城市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名单详见附件1)均需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1.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试点项目。支持行政村添置或改造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原则上村庄补助资金10万元/个。

  2.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镇(乡)、行政村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3.洪灾后环境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重点支持2014年9月洪灾地区设区城市、县(市、区)的环境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市级灾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各县(区)原则上不超过10个。

  4.城市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支持设区城市延伸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二、需补充完善内容

  按照附件1需补充和完善资料的项目内容,由市(州)、县(市、区)治理办协调当地建设、城管等部门,如实填写《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由市(州)治理办统一汇总后,形成正式申报文件(申请项目资金报告和附表)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治理办)。

  三、相关要求

  1.省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必须落实到具体项目,是《四川省省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年度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补充完善专项资金的补助项目资料工作,凡未落实到项目的,不得动用资金。

  2.各市(州)治理办应于2015年1月15日前将补充和完善的项目申请报告1份(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治理办),并抄送1份至省财政厅。扩权试点县(市)的项目申报由所属市(州)统一组织、汇总上报。

  附件:1.2014年度省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第三批)需补充和完善资料的项目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月5日

川城乡治办[2015]1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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