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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06-20,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办理管辖权范围内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事项须知

  一、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以外,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道按规定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审批。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6号):“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   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1.10)第22条: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4、《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1996.10)第13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应当在立项文件和初步设计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和提出开工申请。   5、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34号)

  二、申请条件   1、符合《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属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已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工程勘察文件(报告)经过审查通过。   4.城乡规划用地获得许可。   5.与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国家和省规定应当招标的,应招标确定设计单位。   6.初步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三、申报材料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四川省房屋建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详见附表1)      四川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详见附表2)。   (二)依法提供相关行政批件:   1、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表)(需提供2份,其中1份提供评审会使用,1份存档,下同)。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材料、规划建筑红线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4、建设项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类别、规模和范围内须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涉及消防(《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水务、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内容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或备案意见。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突破扩大法律法规规定类别、规模和范围的上述有关批准或备案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其提供。   (三)依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2份);   2、法律规定属特殊设防类(甲类)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2份);   3、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审查意见(2份);   4、应当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工程,需提交抗震专项论证意见(2份);   5、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设计说明书、概算书等)。根据工程规模和性质,选用A3或A2图纸装订成册。(初步设计文件2份或以上,特殊工程项目另定)

  四、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规定时限内根据项目类别确定会同审查部门及专家,并与建设单位确定审查日期。   (二)住房城乡建设厅从省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内抽取专家召开审查会。专家组由有关各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按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涉及的专业要求确定(大型建设项目7名及以上)。专家组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原则。   (三)召开审查会7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将会议通知、各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和初步设计文件送至参加评审会的单位和专家组。专家组按规定依法、依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明确初步设计审查结论:审查通过、修改后审查通过、重新编制提交审查。   (四)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审查会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参加审查单位、专家组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初步设计审查归档资料汇总送交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通过后,住房城乡建设厅制作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五、办理时限:   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并组织专家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   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收到确认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正式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收费事项。

  七、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草市街2号,省政府政务中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6楼)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住房成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028- 85587332     投诉电话:住房城乡建设厅:028-85568206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住房城乡建设厅:www.scjst.gov.cn

附表1-房屋建筑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附表2-市政基础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初步设计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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