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推广我省高性能混凝土,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标识工作,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标[2016]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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