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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5-18,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和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镇燃气、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和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和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镇燃气、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州)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本地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和公用行业(以下简称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依照《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确定的职能职责,对市(州)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督促指导市(州)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本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目标管理制,并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督促和指导市(州)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指导排查本行业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治;协助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督促市(州)行政主管部门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各市(州)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政府确定的职能职责,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由市(州)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由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由科(处、室)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市(州)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督促辖区内负责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落实“三项制度”(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制度和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的工作制度)。   各市(州)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镇燃气、城市供水、排水防涝、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和市政道桥、城市管理等不同行业生产管理的特点,以及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经济类型和生产活动特性,对不同类别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每一类行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来划分等级,建立按类分级、按级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对各市(州)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具体规定,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镇燃气、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确定。   二、进一步加强本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加强城镇燃气设施专项整治   各市(州)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燃气法规制度、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规定,督促指导燃气经营者重点对城镇燃气管网、经营站点、储配设施、燃气用户用气安全等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梳理摸排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4〕5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3〕20号)等文件的部署和要求,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管网、液化石油气充装设施和用气场所等隐患整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重点清理占压燃气管线的违法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和“无主”管线、存在安全隐患的充装设施和用气场所,并限期整改到位;要采用经济耐用的材质和先进工艺,对超过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燃气管线、充装气瓶等设施进行改造或更新。   各市(州)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6年12月15日前制定城镇燃气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12月31日前将排查整治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汇报送我厅。   (二)加强弃土、渣土堆场专项整治   各市(州)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行政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堆场、工程渣土堆场、施工临时堆土和建筑工地挡土墙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确保安全防控工作。对检查发现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特别是建筑垃圾堆场、工程渣土堆场、施工临时堆土等位于邻近居民住宅区、村庄、学校、主次交通干道两侧等情形,严格执行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对不符合规范的情况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施工临时堆土处理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原则,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施工临时堆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处置责任。各市(州)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清运堆放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督办力度,实行常态化、规范化和闭环动态管理。   各市(州)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6年12月15日前制定弃土、渣土堆场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12月31日前将排查整治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汇报送我厅。   (三)加强城市市政道路桥梁等本行业其他专项整治   各市(州)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城市的市政道桥(隧道)、轨道交通、供水、排水防涝、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认真开展专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组织力量对使用年限长、荷载标准低、交通流量大、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市政道桥(隧道)进行安全检测,及时排查险情。要全面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94号)各项要求,从轨道交通规划、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重视安防体系的构建,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安防水平。要严格落实水源水质监测和水源地管理制度,加强对供水水源地、泵站、输水管线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每日进行检查,特别要注重防范各类化工企业危险品泄漏和人为破坏造成水质污染,影响城市供水安全。同时还要扎实做好排水防涝、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本行业其他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三、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有关重点工作的落实   (一)抓紧编制(修改)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规划   各市(州)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原则,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行业各专项的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同时,应根据相关要求,对本行业安全生产规划的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主体责任,认真压实任务,确保责任落实。我厅将配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适时对各市(州)本行业各专项安全生产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加强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   (二)抓紧制定本行业各专项应急预案   各市(州)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编制或修订完善本行业各专项应急预案,做好政府预案、部门预案与企业预案的有效衔接,重点做好组织机构、响应程序、指挥协调、处置方案、资源装备、救援队伍、政企演练等方面的衔接工作。要制定工作计划,针对本行业发展现状,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城市供水、排水防涝、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和市政道桥、城市管理等本行业内各专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或修订工作。要督促各市(州)本行业企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修订)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突击检查,实地检验部门、企业的应急响应能力和政企预案联动的实际效果。演练后要认真总结评估,建立演练档案,及时解决出现的突出问题。   各市(州)本行业各专项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特别是城镇燃气、城市供水、排水防涝、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和市政道桥(隧道)、城市管理等应急预案,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及时报送我厅,便于我厅组织修订全省本行业各专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三)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家库   各市(州)行政主管部门应大力发挥专业技术咨询机构和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建立健全本行业各专业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家库,进一步发挥完善政府、专家和公众三结合的决策机制,为全面提高升我省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水平奠定基础。专家库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应急处置管理相关领域的专家和相关工作机构作为专家库成员,并实施动态管理。各市(州)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专家库为基础,成立地方应急处置专家组,负责组织、协调专家库专家参与应急处置及管理工作。   各市(州)本行业各专家库的建立工作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并同时将本地专家库的专家报送我厅,以便完善省级专家库。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行政主管部门要秉承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本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坚持做到安全生产常抓不懈,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以本行业直接影响城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的城镇燃气、城市供水、排水防涝、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市政道桥和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管理等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深入一线了解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本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防范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市(州)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实际认真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安排布置到所辖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开展本行业、特别是城镇燃气管线和弃土渣土堆场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及整治等工作,坚持定期开展本行业隐患排查整治,将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常态化,形成严防死守的高压态势,预防和遏制事故发生。

  (三)全面整治隐患。各市(州)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全面开展本行业安全排查,检查本行业各专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并请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我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8日 工程材料价四川省工程材料价四川省工程材料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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