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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3-07,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4〕4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17〕4号)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决定开展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2015年1月1日后开工现已建成或在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工程:   1、城镇道路工程;   2、城镇桥梁工程;   3、城市隧道工程;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5、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   6、风景园林工程:包括城市湿地、园林、绿地公园;   7、环境卫生工程:包括生活垃圾焚烧、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和污泥处理;   8、燃气工程:包括城市燃气输配系统、人工气源厂(含燃气汽车加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备站。   二、检查内容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需进行抗震专项论证未进行论证或未按专项论证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工程,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检查方式   (一)自查及抽查相结合。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县(区、市)自查和抽查,并请于2017年10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情况汇总表报送我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二)我厅根据各市(州)自查情况,将于11月初组织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我厅将对抽查情况进行汇总,凡是发现漏报项目的市(州)及县(区、市)我厅将点名批评,漏报项目列入抽查范围重点进行抽查,并将结果全省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梳理2015年1月1日后开工现已建成或在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做好本次对县(市、区)执法检查工作。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进入施工阶段,要及时按“川建发〔2017〕4号”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情况所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狠抓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提升,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执行情况重点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并要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情况汇总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5日

  (联系人:付建丹,联系电话:028-85559512,电子邮箱:90325909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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