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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9-01,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全友”商标4轮判定,“全友家私”败诉

近日,记者获知,“全友QUANYOU”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经过4轮判定,全友家私败诉。    全友家私有限公司(简称全友家私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全友家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此,国家商标局、商评委、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四审判定(裁定)“全友家私公司”败诉,核准成都全友电器注册“全友QUANYOU”商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第4460324号“全友QUANYOU”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由颜良于2005年1月1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1类的“灯、车灯、水龙头、水暖装置、沐浴设备、气体打火机”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被异议商标于2011年1月10日转让至成都全友电器公司名下。被异议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后,全友家私公司及案外人李海鸥在法定异议期内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商标局提起异议申请。国家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商标异字第12525号“全友QUANYOU”商标异议裁定(简称第12525号裁定),裁定:全友家私公司及李海鸥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全友家私公司不服第12525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商评字[2011]第24102号《关于第4460324号“全友QUANYOU”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24102号裁定),认定:被异议商标与第1993755号“全友QUANYOU“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全友家私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可能对全友家私公司的在先商号权构成损害。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全友家私公司不服第24102号裁定,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全友家私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引证商标构成驰名的证据中,引证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材料等部分证据时间形成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四川评审中心的证明、环保家具证书、全友家私公司参加某些社会活动的资料、相关发票、相关商标注册证等部分证据与引证商标的使用无关,其中的媒介代理合同、四川省家具行业商会的证明、审计报告等部分证据并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持续使用时间、范围等情况,即全友家私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在家具商品已经处于驰名状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4102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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