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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9-01,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定西市燃气管理实施办法

定西市燃气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8月9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常正国

2012年9月20日

定西市燃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及燃气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建部门是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区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公安、安监、环保、国土、质监、地震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能源规划,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并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区改造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城乡规划部门在进行燃气建设工程选址和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住建部门意见。

第六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中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应送消防部门审核。

第七条 燃气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住建部门备案,同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建设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 民用建筑的燃气管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九条 在已发展管道燃气区域内的民用建筑,应当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在未发展管道燃气区域内,已有的民用建筑,应当安装管道供气设施,由有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供气,并纳入该企业的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和使用。

第十一条 新设置供气站的,由住建部门会同安监、规划、消防、地震等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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