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行业资讯新闻列表 人工客服公众号
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15-09-01,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天津市区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保障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照明规划、建设、运行、养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等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 本市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同步建设、以人为本、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美化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功能照明的养护、监督管理和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养护、监督管理。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

市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市政公路、国土房管、公安、文化广播影视、旅游等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和养护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优先使用高效节能产品,积极采用节能控制技术,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

本市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在城市照明中的应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对高耗能低效照明设施的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第七条 本市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养护。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内容包括:

(一)根据城市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的需要,提出城市照明的亮度、能耗等量化指标;

(二)根据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资源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城市不同的功能分区确定照明效果;

(三)明确景观照明的设置地点和范围。

第九条 城市道路、广场、车站、居住区等应当配套设置功能照明设施。

第十条 下列范围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一)重点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

(二)主要景观河道及两岸建筑物、构筑物;

(三)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商业街(区)、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广场、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

1/6 记录数:6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末页 工程信息价
文章字数:1256
点击数:4161
[ 打印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