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擅自改装拆除燃气管道将断气 甚至最高罚款10万元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管道设施及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使用的行为,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能被“断气”,企业未定期安检也要处罚……《扬州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22日实施,今后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将有法可依。
记者昨天从市燃气办获悉,《扬州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出台后昨正式下发文件,该《办法》将于22日起实施。 施工不当 3年挖坏管道事故133起 记者从市燃气办了解到,到去年底,我市已有燃气管道1885公里。但由于没有“管理办法”约束,加上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存在管理职责不清、地面标识不全、日常巡线不到位、安全检查流于形式等问题,燃气管线违章占压和施工破坏燃气管线现象还时有发生。 据介绍,我市2000年出台的《扬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废止,迫切需要新的文件,对燃气管道保护范围、职责等做进一步明确。3年来,我市各地因工程施工不当挖坏燃气管道导致的燃气泄漏第三方责任事故就有133起,其中较为严重的有20起,累计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安全控制 高压管道两侧5米范围 燃气管道被挖坏,影响居民用气,更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因此,这次公布的《办法》明确了管道设施保护范围。 据介绍,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为:低压、中压管道,其管壁外缘两侧0.5米范围内的区域属于保护区域;次高压管道的保护区域则是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高压管道的保护区域是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禁止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允许从事爆破作业;不准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不准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不准擅自动用明火;不准擅自从事敷设管道、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活动的行为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及跨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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