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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8,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三种情形赠与房产当事双方不征个税

从2009年5月25日起,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变化,按不同赠与情况区别对待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今日特邀请市地税局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就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做一一解答。   福田区刘先生来电咨询:公司预收数年房租,应在什么时候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你公司收到预付租金的当天就有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应于次月营业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福田区李小姐来电咨询:个人受赠房屋,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从2009年5月25日起,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变化。原政策是: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则要按不同赠与的情况区别对待。   (一)以下三种情况,当事双方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除以上三种法定情形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罗湖区张小姐来电咨询:对于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房屋赠与办理免税手续时须提供哪些材料?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对于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赠与房屋行为,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即: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2.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4.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盐田区曾先生来电咨询:我于2009年6月1日取得他人无偿赠与的房屋,其后再转让,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哪些成本费用?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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