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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7,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评论:如何避免“全楼业主同意”成观赏性条款

要想切实落实这一条款,应该在程序上严格规范,比如是不是由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投票,如果没有经过全楼业主同意,"民宅商用"的业主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谁来纠正该业主造成的"既定事实"?   事实上,如果一个业主"先斩后奏",将住宅改成了商用,却称得到全体业主的同意,即便其他业主与其对质,他仍然可以一口咬定对方同意了。因此,私下征求业主同意不同意,是靠不住的,必须要有一个全体业主投票的程序,但召集全楼业主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一些业主恐怕也不愿意为了这种事情而浪费时间去开会投票。   因此,笔者以为,尊重全楼业主的同意固然重要,但仍然需要有管理部门介入。比如,由想将自己民宅改为商用的业主向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再向其他业主征求意见,并记录在案,然后根据意见决定该业主是否可以"民宅商用"。总之,保障这一条款顺利实施,必须有第三方的机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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