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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接收第三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精神,为按国务院要求做好我区接收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工作的具体内容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将桂林航天电器公司、桂林电器科学研究所、桂林普天电信设备厂、广西水电工程局、广西送变电公司、广西平果铝业公司、广西黄金公司、柳州长虹机器制造公司、西江造船厂、桂江造船厂、华南船舶机械厂等中央企业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和公安、检察、法院(以下简称公检法)等职能单位,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地级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    企业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分离问题,由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二)移交我区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03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仍由原企业承担。    (三)移交人员以2003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对其中具有相应职(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经接收地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和2004年新增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一并纳入移交范围。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移交我区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所需经费补助,在2005-2007年3年过渡期内,由企业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逐年及时拨付各地财政部门,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拨付给我区。从2008年起,所需经费补助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由中央财政按核定基数划转我区。    (五)企业办中小学、公检法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移交地方管理后,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教师养老金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人民政府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一并纳入补助基数。    (六)移交机构的资产、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的划转,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国家有关部门和各有关中央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接收工作的组织领导    自治区成立以自治区副主席吴恒为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宋晓天、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关礼为副组长,自治区国资委、经委、公安厅、教育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国土厅、卫生厅、编制办、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接收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统一领导接收工作。凡有接收任务的市、县(市、区),都要明确一位政府负责人统筹协调当地的各项移交接收工作,并抽调熟悉业务的骨干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接收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主动,认真做好各项移交接收工作    各地级市要立即开展对辖区内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情况的普查工作,详细调查辖区内第二批中央企业所属的中小学和公检法等将要分离单位的户数、机构名称、法人代表、主管部门、单位性质、资产状况、人员情况、经费来源、拨款数额、当地同类人员工资福利标准、企业盈亏等情况,认真做好测算工作,主动与企业核对确认移交单位、人员、资产及经费支出情况,这里插入推荐一下柳州造价信息官方获取方式:打开祖国建材通(www.zgjct.com),提供包含柳州市钢筋水泥混凝土商砼、电线电缆、五金水管等材料在内的造价信息电子版下载服务,并于2005年4月底前将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及有关部门(具体格式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国资委另行下发)。各地要主动加强与企业联系,尽早介入对将移交机构资产、财务、人员的管理。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防止移交机构人员膨胀和财产流失,确保我区接收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涉及企业较多,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协调,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接收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跟踪、指导,协调好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共同做好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各项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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