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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6,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中国驰名商标再添新军 蒙娜丽莎成就中国传奇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最新公布了2006年下半年认定的87件中国驰名商标名单,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荣列其中,这是此批次中唯一的一个建筑陶瓷商标,也是建陶行业迄今最年轻的中国驰名商标。{TodayHot}   驰名商标这种看似“无形”实为“有形”的知识产权,具有巨大的含金量。被认定的驰名商标,大都是行业中的领头羊,在相关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一个商标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靠的是企业艰辛而长期的努力,顽强的拼搏,不断的创新,适销对路的产品,可靠而稳定的质量,先进的技术,良好的信誉,卓有成效的广告宣传与营销策略等等。一个商标,只要有相关公众认其购物,它便具有了为相关公众认可的某种内涵,因而不再仅仅是区别商品来源{HotTag}或服务提供者的初始商标,如果该商标进而达到了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状态,它便成为具有丰富内涵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具有良好的声誉、巨大消费者号召力以及强劲的市场竞争力,因而正当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毫无疑问都是名牌产品或名牌服务,从此意义上讲,驰名商标都是金字招牌。驰名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件件价值不菲,具有比普通商标高得多的含金量,从此意义上讲,驰名商标又都是金质招牌。   驰名商标是唯一在全球范围内受国际法律保护的品牌标志,各国政府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别于普通注册商标,予以较大范围的保护。驰名商标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议》等一系列国际公约的保护,具有权威性、开放性、国际性、唯一性和排它性,被誉为是品牌皇冠上的一颗“钻石”。蒙娜丽莎陶瓷十分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蒙娜丽莎商标不仅在国内进行了全方位注册,还将第6、9、20三个类别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国际注册,并在包括《蒙娜丽莎》名画的原创国意大利、收藏国法国等57个国家全部注册成功。此次蒙娜丽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铺平了道路,为国际化战略实施扫除了商标障碍,为蒙娜丽莎陶瓷的品牌国际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5年,蒙娜丽莎陶瓷的出口额的57%是自有品牌出口,相比业内以贴牌加工出口为主要形态,蒙娜丽莎已经大大的跨出了一大步,蒙娜丽莎陶瓷伴随蒙娜丽莎微笑风行全球,其成为国际建陶名牌指日可待。   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从无到有,逐步完善,而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也由弱变强,形成目前《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以及《海关法》、《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六位一体的比较全面、系统和完善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和工商行政管理、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五个系统依职能分工合作、共同实施的强有力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   主要保护方式:   1、《商标法》第十三条,跨类保护,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裁定撤销,恶意不受五年限制。   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及难以分离的商品。   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驰名商标可以对抗他人企业名称。   5、《刑法》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实际上保护的大多为驰名商标。   6、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2号》第一条第(二)项,明确“跨类使用”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7、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2号》第一条第(三)项,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8、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追诉标准》,第六十一条,“假冒他人驰名商标的”应予追诉,且没有规定最低数额,不分情节轻重,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9、海关保护中的“扣留”、“没收”、“罚款”等规定。   驰名商标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概念,在《巴黎公约》和WTO的《TRIPS协议》中被翻译成“well-known mark”,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它不仅具有全球性的法律地位,在世界各国相互受到全面的保护,更是最具价值的知识产权。   1911年,在修订《巴黎公约》的华盛顿外交会议上,法国率先提出对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进行特殊保护的问题,但未获通过。事隔14年。1925年,在海牙外交大会上,荷兰等国家再次提出保护驰名商标的建议,并最终在《巴黎公约》中增补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这就是世界上保护驰名商标的源头性法律文件——著名的“《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这项规定要求各成员国对未在该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的或类似商品上提供保护。自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正式拉开了序幕。   1985年,中国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有了履行该公约的国际义务,开始在中国进行探索性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   1987年,国家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 的“PLZZA HUT”商标及屋顶图形为驰名商标,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1件驰名商标。   1989年11月,国家商标局认定“同仁堂”为驰名商标,解决该商标在日本遭抢注的问题,是中国国内第一个驰名商标。   1993年7月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增加了“保护公众熟知的商标”的条款,是中国保护驰名商标的第一份法律文件。   1994年4月,作为WTO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文件之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服务商标,同时将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   1996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并实施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是中国明确保护《驰名商标》的第一部法律性文件。   1999年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CUP)通过了《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就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范围作出规定,代表了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趋势。   2001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程序中认定美国杜邦公司的“DUPONT”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他人将该商标作为域名注册的一审判决,这是中国司法机关认定和明确保护驰名商标的第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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