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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6,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合肥8家太阳能企业盼阳光

  近来,安徽省合肥市阴雨绵绵、气温陡降,该市8家太阳能企业的负责人纷纷表示,今冬天气寒冷,但他们的心更冷,不知何时才能见到阳光?呼吁相关部门尽快给予关心、协调,解决企业的燃眉之急!   合肥市8家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厂商的产品由于具有电辅助加热器,{TodayHot}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应将其视作贮水式电热水器,需要通过3C认证,从而被该市质监部门分别给予数万元的罚款。对此,作为太阳能热水器厂商的“娘家”———合肥新能源行业协会和生产厂家都感到很委屈。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该市新能源行业协会和8家太阳能企业日前申请了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结果尚未出来、事情未有定论的情况下,该市质监局召集媒体对此事给予了暴光,一时间,消费者纷纷要求退货、商场冻结营业款,使企业蒙受了巨大损失。   太阳能与贮水式热水器有区别   合肥市农村能源推广总站负责人认为,作为新能源产品的太阳能热水器,主要利用太阳能热量来产生热水,电辅助加热器只有在阴雨天或冬天使用,{HotTag}与贮水式电热水器有着本质区别;协会和太阳能企业从未接到过任何要求办理3C认证的相关文件和通知;太阳能热水器并没有被列入《实施强制性3C认证产品目录》,这也意味着国家对太阳能热水器不要求强制3C认证;这8家企业都是严格按照国标T/91941质量标准进行生产、检测的,国标也没有要求太阳能热水器生产企业必须办理3C认证;3C认证只是一个安全认证,并非产品质量标准。此次受罚的8家企业都是省质量检验跟踪服务企业,省质监局对企业产品也都不定期抽查,严格要求。   电加热器与水箱分离不应认证   安徽烽火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使用的电辅助加热器的相关材料本身都是已经通过了3C认证的合格产品,企业在太阳能热水器的使用说明书上也提醒了消费者,在使用电辅助加热器进行加热达到一定温度后,应将防漏电保护插头拔下再使用热水,这样可以提高安全性。同时,厂家也认为,太阳能热水器从问世至今已有10来年历史,还没有出现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   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士在接受合肥太阳能生产企业咨询时表示,需要通过3C认证的太阳能热水器是指内置电加热器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即电加热器是与太阳能热水器贮水箱焊接在一起),对于电辅助加热器为插入式的太阳能热水器(即电加热器与太阳能热水器贮水箱是分离的)没有要求,合肥市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厂家的产品都属于后者。   新能源行业亟待支持   据合肥市新能源行业协会介绍,安徽省太阳能研发和利用在全国名列第三,其中太阳能热水器的生产企业有2/3在合肥市,与同属于新能源行业的沼气等相比,太阳能企业从未得到过任何扶持,这些企业完全依靠市场自身发展起来,但与江苏、山东等太阳能产业发达地区相比,还缺乏一些全国知名的大企业,合肥市的可再生能源行业还处于亟待扶持的阶段。合肥市新能源行业协会秘书长潘志斌表示,太阳能热水器作为新能源产品,各政府部门应给予扶持,即使要企业通过3C认证,也应给企业正式通知和充足时间让企业申办。企业即使有错,依据省质监局《关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实行首错免罚的暂行意见》(皖质办发〔2006〕89号):质监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中,首次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且不是故意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较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应作出免予罚款的处理。   带电加热功能必须认证   合肥市质监局则表示,太阳能热水器本身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但若在太阳能热水器中增加电辅助加热元器件,便具有了贮水式热水器的功能。对于有带电加热功能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企业应依据贮水式热水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申请3C认证。获证后若电加热部分关键元器件发生变更,企业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由认证机构确认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据悉,目前安徽省质监局已将8家企业的行政复议报送国家质监总局认定,截至记者发稿时,国家质监总局尚未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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