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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15-08-26,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8部建设行业文件法规9月1日起实施

  9月1日起,将有8部建设行业相关法规文件开始实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0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对六大类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的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安全网、安全帽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名列其中。条例明确,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详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解释》,五种情形属于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针对近年来涉及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或者弃耕撂荒承包地纠纷十分突出的情况,《解释》明确,对于涉及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纠纷,不论侵权人是否已将该承包地与他人另行建立了承包合同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返还承包地的,均应予以支持......详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法》建立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共11个部门组成。国家发展改革委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牵头单位。该机制采取定期联席会议的形式。......详细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了解决施工人员及工地附近过往人员的安全问题,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明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详细

 

    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以及施工等单位的安全责任。为防止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引发重大安全事故,《规定》指出,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详细

 

    人事部:

 

    《关于印发〈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注册环保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管理,适用于从事环境工程专业(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噪声、振动、电磁等物理污染防治,污染现场修复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统一考试、注册、继续教育等手段,实现对环境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动态管理。

 

    凡具备相应学历和一定环境工程设计工作经验的人员(含中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均可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后,方可在具备环境专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中,以注册环保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工程设计工作。注册环保工程师可主持包括环境工程专业设计、技术咨询、设备招标采购咨询、项目管理及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监督等方面的相关业务工作,并对其主持完成的环境工程设计相关技术文件承担相应责任......详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本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不为从业人员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将受重罚......详细

 

    珠海市斗门区建设局:

 

    《斗门区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一)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三)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包括拖欠员工工资、拖欠工程款、施工车辆污染城市道路、施工噪声扰民等;(四)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生产,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不守诚信、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的行为。以上不良行为经过法律文书认定,区建设局将把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载入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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