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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20-04-29,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防洪堤造价

1、河堤工程简介

位于河流变迁带的河道堤防是防止河流下游洪水漫溢的主要水利工程形式,防洪效果十分显著.筑堤束水之策在防洪实践的历史上早有应用,现在河堤在下游河道两岸更是普遍,已成为最主要的防洪措施之一.与水库相比,虽然河堤没有太大的调洪能力,然而其工程造价和技术要求较低,从而成为最广泛的防洪工程形式.尤其是在自然条件不适宜于修建水库的地区,更是依赖于河堤防范洪水重庆市长江主要支流乌江干流 彭水县城防洪堤应急工程简介一、项目基本情况彭水县城地处乌江、郁江交汇处,依山而建,面水而居,层次分明,错落有致,素有“乌江明珠”美誉,是渝、鄂、湘、黔边区水陆交通枢纽和物资集散地,是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县城现驻有机关、事业、企业、驻军、学校等单位400余个,常住人口7.4万人,城区面积5.4平方公里,到2010年,规划城区面积将达到10.0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0万人。由于乌江、郁江洪水年年肆虐,县城没有防洪护堤工程,处于未设防现状,肆虐的洪灾时刻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彭水县城防洪堤应急工程是为了防治乌江、郁江洪水,综合治理河道,保持水土,改善、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防洪标准达到二十年一遇,确保县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效益十分显著的公益工程。工程分四期实施,总工期8年,即2003年10月至2011年10月。二、工程建设规模1.防洪标准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94、《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和《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报告》,该工程的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洪水频率为5%。该工程防护堤堤顶高程为240.5米(黄海高程),达到20年一遇防洪标准。2.建设规模根据《重庆市彭水县城防洪堤项目建议书》,彭水县城防洪应急工程,防护河堤总长12180米,其中乌江段8580米,郁江段2200米,九曲河段1400米。已建成乌江右岸彭水客运码头和左岸南渡沱货运码头长820米,滨江大道已作为开发区在乌江左岸建成河堤1060米,但设防红线未达到国家标准,尚需加高完善。因此,目前防洪应急工程规划河堤总长为10300米,加高完善1880米。应急防洪工程计划分为四期实施,总工期8年,总投资5.3142亿元。其中第一期兴建乌江右岸客运码头至庙咀532米,郁江左岸庙咀至望江亭737米,郁江右岸至九曲河口647.8米,该区域为最严重的塌岸沉陷区,合计1916.8米,工程总投资8904.69万元。第二期工程是兴建乌江右岸观音岩—外河坝长1.5公里,郁江左岸温泉—望江亭0.6公里,郁江右岸张家坝—学坝0.1公里,合计2.2公里,该区域为受洪水冲掏危害严重的河段。第三期工程是兴建乌江左岸下坝—菲菜梁—烂泥沱1.5公里,九曲河左、右岸1.4公里,合计2.9公里,该区域为受洪水淹没严重的学校、厂矿和居民区。第四期工程是兴建乌江左岸原榨菜场—南渡头0.72公里;右岸水文站—沙沱—彭水客运码头2.36公里, 同时对乌江左岸货运码头、滨江开发区,右岸彭水客运码头设防标准不足的河段2.0832公里加高完善设防措施,合计5.1632公里,该区域为受洪水冲刷边岸强烈和受洪水威协严重的河段。同期开展治理烂泥沱、外河坝岸坡的泥石流及滑坡,对河堡后山的古滑坡,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治理。第二、三、四期工程建堤8383.2米,总投资44237.31万元。10.2632三、工程建设的必要性(一)防治乌江郁江洪水,保障县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乌江、郁江洪水均由流域内降雨形成。乌江流域面积较大达7万多平方公里,由于上游贵州境内的暴雨洪水使我县造成过境洪水灾害。郁江在彭水县城与乌江汇合,流域面积4602平方公里,流域内降雨范围广,强度大,汇流时间短,来势汹涌。彭水县城临两江而建,处于未设防现状,两江洪水对县城构成了严重威胁,每年汛期,洪灾损失惨重。据统计,建国54年来,共发生较大洪灾41次,平均1.3年一次。其中特大洪灾23次,平均每2.3年一次。从1982年到2002年的21年间,乌江、郁江洪水共导致居民死亡5人、伤122人,淹没房屋8000余户23335间42万余平方米,倒塌850余户1945间3.5万余平方米,县城蔬菜基地累计受灾(含重复被淹没)4万亩,县城管线、城市道路、下水道等市政设施不同程度地遭到破坏。彭水码头规划为重庆市五个重要港口之一,每年均被淹没,直接经济损失3.8148亿元。同时,长年洪水浸泡引发县城地质灾害隐患点16处,危及2万余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尤其是1982年7月28至29日,24小时内普遍降雨达213毫米,郁江发生百年一遇特大洪水,洪峰流量达9750m3/秒,乌江洪峰流量达16500m3/秒,江水暴涨至236.5米,导致县城居民受伤35人,损毁房屋854户1725间3.1万平方米、中小学校3所,15家街道企业被淹停产,淹没耕地(蔬菜)1.2万余亩,冲毁耕地1500亩(已变成无法复耕的砂砾地),存粮损毁10万公斤;县城三分之一的街道一片汪洋,直接经济损失2200余万元(1982年统计数)。1999年6月25—28日、7月18日,县城两次降雨量达190毫米,乌江发生二十年一遇洪水,洪峰流量达18700m3/秒,洪水超警戒线13.1米达到238.1米,且淹没时间长达10天以上,损失极为惨重。此次洪灾造成县城1人死亡、38人受伤,1005户、5.6万平方米民房被淹,其中倒塌房屋258间、1.03万平方米,有25家企业、8所学校、1万余亩耕地(蔬菜)被淹,直接经济损失达9998万元。2003年7月8至11日,乌江上游贵州省境内的思南、德江、沿河等地普遍降暴雨,雨量150毫米以上,酉阳县、秀山县降暴雨109毫米,加之县境内普遍降暴雨110毫米,乌、郁两江洪水暴涨,7月11日县城洪水位达到236.5米,造成县城1500多间房屋2500人遭淹受损,倒塌房屋178户708间,680余人被洪水围困,紧急转移人口680人,淹没蔬菜基地5000亩,淹没工矿企业5个,淹没学校2所,诱发县城滑坡危险区2处,方量达25万立方米(目前险情仍未彻底排除),县城直接经济损失9000万元。县防洪指挥部及时启动防洪预案,组织抗洪抢险,减轻了灾害损失,幸未发生人员伤亡事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县城规模和经济总量不断增大,洪水灾害损失随之不断增加,由于城市防洪标准低,防洪基础设施严重滞后,县城安全得不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了县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而建设县城防洪应急工程是十必要和紧迫的。(二)防治水土流失,治理河道,稳定江岸,保障县城安全。彭水县城地处山谷狭槽地带,四周崇山峻岭,森林植被差,一些本来稳定的古滑坡,坡积物,多年沉积的江岸,因缺乏森林保护表土,洪水涨势又更加凶猛,以至形成滑坡、泥石流和坍塌区。县城四周又属水土流失极强区,近几十年泥石流造成车毁人亡,阻断交通,摧毁厂房、民房的灾情一直未间断。 县城乌、郁江河段多为冲积层堆积和深层淤积,洪水暴涨暴落冲刷岸沿,引起大面积的崩塌,使岸沿不断向后退缩,庙咀一带的河床比五十年代扩宽一倍以上,使原约200米宽的半岛区,几乎殆尽。两江汇合后的外河坝也比五十年代扩宽近百分之八十,目前坍塌仍在继续,庙咀附近民房大量倾斜变形,地面产生10—25毫米裂缝长数十米,经初步估算每年有塌方10—20万立方米被洪水冲入乌江。县城乌江、郁江岸沿接山体坡面,山势陡峭,坡度均在35°以上,坡面坡积物厚度在2—10米,3.2公里岸线范围内约500万立方米,1996 年在乌江左岸发生一次较大泥石流,方量在10万立方左右,使县水泥厂停产四个多月。直接经济损失达800万元;1998年在乌江右岸发生一次小规模的滑坡,方量万余立方米,掩埋民房3间,使交通中断半个多月。据统计,县城乌江、郁江洪水每年均诱发江岸滑坡、崩岸、泥石流10余处,每年有水土流失量约60万立方米进入三峡水库。县城防洪应急工程将建成防护堤12.18公里,可确保县城江岸稳定,减轻三峡水库的淤积压力。(三)改善美化城市环境,大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彭水县城依山而建,面江而居,地理位置差,城市发展空间受限,汛期洪水泛滥,枯期污水横流,城市环境和形象极差。通过防洪堤工程的实施,两江河道的综合治理,不仅大大改善和美化了城市人居环境,提高了城市品味和形象,而且有效利用了河滩土地,拓展了城市建设和发展空间,推进了城市绿化、交通、治污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了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四、目前工程进展情况1998年,完成了县城应急防洪工程项目建议书;2000年,完成一期工程可研报告;2001年底,可研报告通过市计委、市水利局评审,2002年1月24日一期工程可研报告获批复;2002年5月,一期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并于当年8月8日获得初设批复,已具备开工条件。截止2003年,县上已千方百计筹措资金235万元,完成了一期工程15万余立方米土石方工程量。

2、挡土墙每立方米造价大概多少范围

挡土墙每立方米造价大概在200~300元,不同地区价格有差异。挡土墙每立方米一般用水泥知约33公斤,砂约0.16立方米。挡土墙是指支承路基填土或山坡土体道、防止填土或土体变形失稳的构造物。在挡土墙横断面中,与被支承土体直接接触的部位称为版墙背;与墙背相对的、临空的部位称为墙面;与地基直接接触的部位称为基底;与基底相对的、墙的顶面称为墙顶;基底的前端称为墙趾;基底的后端称为墙踵权。

3、城市防洪工程设计需要什么资质

一、等级划分城市防洪设计资质设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等级越高,申报条件也越高,主要是人员数量。企业如果是首次申请,可以选择办理丙级或乙级,不能越过乙级申请。二、人员配置1、甲级、乙级、丙级一共需要的人员分别是23名、15名、9名;2、涉及到的注册人员有:注册土木(水利水电)工程师和注册电气(发输变电)工程师。3、其他专业还包括工程造价、环境保护等。4、所有注册土木(水利水电)工程师都应当具有高级职称;5、环境保护、电气、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需要做业绩。三、其他要求1、三个等级注册资本分别为:300万、100万、50万;2、每项资质都要配备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分别从学历、工作经验、工程设计业绩、个人证书方面进行考核。申办城市防洪设计资质的企业要注意,如果要申请甲级,必须待企业有一定工程业绩后再按照升级的方式办理。另外这里需要的注册水利水电工程师比较多,从当前形势分析,挂靠价格呈上升趋势。

4、三峡工程总造价多少

三峡工程预测的静态总投资大约为900亿元人民币(1993年5月末价格),其中工程投资500亿元,移民安置400亿元。预测动态总投资将可能达到2039亿元,估计实际总投资约1800亿元左右。建设资金主要来自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即电费附加费。

据2011年《三峡(重庆)库区移民工作报告》显示,三峡后续工作目标所需的规划投资总额为1238.9亿元。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三峡工程已累计完成投资1849亿元人民币。

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要求和国务院的部署,审计署于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对长江三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草案进行了审计。按照三峡集团公司等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草案,三峡工程财务决算总金额为2078.73亿元。

(4)防洪堤造价扩展资料:

产生影响:

三峡工程影响环境来自于水库的污染。三峡两岸城镇和游客的排放的污水和生活垃圾,都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长江。在蓄水后,由于水流静态化,污染物不能及时下泻而蓄积在水库中,因此已经造成了水质恶化和垃圾漂浮,并可能引发传染病,部分城镇已在其他水源采集生活用水,同时大批移民开垦荒地,也加剧了水体污染,并产生水土流失的现象。

对此,当地政府正在大力兴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以期解决污染问题,如果发现污染过于严重,也可能会采取大坝增加下泄流量来实现换水。

三峡工程将会对周边生态造成冲击,因为有大坝阻隔,鱼类无法正常通过三峡,它们的生活习性和遗传等会发生变异。三峡完全蓄水后将淹没560多种陆生珍稀植物,但它们中的绝大多数在淹没线以上也有分布,只有疏花水柏枝和荷叶铁线蕨两种完全在淹没线以下,现均已迁植。

在水库满蓄水后,三峡的峡谷感将会受到一定程度削弱,同时三峡周边在古代是巴文化和楚文化的交汇地。水库淹没区已探明的文物点有1200多个,从1992年起文物部门便开始进行抢救性发掘,预计可在2009年蓄水完成前抢救、保护完毕。此外,政府还对其中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重要古建筑文物设立专案、拨给专款予以保护。

参考资料网络-三峡工程

5、建筑工程预算费用汇总表

按2010年计价规范规定计算的广州市建筑工程费用汇总表如下:序号费用名称计算基础费率(%)金额(元)1分部分项工程费 1.1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DQDF100.00 1.2价差QRGJC+QCLJC+QJXJC100.00 1.3利润DRGF+QRGJC18.00 2措施项目费 2.1安全文明施工费 2.1.1按定额子目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2.1.1.1定额安全文明施工费AQWMDRG+AQWMDCL+AQWMDJX+AQWMGL100.00 2.1.1.2价差AQWMRGJC+AQWMCLJC+AQWMJXJC100.00 2.1.1.3利润AQWMDRG+AQWMRGJC18.00 2.1.2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13.18 2.2其他措施项目费 2.2.1按定额子目计算的其他措施项目费 2.2.1.1定额其他措施项目费QTCSDRG+QTCSDCL+QTCSDJX+QTCSGL100.00 2.2.1.2价差QTCSRGJC+QTCSCLJC+QTCSJXJC100.00 2.2.1.3利润QTCSDRG+QTCSRGJC18.00 2.2.2措施其他项目费 2.2.2.1文明工地增加费10.70 2.2.2.2夜间施工增加费 2.2.2.3赶工措施费12.2.2.4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 2.2.2.5其他费用 3其他项目费 3.1材料检验试验费10.30 3.2工程优质费GCYZF100.00 3.3暂列金额110.00 3.4暂估价ZGGC100.00 3.5计日工LXF100.00 3.6总承包服务费ZBF100.00 3.7预算包干费12.00 3.8其他费用QTFY100.00 4规费 4.1工程排污费 4.2施工噪音排污费 4.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1+2+30.10 5不含税工程造价1+2+3+4100.00 6防洪工程维护费及税金57含税工程造价5+6100.00 

6、造价规费包括哪些 费率分别是多少

造价中的建安工程费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其中间接费包括规费和企业管理费。规费就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利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主要包括1:工程排污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 (这个在2009.1.1 国家已经停止征收)3:社会保障费4:住房公积金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规费公式:规费=计算基数X规费费率计算的技术可以采用“直接费”“人工费+机械费”或者“人工费”为计算基数。

7、防洪堤的管理规定是怎样的呢?

《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编辑第一条 为提高堤防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堤防工程是指江、河、湖、海各种堤防的堤身加固、堤基处理和堤顶公路、照明工程以及各种涵、闸、桥等穿堤、跨堤建筑工程。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扩建和加固建设的1、2级堤防工程和3、4级重点堤防工程,其它堤防工程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堤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规划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水利部、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建设项目的事权划分进行分级管理。第五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第六条 堤防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在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降低造价,确保工程安全。第七条 建设各方必须依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堤防工程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工程建设。第二章 建设管理机构的组建于职责编辑第八条 要按照报批的整体建设项目明确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根据工程需要应设立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第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处理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通过加强管理,达到保证质量、保证工期、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目的。第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对所承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保证按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完成建设任务。第十一条 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应明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管理模式和主要负责人。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的组成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职能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一般应有计划、合同、财务、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二)有固定的、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具有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全员人数的50%,其中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有专业职称人数的5%,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有专业职称人数的40%。(三)项目法人应由懂业务、善管理、踏实肯干、团结协作的人员组成,成员中要有足够的专职人员常住施工现场指挥工程建设。(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有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深入实际,能带领全体人员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五)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建设,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并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的组成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专职的管理人员,一般应有计财、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二)有固定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全员人数的40%,其中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总数的30%;1、2级堤防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适当增加。(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过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设,有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深入实际,能带领全体人员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四)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过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设,有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能够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并已取得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2级堤防工程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组建原则:(一)以中央投资为主建设的流域内干堤和省际河道堤防工程由流域机构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建。(二)以地方投资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由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按照国家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制订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用好、管好国家投资,严格控制工程概算。(二)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开工令后,充分依靠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征地、拆迁和移民事宜,负责工程建设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三)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所规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要求组织工程建设,实行目标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四)负责组织建设监理和工程施工的招标工作,负责审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五)负责与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建设监理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合同有关权责和义务。(六)负责在工程开工前与水利部或工程所在省级质量监督机构研究确定对该项目进行政府质量监督的程序和办法,并签署有关协议。(七)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八)提交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负责组织工程预验收。(九)负责编制上报工程建设情况、计划、财务、统计等报表工作。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有计划的开展业务培训,使管理人员熟悉并掌握工程建设管理法规、规章和各种规范、标准,以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人离职前要接受审计,人事部门将其业绩记入档案,作为今后考核干部的依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人不管在职或已离任都必须对其在任期间管理的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第三章 设计审批编辑第十九条 堤防工程设计审批权限:(一)由中央参与投资的堤防工程:1.1、2级堤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简称水规总院,下同)负责审查,由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2.3、4级堤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流域机构组织审查,报部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流域机构审批。(二)地方投资的堤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规划组织审查,报送流域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按基建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三)凡由部直属委(院)承担的堤防工程设计,由水规总院负责审查,报部审批。原水建管(1998)479号文与此文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第四章 资质管理编辑第二十条 承担堤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具备的资质条件要符合本章中有关资质标准规定,严禁无证和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第二十一条 堤防工程等级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划分,各种穿堤、跨堤建筑物等级按照有关建筑物标准划分。第二十二条 水利设计单位承担设计的资质标准按《堤防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补充规定》(水建管[1998]541号)执行。第二十三条 水利施工单位承担施工的资质标准按《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堤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541号)执行。第二十四条 水利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作的资质条件:(一)甲级监理单位可承担各级堤防工程的监理。(二)乙级监理单位可承担2级(含2级)以下堤防工程的监理。(三)丙级监理单位可承担4级(含4级)以下堤防工程的监理。第五章 招标投标管理编辑第二十五条 1、2级堤防工程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3、4级堤防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堤防工程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公开招标;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应在全国水利系统报刊和工程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工程在当地报刊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由招标单位向不少于5家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以中央投资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根据规模大小,邀请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施工单位不得少于3家,以地方投资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应当允许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不得实行地方保护。第二十六条 在招标投标中,要严格限制采用邀请议标。采用邀请议标的,以中央投资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必须报经所在流域机构批准,流域机构所属工程需报经水利部批准,以地方投资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必须报经省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七条 实行邀请议标的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邀请不得少于3家符合工程建设要求资质的施工单位公开议标。议标选定的施工单位要报上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按第二十六条管理权限)。流域机构和省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对议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对报名的投标单位资质条件、财务状况、堤防施工经验以及投入项目的实际资源配备等情况进行审查,经资格预审合格后,报经上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方可允许参加投标。上级水利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在一周内给予书面批复。第二十九条 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受聘的专家组成,应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2/3。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书及投标单位的业绩、能力、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并根据投标单位的数量,推荐1家中标单位和1--2家候补中标单位。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如无正当理由反对,应选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单位,报上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第三十二条 中标单位的审批权限:(一)中央投资的1、2级堤防工程的中标单位由水利部委托流域机构负责批准。(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3、4级重点堤防工程的中标单位由流域机构负责批准,以地方投资为主的3、4级其他重点堤防工程的中标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准。(三)流域机构所属施工单位在本流域堤防工程中中标的,由水利部负责批准。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咨询、监理单位编制标底,标底编制应按照堤防工程的有关定额、市场材料价格、费用标准严格控制,不得随意压低工程项目标价。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接到上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中标单位的批准文件后,应按照《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格式和内容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三十五条 各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严格执法监察,对堤防工程的承包活动实施跟踪管理,依法加大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和分包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第三十六条 招标投标的组织管理、招标单位的权责、招标程序、投标单位的条件和投标文件等,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政资[1998]51号)执行。第六章 建设监理管理编辑第三十七条 堤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对施工阶段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的全面监理。要积极推行设计阶段监理。第三十八条 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堤防工程建设的管理权限,加强对堤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和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不得不经过招标使施工和监理单位在同一个直接主管部门下自成一体封闭运行。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须将评标后选择的监理单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1、2级堤防工程的监理单位由水利部委托流域机构负责批准。(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3、4级重点堤防工程的监理单位由流域机构负责批准,以地方投资为主的3级和4级其他重点堤防工程的监理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准。(三)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在本流域堤防工程中中标的,由水利部负责批准。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接到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的批准文件后,应当按照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内容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必要的现场办公、生活、交通、通讯以及工地检测试验室等条件的提供方式,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第四十二条 严格禁止监理单位无资质证书和超越资质等级规定承担建设监理任务。禁止监理单位未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批准将监理任务分包。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监理人员上岗必须经过上岗前培训。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要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施工现场派驻身体健康、专业对口,并具备监理资格,能胜任实际工作的足够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受监理工程实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理力量及对堤防工程的检测试验力量,提高质量控制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监理人员不得一人同时从事2个(含2个)以上建设项目的监理。工程现场监理必须到位,在施工现场实施“旁站式”监理。1、2级堤防工程保证每2公里堤段至少配备一名监理员,每10公里至少配备一名监理工程师;3、4级重点堤防工程保证每4公里堤段至少配备一名监理员,每20公里至少配备一名监理工程师。穿堤、跨堤建筑物和堤防基础处理工程要配备满足建设需要的监理人员。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要强化施工工序过程控制,上一工序不合格的,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建设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压减监理费用,监理取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工程项目中逐月支付。第七章 建设程序管理编辑第四十七条 项目法人单位报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1998]275号)的规定执行。(一)水利部负责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国家或部属重点堤防工程或国际河流的1级堤防工程的报建申请。(二)流域机构负责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或国际河流的2级以下或跨省界的堤防工程的报建申请,并半年进行一次分类、汇总,报水利部备案。(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辖区内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堤防工程的报建申请,并半年进行一次分类、汇总,报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备案。第四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在工程项目已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时,可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第四十九条 堤防工程建设应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对工程的重要指标、施工方案,如有关防洪标准,建筑物级别、规模,基础处理、防渗、防冲方案等,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作任意修改和变更;严禁搞计划外和概(预)算外的工程建设。第八章 施工管理编辑第五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要精心设计,确保设计质量,按时提供各类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一般应派有施工现场设计代表。第五十一条 施工严格禁止转包和层层分包。中标的施工单位进行部分工程分包,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481号)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派出与所承担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施工人员以及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及施工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负责。第五十三条 堤防工程建设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以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和降低工程造价。第五十四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做到专款专用,降低造价,充分发挥工程投资效益。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查处。第五十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信息管理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工程进度、质量及投资到位、完成情况等信息,并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第五十六条 堤防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工程验收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验收规定。堤防工程必须进行竣工审计。第五十七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列为国家重点工程的堤防工程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水利部主持验收。(二)以中央投资为主和管理的堤防工程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验收。(三)中央与地方共同出资建设,地方管理的堤防工程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持验收,一般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四)地方出资建设的堤防工程按事权划分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各级堤防工程验收都必须具备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建立技术档案。第五十八条 建设各方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的要求,做好堤防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汇总和移交等管理工作。第九章 质量管理编辑第五十九条 堤防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保证工程质量的管理机制。第六十条 堤防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全面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承担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和义务向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第六十一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都要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检查体系。应有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第六十二条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堤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政府监督。质量监督总站、分站、中心站和有关项目站应互相配合与协作。第六十三条 所有堤防工程都要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的要求实施质量监督,并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落实项目法人责任。(一)2级以上(含2级)堤防工程,一般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或设立质量监督员,按照本条二至五款规定组织实施落实。(二)列为国家或部属重点工程的堤防工程质量监督,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由其委托的流域机构质量监督分站组织实施。(三)国际河流和省界边际河流堤防工程质量监督,由流域机构质量监督分站组织实施。(四)中央与地方共同出资建设,由地方管理的堤防工程质量监督,由流域机构质量监督分站和省级质量监督中心站联合组织实施。(五)地方出资建设的堤防工程质量监督,由省级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实施。第六十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建设。第六十五条 群众投劳建设的堤防土方工程,在每3公里范围内至少应配备一名施工质量检查人员。主要检查土料质量、摊铺厚度和碾压密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现场监理或施工质量检查人员有权责令有违章操作及质量隐患的工程停工,限期改正、处理后方可复工。第六十七条 群众投劳建设的堤防土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按初检、复检、终检程序进行。单元工程初检由承担施工的行政乡(镇)负责,复检由现场施工质量检查人员负责,终检由建设单位专职质量检查人员负责;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初检由现场施工质量检查人员负责,复检由建设单位专职质量检查人员负责,终检由项目法人专职质量检查人员负责。第六十八条 对基础处理、防渗处理等重要的隐蔽工程以及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险工险段的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机构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联合检查、验收。第六十九条 堤防工程完工后按本规定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进行验收。堤防工程建设中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单元工程或分部工程,必须返工或修补直至验收合格。否则,监理单位不予计量和签证,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和验收,施工单位不得离场或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第七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设备与材料供应单位对工程或设备、材料质量发生争议时,由监理单位负责裁决,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第七十一条 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有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的评价意见和评定报告,否则不得进行验收和交付使用。第十章 附则编辑第七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纪检和监察部门严格监察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工作,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严格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第七十三条 堤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规定、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投资失控、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有关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工程造价超过多少万元需要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①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1)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①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②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③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④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⑤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⑥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⑦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2)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①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②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③ 体育、旅游等项目;④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⑤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⑥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②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③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4)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②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③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④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⑤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5)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②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③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1、河堤工程简介

位于河流变迁带的河道堤防是防止河流下游洪水漫溢的主要水利工程形式,防洪效果十分显著.筑堤束水之策在防洪实践的历史上早有应用,现在河堤在下游河道两岸更是普遍,已成为最主要的防洪措施之一.与水库相比,虽然河堤没有太大的调洪能力,然而其工程造价和技术要求较低,从而成为最广泛的防洪工程形式.尤其是在自然条件不适宜于修建水库的地区,更是依赖于河堤防范洪水重庆市长江主要支流乌江干流 彭水县城防洪堤应急工程简介一、项目基本情况彭水县城地处乌江、郁江交汇处,依山而建,面水而居,层次分明,错落有致,素有“乌江明珠”美誉,是渝、鄂、湘、黔边区水陆交通枢纽和物资集散地,是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县城现驻有机关、事业、企业、驻军、学校等单位400余个,常住人口7.4万人,城区面积5.4平方公里,到2010年,规划城区面积将达到10.0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0万人。由于乌江、郁江洪水年年肆虐,县城没有防洪护堤工程,处于未设防现状,肆虐的洪灾时刻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彭水县城防洪堤应急工程是为了防治乌江、郁江洪水,综合治理河道,保持水土,改善、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防洪标准达到二十年一遇,确保县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效益十分显著的公益工程。工程分四期实施,总工期8年,即2003年10月至2011年10月。二、工程建设规模1.防洪标准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94、《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和《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报告》,该工程的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洪水频率为5%。该工程防护堤堤顶高程为240.5米(黄海高程),达到20年一遇防洪标准。2.建设规模根据《重庆市彭水县城防洪堤项目建议书》,彭水县城防洪应急工程,防护河堤总长12180米,其中乌江段8580米,郁江段2200米,九曲河段1400米。已建成乌江右岸彭水客运码头和左岸南渡沱货运码头长820米,滨江大道已作为开发区在乌江左岸建成河堤1060米,但设防红线未达到国家标准,尚需加高完善。因此,目前防洪应急工程规划河堤总长为10300米,加高完善1880米。应急防洪工程计划分为四期实施,总工期8年,总投资5.3142亿元。其中第一期兴建乌江右岸客运码头至庙咀532米,郁江左岸庙咀至望江亭737米,郁江右岸至九曲河口647.8米,该区域为最严重的塌岸沉陷区,合计1916.8米,工程总投资8904.69万元。第二期工程是兴建乌江右岸观音岩—外河坝长1.5公里,郁江左岸温泉—望江亭0.6公里,郁江右岸张家坝—学坝0.1公里,合计2.2公里,该区域为受洪水冲掏危害严重的河段。第三期工程是兴建乌江左岸下坝—菲菜梁—烂泥沱1.5公里,九曲河左、右岸1.4公里,合计2.9公里,该区域为受洪水淹没严重的学校、厂矿和居民区。第四期工程是兴建乌江左岸原榨菜场—南渡头0.72公里;右岸水文站—沙沱—彭水客运码头2.36公里, 同时对乌江左岸货运码头、滨江开发区,右岸彭水客运码头设防标准不足的河段2.0832公里加高完善设防措施,合计5.1632公里,该区域为受洪水冲刷边岸强烈和受洪水威协严重的河段。同期开展治理烂泥沱、外河坝岸坡的泥石流及滑坡,对河堡后山的古滑坡,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治理。第二、三、四期工程建堤8383.2米,总投资44237.31万元。10.2632三、工程建设的必要性(一)防治乌江郁江洪水,保障县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乌江、郁江洪水均由流域内降雨形成。乌江流域面积较大达7万多平方公里,由于上游贵州境内的暴雨洪水使我县造成过境洪水灾害。郁江在彭水县城与乌江汇合,流域面积4602平方公里,流域内降雨范围广,强度大,汇流时间短,来势汹涌。彭水县城临两江而建,处于未设防现状,两江洪水对县城构成了严重威胁,每年汛期,洪灾损失惨重。据统计,建国54年来,共发生较大洪灾41次,平均1.3年一次。其中特大洪灾23次,平均每2.3年一次。从1982年到2002年的21年间,乌江、郁江洪水共导致居民死亡5人、伤122人,淹没房屋8000余户23335间42万余平方米,倒塌850余户1945间3.5万余平方米,县城蔬菜基地累计受灾(含重复被淹没)4万亩,县城管线、城市道路、下水道等市政设施不同程度地遭到破坏。彭水码头规划为重庆市五个重要港口之一,每年均被淹没,直接经济损失3.8148亿元。同时,长年洪水浸泡引发县城地质灾害隐患点16处,危及2万余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尤其是1982年7月28至29日,24小时内普遍降雨达213毫米,郁江发生百年一遇特大洪水,洪峰流量达9750m3/秒,乌江洪峰流量达16500m3/秒,江水暴涨至236.5米,导致县城居民受伤35人,损毁房屋854户1725间3.1万平方米、中小学校3所,15家街道企业被淹停产,淹没耕地(蔬菜)1.2万余亩,冲毁耕地1500亩(已变成无法复耕的砂砾地),存粮损毁10万公斤;县城三分之一的街道一片汪洋,直接经济损失2200余万元(1982年统计数)。1999年6月25—28日、7月18日,县城两次降雨量达190毫米,乌江发生二十年一遇洪水,洪峰流量达18700m3/秒,洪水超警戒线13.1米达到238.1米,且淹没时间长达10天以上,损失极为惨重。此次洪灾造成县城1人死亡、38人受伤,1005户、5.6万平方米民房被淹,其中倒塌房屋258间、1.03万平方米,有25家企业、8所学校、1万余亩耕地(蔬菜)被淹,直接经济损失达9998万元。2003年7月8至11日,乌江上游贵州省境内的思南、德江、沿河等地普遍降暴雨,雨量150毫米以上,酉阳县、秀山县降暴雨109毫米,加之县境内普遍降暴雨110毫米,乌、郁两江洪水暴涨,7月11日县城洪水位达到236.5米,造成县城1500多间房屋2500人遭淹受损,倒塌房屋178户708间,680余人被洪水围困,紧急转移人口680人,淹没蔬菜基地5000亩,淹没工矿企业5个,淹没学校2所,诱发县城滑坡危险区2处,方量达25万立方米(目前险情仍未彻底排除),县城直接经济损失9000万元。县防洪指挥部及时启动防洪预案,组织抗洪抢险,减轻了灾害损失,幸未发生人员伤亡事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县城规模和经济总量不断增大,洪水灾害损失随之不断增加,由于城市防洪标准低,防洪基础设施严重滞后,县城安全得不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了县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而建设县城防洪应急工程是十必要和紧迫的。(二)防治水土流失,治理河道,稳定江岸,保障县城安全。彭水县城地处山谷狭槽地带,四周崇山峻岭,森林植被差,一些本来稳定的古滑坡,坡积物,多年沉积的江岸,因缺乏森林保护表土,洪水涨势又更加凶猛,以至形成滑坡、泥石流和坍塌区。县城四周又属水土流失极强区,近几十年泥石流造成车毁人亡,阻断交通,摧毁厂房、民房的灾情一直未间断。 县城乌、郁江河段多为冲积层堆积和深层淤积,洪水暴涨暴落冲刷岸沿,引起大面积的崩塌,使岸沿不断向后退缩,庙咀一带的河床比五十年代扩宽一倍以上,使原约200米宽的半岛区,几乎殆尽。两江汇合后的外河坝也比五十年代扩宽近百分之八十,目前坍塌仍在继续,庙咀附近民房大量倾斜变形,地面产生10—25毫米裂缝长数十米,经初步估算每年有塌方10—20万立方米被洪水冲入乌江。县城乌江、郁江岸沿接山体坡面,山势陡峭,坡度均在35°以上,坡面坡积物厚度在2—10米,3.2公里岸线范围内约500万立方米,1996 年在乌江左岸发生一次较大泥石流,方量在10万立方左右,使县水泥厂停产四个多月。直接经济损失达800万元;1998年在乌江右岸发生一次小规模的滑坡,方量万余立方米,掩埋民房3间,使交通中断半个多月。据统计,县城乌江、郁江洪水每年均诱发江岸滑坡、崩岸、泥石流10余处,每年有水土流失量约60万立方米进入三峡水库。县城防洪应急工程将建成防护堤12.18公里,可确保县城江岸稳定,减轻三峡水库的淤积压力。(三)改善美化城市环境,大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彭水县城依山而建,面江而居,地理位置差,城市发展空间受限,汛期洪水泛滥,枯期污水横流,城市环境和形象极差。通过防洪堤工程的实施,两江河道的综合治理,不仅大大改善和美化了城市人居环境,提高了城市品味和形象,而且有效利用了河滩土地,拓展了城市建设和发展空间,推进了城市绿化、交通、治污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了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四、目前工程进展情况1998年,完成了县城应急防洪工程项目建议书;2000年,完成一期工程可研报告;2001年底,可研报告通过市计委、市水利局评审,2002年1月24日一期工程可研报告获批复;2002年5月,一期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并于当年8月8日获得初设批复,已具备开工条件。截止2003年,县上已千方百计筹措资金235万元,完成了一期工程15万余立方米土石方工程量。

2、挡土墙每立方米造价大概多少范围

挡土墙每立方米造价大概在200~300元,不同地区价格有差异。挡土墙每立方米一般用水泥知约33公斤,砂约0.16立方米。挡土墙是指支承路基填土或山坡土体道、防止填土或土体变形失稳的构造物。在挡土墙横断面中,与被支承土体直接接触的部位称为版墙背;与墙背相对的、临空的部位称为墙面;与地基直接接触的部位称为基底;与基底相对的、墙的顶面称为墙顶;基底的前端称为墙趾;基底的后端称为墙踵权。

3、城市防洪工程设计需要什么资质

一、等级划分城市防洪设计资质设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等级越高,申报条件也越高,主要是人员数量。企业如果是首次申请,可以选择办理丙级或乙级,不能越过乙级申请。二、人员配置1、甲级、乙级、丙级一共需要的人员分别是23名、15名、9名;2、涉及到的注册人员有:注册土木(水利水电)工程师和注册电气(发输变电)工程师。3、其他专业还包括工程造价、环境保护等。4、所有注册土木(水利水电)工程师都应当具有高级职称;5、环境保护、电气、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需要做业绩。三、其他要求1、三个等级注册资本分别为:300万、100万、50万;2、每项资质都要配备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分别从学历、工作经验、工程设计业绩、个人证书方面进行考核。申办城市防洪设计资质的企业要注意,如果要申请甲级,必须待企业有一定工程业绩后再按照升级的方式办理。另外这里需要的注册水利水电工程师比较多,从当前形势分析,挂靠价格呈上升趋势。

4、三峡工程总造价多少

三峡工程预测的静态总投资大约为900亿元人民币(1993年5月末价格),其中工程投资500亿元,移民安置400亿元。预测动态总投资将可能达到2039亿元,估计实际总投资约1800亿元左右。建设资金主要来自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即电费附加费。

据2011年《三峡(重庆)库区移民工作报告》显示,三峡后续工作目标所需的规划投资总额为1238.9亿元。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三峡工程已累计完成投资1849亿元人民币。

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要求和国务院的部署,审计署于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对长江三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草案进行了审计。按照三峡集团公司等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草案,三峡工程财务决算总金额为2078.73亿元。

(4)防洪堤造价扩展资料:

产生影响:

三峡工程影响环境来自于水库的污染。三峡两岸城镇和游客的排放的污水和生活垃圾,都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长江。在蓄水后,由于水流静态化,污染物不能及时下泻而蓄积在水库中,因此已经造成了水质恶化和垃圾漂浮,并可能引发传染病,部分城镇已在其他水源采集生活用水,同时大批移民开垦荒地,也加剧了水体污染,并产生水土流失的现象。

对此,当地政府正在大力兴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以期解决污染问题,如果发现污染过于严重,也可能会采取大坝增加下泄流量来实现换水。

三峡工程将会对周边生态造成冲击,因为有大坝阻隔,鱼类无法正常通过三峡,它们的生活习性和遗传等会发生变异。三峡完全蓄水后将淹没560多种陆生珍稀植物,但它们中的绝大多数在淹没线以上也有分布,只有疏花水柏枝和荷叶铁线蕨两种完全在淹没线以下,现均已迁植。

在水库满蓄水后,三峡的峡谷感将会受到一定程度削弱,同时三峡周边在古代是巴文化和楚文化的交汇地。水库淹没区已探明的文物点有1200多个,从1992年起文物部门便开始进行抢救性发掘,预计可在2009年蓄水完成前抢救、保护完毕。此外,政府还对其中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重要古建筑文物设立专案、拨给专款予以保护。

参考资料网络-三峡工程

5、建筑工程预算费用汇总表

按2010年计价规范规定计算的广州市建筑工程费用汇总表如下:序号费用名称计算基础费率(%)金额(元)1分部分项工程费 1.1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DQDF100.00 1.2价差QRGJC+QCLJC+QJXJC100.00 1.3利润DRGF+QRGJC18.00 2措施项目费 2.1安全文明施工费 2.1.1按定额子目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2.1.1.1定额安全文明施工费AQWMDRG+AQWMDCL+AQWMDJX+AQWMGL100.00 2.1.1.2价差AQWMRGJC+AQWMCLJC+AQWMJXJC100.00 2.1.1.3利润AQWMDRG+AQWMRGJC18.00 2.1.2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13.18 2.2其他措施项目费 2.2.1按定额子目计算的其他措施项目费 2.2.1.1定额其他措施项目费QTCSDRG+QTCSDCL+QTCSDJX+QTCSGL100.00 2.2.1.2价差QTCSRGJC+QTCSCLJC+QTCSJXJC100.00 2.2.1.3利润QTCSDRG+QTCSRGJC18.00 2.2.2措施其他项目费 2.2.2.1文明工地增加费10.70 2.2.2.2夜间施工增加费 2.2.2.3赶工措施费12.2.2.4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 2.2.2.5其他费用 3其他项目费 3.1材料检验试验费10.30 3.2工程优质费GCYZF100.00 3.3暂列金额110.00 3.4暂估价ZGGC100.00 3.5计日工LXF100.00 3.6总承包服务费ZBF100.00 3.7预算包干费12.00 3.8其他费用QTFY100.00 4规费 4.1工程排污费 4.2施工噪音排污费 4.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1+2+30.10 5不含税工程造价1+2+3+4100.00 6防洪工程维护费及税金57含税工程造价5+6100.00 

6、造价规费包括哪些 费率分别是多少

造价中的建安工程费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其中间接费包括规费和企业管理费。规费就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利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主要包括1:工程排污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 (这个在2009.1.1 国家已经停止征收)3:社会保障费4:住房公积金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规费公式:规费=计算基数X规费费率计算的技术可以采用“直接费”“人工费+机械费”或者“人工费”为计算基数。

7、防洪堤的管理规定是怎样的呢?

《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编辑第一条 为提高堤防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堤防工程是指江、河、湖、海各种堤防的堤身加固、堤基处理和堤顶公路、照明工程以及各种涵、闸、桥等穿堤、跨堤建筑工程。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扩建和加固建设的1、2级堤防工程和3、4级重点堤防工程,其它堤防工程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堤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规划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水利部、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建设项目的事权划分进行分级管理。第五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第六条 堤防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在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降低造价,确保工程安全。第七条 建设各方必须依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堤防工程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工程建设。第二章 建设管理机构的组建于职责编辑第八条 要按照报批的整体建设项目明确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根据工程需要应设立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第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处理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通过加强管理,达到保证质量、保证工期、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目的。第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对所承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保证按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完成建设任务。第十一条 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应明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管理模式和主要负责人。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的组成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职能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一般应有计划、合同、财务、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二)有固定的、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具有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全员人数的50%,其中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有专业职称人数的5%,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有专业职称人数的40%。(三)项目法人应由懂业务、善管理、踏实肯干、团结协作的人员组成,成员中要有足够的专职人员常住施工现场指挥工程建设。(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有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深入实际,能带领全体人员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五)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建设,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并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的组成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专职的管理人员,一般应有计财、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二)有固定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全员人数的40%,其中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总数的30%;1、2级堤防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适当增加。(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过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设,有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深入实际,能带领全体人员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四)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过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设,有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能够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并已取得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2级堤防工程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组建原则:(一)以中央投资为主建设的流域内干堤和省际河道堤防工程由流域机构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建。(二)以地方投资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由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按照国家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制订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用好、管好国家投资,严格控制工程概算。(二)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开工令后,充分依靠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征地、拆迁和移民事宜,负责工程建设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三)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所规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要求组织工程建设,实行目标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四)负责组织建设监理和工程施工的招标工作,负责审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五)负责与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建设监理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合同有关权责和义务。(六)负责在工程开工前与水利部或工程所在省级质量监督机构研究确定对该项目进行政府质量监督的程序和办法,并签署有关协议。(七)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八)提交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负责组织工程预验收。(九)负责编制上报工程建设情况、计划、财务、统计等报表工作。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有计划的开展业务培训,使管理人员熟悉并掌握工程建设管理法规、规章和各种规范、标准,以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人离职前要接受审计,人事部门将其业绩记入档案,作为今后考核干部的依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人不管在职或已离任都必须对其在任期间管理的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第三章 设计审批编辑第十九条 堤防工程设计审批权限:(一)由中央参与投资的堤防工程:1.1、2级堤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简称水规总院,下同)负责审查,由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2.3、4级堤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流域机构组织审查,报部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流域机构审批。(二)地方投资的堤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规划组织审查,报送流域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按基建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三)凡由部直属委(院)承担的堤防工程设计,由水规总院负责审查,报部审批。原水建管(1998)479号文与此文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第四章 资质管理编辑第二十条 承担堤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具备的资质条件要符合本章中有关资质标准规定,严禁无证和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第二十一条 堤防工程等级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划分,各种穿堤、跨堤建筑物等级按照有关建筑物标准划分。第二十二条 水利设计单位承担设计的资质标准按《堤防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补充规定》(水建管[1998]541号)执行。第二十三条 水利施工单位承担施工的资质标准按《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堤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541号)执行。第二十四条 水利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作的资质条件:(一)甲级监理单位可承担各级堤防工程的监理。(二)乙级监理单位可承担2级(含2级)以下堤防工程的监理。(三)丙级监理单位可承担4级(含4级)以下堤防工程的监理。第五章 招标投标管理编辑第二十五条 1、2级堤防工程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3、4级堤防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堤防工程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公开招标;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应在全国水利系统报刊和工程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工程在当地报刊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由招标单位向不少于5家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以中央投资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根据规模大小,邀请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施工单位不得少于3家,以地方投资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应当允许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不得实行地方保护。第二十六条 在招标投标中,要严格限制采用邀请议标。采用邀请议标的,以中央投资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必须报经所在流域机构批准,流域机构所属工程需报经水利部批准,以地方投资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必须报经省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七条 实行邀请议标的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邀请不得少于3家符合工程建设要求资质的施工单位公开议标。议标选定的施工单位要报上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按第二十六条管理权限)。流域机构和省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对议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对报名的投标单位资质条件、财务状况、堤防施工经验以及投入项目的实际资源配备等情况进行审查,经资格预审合格后,报经上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方可允许参加投标。上级水利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在一周内给予书面批复。第二十九条 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受聘的专家组成,应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2/3。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书及投标单位的业绩、能力、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并根据投标单位的数量,推荐1家中标单位和1--2家候补中标单位。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如无正当理由反对,应选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单位,报上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第三十二条 中标单位的审批权限:(一)中央投资的1、2级堤防工程的中标单位由水利部委托流域机构负责批准。(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3、4级重点堤防工程的中标单位由流域机构负责批准,以地方投资为主的3、4级其他重点堤防工程的中标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准。(三)流域机构所属施工单位在本流域堤防工程中中标的,由水利部负责批准。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咨询、监理单位编制标底,标底编制应按照堤防工程的有关定额、市场材料价格、费用标准严格控制,不得随意压低工程项目标价。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接到上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中标单位的批准文件后,应按照《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格式和内容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三十五条 各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严格执法监察,对堤防工程的承包活动实施跟踪管理,依法加大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和分包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第三十六条 招标投标的组织管理、招标单位的权责、招标程序、投标单位的条件和投标文件等,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政资[1998]51号)执行。第六章 建设监理管理编辑第三十七条 堤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对施工阶段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的全面监理。要积极推行设计阶段监理。第三十八条 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堤防工程建设的管理权限,加强对堤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和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不得不经过招标使施工和监理单位在同一个直接主管部门下自成一体封闭运行。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须将评标后选择的监理单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1、2级堤防工程的监理单位由水利部委托流域机构负责批准。(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3、4级重点堤防工程的监理单位由流域机构负责批准,以地方投资为主的3级和4级其他重点堤防工程的监理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准。(三)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在本流域堤防工程中中标的,由水利部负责批准。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接到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的批准文件后,应当按照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内容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必要的现场办公、生活、交通、通讯以及工地检测试验室等条件的提供方式,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第四十二条 严格禁止监理单位无资质证书和超越资质等级规定承担建设监理任务。禁止监理单位未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批准将监理任务分包。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监理人员上岗必须经过上岗前培训。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要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施工现场派驻身体健康、专业对口,并具备监理资格,能胜任实际工作的足够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受监理工程实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理力量及对堤防工程的检测试验力量,提高质量控制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监理人员不得一人同时从事2个(含2个)以上建设项目的监理。工程现场监理必须到位,在施工现场实施“旁站式”监理。1、2级堤防工程保证每2公里堤段至少配备一名监理员,每10公里至少配备一名监理工程师;3、4级重点堤防工程保证每4公里堤段至少配备一名监理员,每20公里至少配备一名监理工程师。穿堤、跨堤建筑物和堤防基础处理工程要配备满足建设需要的监理人员。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要强化施工工序过程控制,上一工序不合格的,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建设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压减监理费用,监理取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工程项目中逐月支付。第七章 建设程序管理编辑第四十七条 项目法人单位报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1998]275号)的规定执行。(一)水利部负责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国家或部属重点堤防工程或国际河流的1级堤防工程的报建申请。(二)流域机构负责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或国际河流的2级以下或跨省界的堤防工程的报建申请,并半年进行一次分类、汇总,报水利部备案。(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辖区内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堤防工程的报建申请,并半年进行一次分类、汇总,报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备案。第四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在工程项目已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时,可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第四十九条 堤防工程建设应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对工程的重要指标、施工方案,如有关防洪标准,建筑物级别、规模,基础处理、防渗、防冲方案等,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作任意修改和变更;严禁搞计划外和概(预)算外的工程建设。第八章 施工管理编辑第五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要精心设计,确保设计质量,按时提供各类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一般应派有施工现场设计代表。第五十一条 施工严格禁止转包和层层分包。中标的施工单位进行部分工程分包,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481号)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派出与所承担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施工人员以及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及施工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负责。第五十三条 堤防工程建设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以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和降低工程造价。第五十四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做到专款专用,降低造价,充分发挥工程投资效益。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查处。第五十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信息管理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工程进度、质量及投资到位、完成情况等信息,并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第五十六条 堤防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工程验收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验收规定。堤防工程必须进行竣工审计。第五十七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列为国家重点工程的堤防工程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水利部主持验收。(二)以中央投资为主和管理的堤防工程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验收。(三)中央与地方共同出资建设,地方管理的堤防工程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持验收,一般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四)地方出资建设的堤防工程按事权划分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各级堤防工程验收都必须具备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建立技术档案。第五十八条 建设各方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的要求,做好堤防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汇总和移交等管理工作。第九章 质量管理编辑第五十九条 堤防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保证工程质量的管理机制。第六十条 堤防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全面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承担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和义务向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第六十一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都要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检查体系。应有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第六十二条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堤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政府监督。质量监督总站、分站、中心站和有关项目站应互相配合与协作。第六十三条 所有堤防工程都要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的要求实施质量监督,并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落实项目法人责任。(一)2级以上(含2级)堤防工程,一般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或设立质量监督员,按照本条二至五款规定组织实施落实。(二)列为国家或部属重点工程的堤防工程质量监督,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由其委托的流域机构质量监督分站组织实施。(三)国际河流和省界边际河流堤防工程质量监督,由流域机构质量监督分站组织实施。(四)中央与地方共同出资建设,由地方管理的堤防工程质量监督,由流域机构质量监督分站和省级质量监督中心站联合组织实施。(五)地方出资建设的堤防工程质量监督,由省级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实施。第六十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建设。第六十五条 群众投劳建设的堤防土方工程,在每3公里范围内至少应配备一名施工质量检查人员。主要检查土料质量、摊铺厚度和碾压密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现场监理或施工质量检查人员有权责令有违章操作及质量隐患的工程停工,限期改正、处理后方可复工。第六十七条 群众投劳建设的堤防土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按初检、复检、终检程序进行。单元工程初检由承担施工的行政乡(镇)负责,复检由现场施工质量检查人员负责,终检由建设单位专职质量检查人员负责;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初检由现场施工质量检查人员负责,复检由建设单位专职质量检查人员负责,终检由项目法人专职质量检查人员负责。第六十八条 对基础处理、防渗处理等重要的隐蔽工程以及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险工险段的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机构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联合检查、验收。第六十九条 堤防工程完工后按本规定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进行验收。堤防工程建设中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单元工程或分部工程,必须返工或修补直至验收合格。否则,监理单位不予计量和签证,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和验收,施工单位不得离场或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第七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设备与材料供应单位对工程或设备、材料质量发生争议时,由监理单位负责裁决,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第七十一条 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有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的评价意见和评定报告,否则不得进行验收和交付使用。第十章 附则编辑第七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纪检和监察部门严格监察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工作,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严格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第七十三条 堤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规定、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投资失控、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有关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工程造价超过多少万元需要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①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1)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①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②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③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④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⑤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⑥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⑦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2)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①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②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③ 体育、旅游等项目;④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⑤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⑥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②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③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4)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②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③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④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⑤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5)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②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③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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