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4种建筑 禁用玻璃幕墙
现在很多建筑都采用玻璃幕墙做外墙面,美观是美观,大方亦大方,可是在阳光的照耀下,不免明晃晃地刺人眼。 近日,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对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立面装修工程使用玻璃幕墙的设计和建设进行规范。其中就强调了,采用玻璃幕墙做外墙面的建筑,应控制玻璃幕墙的面积或采用其他材料对建筑立面加以分隔,禁止使用镜面玻璃。 四种建筑禁止设置玻璃幕墙: 历史街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 居住小区内的建筑; 住宅建筑周边100米范围内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 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建筑。 因情况特殊,确需设置的,经市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确定。 以下三种建筑将限制设置玻璃幕墙: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其道路两侧建筑物20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两侧建筑物10米以下立面; 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 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处的建筑。 设计单位在对玻璃幕墙建筑设计时应按规定进行设计,并提供相关参数。在专家评审玻璃幕墙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将玻璃幕墙的设置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方案比选、方案论证;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会对玻璃幕墙的设置进行审查,并在相关批文中明确玻璃幕墙设置的比例、反射系数等要求。 设计单位、图审单位如果不按照规定及相关规范设计和审查,弄虚作假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违反本规定及相关规范设置玻璃幕墙的,应责令其拆除不符合规定的部分并进行整改。
点击数:2306
[ 打印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