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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厅关于重新规范我区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调动农民养猪的积极性,切实减轻农民、屠商(零售商)负担,保护农民与群众的合法利益,保障城市居民肉食消费需要,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和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重新通知如下:    一、明确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合法的收费部门:    1、合法收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部门为:工商、畜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2、合法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业为:食品屠宰行业;    3、合法收取有偿服务性收费的机构为:市场管理机构(市场所有者)。    除上述收费部门(行业、机构)外,凡未经自治区价格、财政、农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地方、部门或个人不得在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以费等名目向农民、零售屠商(贩)收费。    二、重申工商、畜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食品屠宰行业,市场管理机构(市场所有者)的收费项目和重新确定收费标准。具体规定详见附件《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按国家计委有关收费项目与标准要在收费地点张榜公示的规定,由收费单位负责公示。    三、在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收费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必须出示《收费员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人员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上签字。工商、畜牧、环保部门的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食品屠宰行业和市场管理机构(市场所有者)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发票。否则,交费者有权拒交。    四、本通知下发后,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规范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收费管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9]427号)、自治区物价局、商业厅《关于下达全区生猪定点屠宰收费办法的通知》(桂价农字[1995]019号)以及各地制定的涉及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的收费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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