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物管理
一、管理依据 进口废物管理的工作依据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委《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二、工作机构 省环境保护局:为全省进口废物管理的职能部门。 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处:负责全省进口废物申请审查,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三、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处在进口废物{TodayHot}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受理申请单位进口废物的申请。 2.对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废物进口代理、拆解、加工或利用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进行现场检查。 3.对进口废物批准证书附加的登记表加盖“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进口废物管理骑缝专用章”。 4.查处违法进口废物和加工利用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协助海关处理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 5.接受申请进口废物单位的咨询,宣传进口废物的管理法规、政策。 四、受理条件 1.申请进口的废物必须是列入“国家控制进口废物目录”中的废物。 2.进口的废物及其加工利用过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3.废物利用单位必须符合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环境保护批复要求,必须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并且具有一定的规模,有相应加工、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第七类废物的单{HotTag}位,必须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定的定点加工利用单位。 4.废物进口单位必须符合营业执照和外经贸部门批复的进口业务经营范围。 5.废物进口申请材料(《进口废物申请书》、《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内容齐全并真实,符合《广东省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要求。 6《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将到期限的,可提前1~2个月将申请材料报省环境保护局;未到期限的,废物进口量已超过《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批准量的70%,方可提出再次申请。 五、申报、审查程序(见示意图) 1.首次申请进口“国家控制进口废物目录”中的废物的单位,征询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处意见后,填写《进口废物申请书》,并且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拟进口作原料利用的废物及其运输、贮存和加工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价,编制《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 2.评价完成后,申请单位持《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和《进口废物申请书》(一式两份)向所在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市环境保护局在《进口废物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3.申请单位持《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和市环境保护局已签初审意见的《进口废物申请书》报省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处。 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处在10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废物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复审意见及建议批准进口废物数量,送分管局长审批。 4.将签署省环境保护局审查意见的《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和《进口废物申请书》各一份,统一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5.由省环境保护局统一领取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第二联登记存档,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6.《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背页进口废物登记表已由海关核定填满,批准进口数量尚有余额的,可以申请增加附页。 六、标准文书 (一)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 (二)进口废物申请书(见第三章第十四节标准文书一) (三)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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