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行业资讯新闻 人工客服公众号
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有新规定

      为保护我国环境卫生、人体健康和工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我国商检法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出2003年115号公告,决定对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采取临时注册管理措施,以加强对进口废物原料监督管理。临时注册管理措施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受理供货企业临时注册申请。自2004年7月1日起,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临时注册的供货企业的废物原料不得进入中国境内,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报检出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报检申请。       临时注册管理措施要求供货企业申请临时{TodayHot}注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该企业系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企业。(二)有固定的办公或加工场所,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三)熟悉、掌握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并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四)具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或取得相应的环境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资格证书。(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六)近三年内未发现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       供货企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临时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申请书》(该申请书空白表格可到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下载:http://www.aqsiq.gov.cn/cms/template/channel_all.html?cid=8)。 (二)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 (三)环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或认证资格证书。 (四)基本供货来源和环保质量控制措施的说明。 (五)近三年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状况和相关证明。 (六)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要注意的是提交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申请临时注册的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中英对照文本。       经审查材料、组织评审考核,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临时注册并颁发临时注册证书,授予临时注册编号,临时注册证书有效期为2年,期满要求续延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       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废物原料供货企业的临时注册管理参照该公告执行。

建筑造价信息
文章字数:1230
点击数:2237
[ 打印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