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电网销售桂冠公司超发电量电价的复函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广西电网销售超发电量电价的函》(桂价财字[2000]131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在不影响履行其他上网电厂发电合同的前提下,同意你司购入桂冠公司超过2000年合同电量(26.25亿千瓦时)部分的电量上网电价(含税)按90元/兆瓦时,销售电价按155.62元/兆瓦时执行,定向销售给有关用电企业。 二、上述电价执行至2000年年底止。执行期结束后,你司要及时将电力购销情况报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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