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及照明装置
这里所指的灯具,不包括白炽灯泡、放电灯管和弧光灯,上述产品在《税则》归类中列在第八十五章。 枝形吊灯及天花板或墙壁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即吊灯、顶灯及壁灯),税率为10%,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台灯、床头灯或落地灯。税率为{TodayHot}20%,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圣诞树用的成套灯具。税率为16%,2005年降至15%,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其他电灯及照明装置。探照灯、聚光灯税率为17.5%,2005年降至15%,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其他照明装置税率10%,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非电气灯具及照明装置。税率20%,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即“出口”、“入口”等其指示、警告、提示作用的发光标志)。税率为20%,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照明装置的零件。包括玻璃、塑料等制的零件,税率为20%,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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