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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建立以出让金为核心的矿权使用制度

  经济的快速发展凸现不可再生资源的稀缺,资源价格不断走高挑战着现有的利益格局,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应如何改革?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经济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傅英。    经济、管理双管齐下    记者:我国矿产资源现有制度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    傅英:问题表现在七个方面: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在法律和体制上存在障碍;执法主体不明确,各部门之间在权力配置上互相纠缠;矿业权出让流转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不尽完善;有些矿业权使用费的收取{TodayHot}制度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公平;矿产资源税的不合理收取,足额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难度很大;采矿用地供地方式不够科学;有关法律责任规定的效能较低等。    记者: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的改革又应该从哪入手?    傅英:我们应该从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出发,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管理实践,将产权经济学引入地质矿产事业。在分析矿业权市场运行机制的基础上,以矿产资源经济制度、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和矿业用地制度为出发点全面构建我国的现代矿业权法律制度体系。    经济制度方面,应该始终围绕市场经济这个中心,注重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对社会各界所共同关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等税费问题进行新的权益分析。可以考虑建立以出让金为核心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以权利金为核心的矿产资源使用付费制度。    管理制度方面,应该明确服务型政府和依法行政的制度构建理念,突出“标准化、程序化、数字化”的先进管理模式。可以尝试构建以宏观调控为核心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以行政效率为核心的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以储量监测为核心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以资源保障为核心的地质勘查管理制度、以生态补偿为核心的矿山环境管理制度、以资源节约为核心的小矿山管理制度等六项制度的设计与实施。    以出让金为核心    记者:如何实行资源有偿取得制度?    傅英:就矿产资源而言,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权的比重会越来越大,直接授予矿权将从矿种的特殊性和矿区规划等方面受到进一步的限制,出让金在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上的核心地位将不可动摇。    建议建立以出让金为核心的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简{HotTag}言之,要为取得权利付费。国家为了获得资源所有者收益和维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依据矿产资源所有权而设置的矿权许可属于特许权利,矿权人为获此权利一般应当向政府支付特许费用。    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付费方式,但应遵循下述原则:一是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的矿权,其“出让金”归政府所有。出让金的性质为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国外称“红利”,我国实践中称之为:“有偿使用价款”。但是“价款”容易跟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混淆,后者的性质是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二是按协议出让矿权的,由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考类似地区同类情况的市场竞争底价,确定出让金收取标准,从而防止低价出让矿权的行为。    三是出于对矿产资源节约利用的考虑,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出让金(或颁发矿权许可证)的同时,应签订保证最大经济回采率的合约,并规定违约金。    四是出于对所有矿山保持公平性的考虑,过去以无偿方式取得并长期廉价占用资源的矿山企业,也须按协议出让矿权方式,缴纳出让金;不缴纳者应视为主动放弃,由政府收回矿权,按市场竞争方式(即招拍挂)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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