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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煤炭开发亟待生态补偿机制

   因煤炭开采造成的土地塌陷面积已达58.5万公顷,且每年还有新增沉陷面积4万公顷;煤矸石累计占用土地近6.5亿公顷,且每年以200~300公顷的速度增加。在日前召开的煤炭开发建设项目生态保护研讨会上,专家们呼吁,应尽快制订煤炭开发中的生态补偿机制以协调矿区发展,使得矿区生态恢复与重建任务得以落实。 

  有提法没标准,法律缺位 

  “目前,我国由于井工开采引起的地表塌陷面积已达58.8万公顷,而且每年新增沉陷面积4万公顷。”中国地质大学教授白中科在研讨会上反复强调这一数字。他指出,煤炭开发引发的不仅仅是简单的生态问题,改变的还是区域的生态格局和社会经济结构。我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矿山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但是多年来由于往往注重于“谁污染、谁治理”的排污费征收措施,而对于“谁受益、谁补偿”的实施力度不够。另外,因为我国虽然对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进行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多种{TodayHot},但是对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如何补偿却没有明文规定和量化运行的规则,使得矿区生态恢复没有形成强制性,所以造成了目前仍然有大片煤矿等矿山生态难以恢复、矿群纠纷时常发生的现状。 

  一些地方政府挪用资金,恢复与开发恶性循环 

  近几年来,在我国一些地区相继启动了煤炭开发的生态补偿试点,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有关方面对煤矿复垦土地效果的调查,复垦措施得力的矿区、土地侵蚀状况明显改观;植被恢复迅速,野生动物明显增多。煤矿矿山也从生态恢复中获得明显的效益,恢复了生态的土地明显升值。但是总的状况并不令人乐观,因为局部在改善、整体在恶化的趋势没有改变。在研讨会上,来自各地环保部门的官员、专家列举了大量的事实,普遍认为矿山生态补偿机制在我国未收到更好成效的原因之一是一些地方政府尚有挪占资金的情况,造成已经收取的矿区生态补偿资金往往不能用于矿区土地复垦,使用效率不高,挫伤了企业的积极性。 

  对于我国现在正在一些地方试点推行的做法,白中科指出,用于煤矿的赔偿虽多,但对破坏的土地大多尚未建立长效生态补偿运行机制;在一些复垦较好的矿区,已具备了作为耕地后备资源条件的大部分土地,但由于农民无序耕作经营,又使矿山生产秩序难以维持。 

  建立企业、政府、社会三位一体的补偿机制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梁学功博士分析认为,对于我国煤炭行业而言,可考虑建立3个层次的生态补偿机制,即企业对矿区所{HotTag}在地的补偿、资源输入地对输出地的补偿和国家对地方的补偿。 

  煤炭企业在资源所在地从事采掘活动,造成地表沉陷、水土流失、地下水破坏等环境问题,应该负责所影响区域的生态恢复重建工作。同时,由于我国不同煤矿管理体制上的差别,生态补偿金的形成和使用机制也应有所区别。梁学功建议,对于国有和地方重点煤矿来说,应进一步完善目前许多企业实施的从吨煤销售收入中按比例提成的办法,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生态资金所占的比例、管理方式和使用方向;为了保证生态重建资金能够足额到位,政府应对资金的形成、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对于地方小煤矿来说,必须加强环境监管,由政府统一征收生态补偿费,用于生态恢复。 

  资源大省沦为污染大省的补偿该如何进行?梁学功认为,具体的补偿机制,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根据煤炭资源的流量,通过输入地政府向输出地政府财政转移的支付方式来实现,也可由煤炭资源富集区政府根据煤炭输出情况,按照比例统一征收补偿费。 

  针对我国处于转型期这一现状,梁学功特别提出国家应从所提取的各种费用中提取一部分,或安排专项资金,形成生态资金,在全国范围内灵活支配。目前来看,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偿还计划时期老矿区的生态欠账,将来可以根据体制改革情况,调整其使用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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