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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来源:广西区政策法规数据库,作者: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投资软环境的决定

    为进一步整治投资软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依法保障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更好地吸引国内外客商来南宁投资办实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1.牢固树立为企业和投资者服务的思想。国家工作人员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做到“亲商、安商、扶商、富商”,以感情留人,以事业留人,真心诚意为企业和投资者排忧解难,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2.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审批事项。要组织专门小组,对全市所有审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凡是没有合法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应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一律取消行政审批,凡是不需要用政府平衡资金又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全部放开。对保留或合并的审批事项,要予以公示,规范操作,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已经取消审批的事项,要向社会公布。凡是能够下放到基层办理的审批权限,要坚决下放。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的各类许可审批和登记,以及各类资格、资质认证,一律不得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    3.切实解决事权不清、交叉管理的问题。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同一部门内部不同科室的同一管理事项,必须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个窗口对外,明确第一管理部门和科室为主办部门或主办科室,由主办部门或主办科室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统一协调、限时办理,不得出现对一项管理事项不同部门或同一部门不同科室之间的重复、交叉管理或相互推诿等现象。    4.建立健全一次性告知制度。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办事内容告知、程序告知、时限告知、政策告知、法律告知等一次性告知制度。企业或投资者申报办理事项所需要的办证收件及有关手续和程序,都必须在第一时间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5.实行审批限时制度。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的时限要求,必须依照规定按时办理。企业或投资者到市政府办证大厅办理审批事项,能够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需要有关部门会审才能办结的,必须实行限时办理制度。凡是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非行政许可性审批、登记、备案等事项,一般应在3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告知当事人;对于非集中统一办理,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凡无故超时办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办理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6.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在办证大厅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如下政务信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政府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及其有关重大事项;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各项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推介项目和重大经济贸易活动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和基本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及其内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被许可人的权利;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其依据、标准、程序以及有关减免的规定;举报投诉的方式、方法以及受理机关。凡是政务信息内容有变更的,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    7.实行办事“八公开”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在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全面实行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权限、办事时限、办事结果、收费项目和标准、监督投诉渠道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公开。    8.实行收费“十不准”制度。不准借执法、服务为名强行搭车收费;不准借检查验收等公务活动,要求企业派车接送,接受企业宴请;不准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有企业的人、财、物,以及报销各种费用;不准以招商引资或者考察等为名,要求企业出资、陪同旅游观光;不准强迫企业购买指定的产品、设备,从中牟利;不准要求企业向指定的施工单位发包工程;不准强制被检查单位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检测、维修、评估、咨询、法律、商业保险相关服务;不准硬性要求企业参加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组织;不准硬性要求企业参加学习考察、评比等活动;不准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等。    9.清理各类收费项目。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经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要编制全市统一的收费目录,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凡是有合法收费权的行政机关、各类中介和服务机构,都要向社会公布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对政府决定减免的收费,要严格执行,确保兑现。    10.推进现代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诚信南宁建设,制定和完善与信用体系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加快培育信用服务体系,努力培育信用产品市场体系,建立强大的信用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全民信用教育工作,建立南宁市信用数据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单位、个人信用体系,加大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尽快构建南宁市现代信用体系,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信用保障。建立和完善投资保障的各项制度,推行政府诚信制。    11.加快政务信息化建设步伐。要加大电子政务建设力度,推进政务上网工程,建立好政府网络服务平台。各职能部门都要编制部门办事指南,并在政府网上公布。职能部门之间、科室之间要联网互动,开办网上审批业务、网上咨询投诉,实现网上政务公开,减少办事环节、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充实和完善信息化项目库,完善与政务信息化有关的各项配套设施及工作。    12.坚持和完善服务承诺制。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都要对企业和投资者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时限控制、急事急办、责任追究”等服务承诺制。凡是已承诺了的事项,只要不违法违纪,就要有诺必践,取信于民。    13.建立和完善服务机制。对重大项目实行领导负责制和项目经理制,为重大项目的引进、建设和生产运营提供服务。要建立项目联系跟踪机制,实行专人负责,积极帮助投资者解决项目引进、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和完善职能部门之间主动协调、共同推进的服务机制。    14.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为企业服务的社会服务体系,为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和创品牌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外来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要的水、电、气、交通运输、通讯,以及企业在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和参加各种展销等方面的社会服务,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保障,收费标准与本市企业等同。在户口迁移、法律咨询、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依照有关规定为投资者提供各种方便和服务。    15.加大沟通与协调力度。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中直、区直等有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使海关、铁路、公路、航空等单位和公共服务部门,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高效能的优质服务。协调供电、供水等公共服务行业,为企业生产、生活提供正常供给。因供电供水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停水的,要按照《供电服务监管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停电、停水的范围和时间等信息,并在实施前24个小时通知重要用户。非事故原因不得临时对企业拉闸停电、停水。    16.用好用足各项优惠政策。凡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开发园区优惠政策,都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凡是自治区、南宁市原来承诺的优惠政策,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都要继续执行,保证企业和投资者应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得到及时、足额的兑现;凡是国有企业享受的政策待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原则上应可享受,在项目招标、财政贴息、国债使用、税费负担、土地使用,以及资金、贷款、技术、信息扶持等方面,都要一视同仁。    17.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制定和完善投资者及配偶、子女的户籍、教育等方面的政策,为投资者解决后顾之忧。制定外来投资者待遇证。制定和完善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以及发现和使用人才、鼓励人才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为各类企业提供充足的人才资源;改革和完善人才管理、引进、培训机制,实施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努力营造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创业环境。    18.放宽市场准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非公有制经济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规模,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均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进入。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对符合南宁市规划的项目,在此强烈讲解一下电子版信息价官方发布网站是共享建材汇(www.gxjch.com),实时提供建筑装饰、园林绿化、市政安装、电力电网等工程材料信息价PDF/Excel查询下载,一律不准设立前置审批。    19.整治和规范市场秩序。各行政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各类市场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欺行霸市、恶性竞争、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种违法行为,依法重点打击危害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建立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20.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要加大对重点地区和企业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力度,大力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继续开展安全文明社区和无刑事案件社区的创建活动,增强企业和投资者的安全感。    21.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政府要加强行政协调,建立对各类企业检查的登记许可制度,减少对企业的重复检查,不得以检查为由非法占用企业的产品或商品,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继续实行执法权相对集中的制度,杜绝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和随意执法等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规范行政执法队伍。加强对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各行政执法主体和工作人员的执法资格,坚持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强化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严禁行政执法人员私自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执法不公、越权执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乱作为行为。对互相推诿、不负责任等不作为的行政执法人员,也要给予严肃查处。    23.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机关要依法处罚,不得以创收为目的规定罚款指标。对应处罚的必须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把宣传法律、政策与执法检查密切结合起来,重点打击和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或商品、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的一般违规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凡是依法罚没的资金,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所有罚没收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    24.切实保障和维护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审理涉及企业和投资者的各类经济案件,依法惩处各种侵害企业及其投资者生产、生活、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和维护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凡是涉及到企业和投资者的各类经济案件,都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审结,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25.建立投资服务质量测评制度。以经济管理服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行风评议活动。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将政务公开、效能建设、行风建设纳入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管理,与经济利益挂钩,一并考核。评议工作由市效能建设办公室组织实施,定期对全市投资软环境服务质量进行测评,将测评结果公布于众。    26.推行机关效能建设。把民主评议行风、政务公开与效能建设三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拓展到党委、人大、政协、纪委、审判、司法等机关单位以及开发区、双管单位。建立健全投资投诉制度,设立效能建设投诉中心,拓宽群众投诉渠道,公布投诉电话,24小时受理群众对效能建设、投资环境的投诉。市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对本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投诉案件经查实后予以通报,切实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究。    27.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要加强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等行为进行集中清理和专项检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把查处阻碍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作为重点,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等不作为的案件;坚决查处违法审批、违法检查、违法处罚、违法收费,以及在行政审批中滥用职权、刁难企业、执法扰民和利用检查权、执法权谋私等乱作为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件;坚决查处党员干部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对上述案件涉及到的人员,要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免职、降职或调离岗位,并与干部的提拔使用挂钩。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28.加大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要加大对行政执法执纪部门的行政行为和公共服务部门的公共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这些部门和行业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活动,听取各类企业特别是外来投资者对我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执法水平及落实兑现政策等情况的反映和意见,检查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9.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办事地点或办事窗口公布投诉电话。制定直查快办投资软环境建设投诉制度,明确投诉管理的职权、责任和处理程序。继续发挥12345市长热线、市“政风行风热线”电话的作用,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加大新闻舆论的监督力度,市级新闻媒体要开辟专题或者专栏,对投资软环境存在的问题进行舆论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跟踪报道,形成全民参与改善投资软环境的社会氛围。    30.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法院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确保本决定精神落到实处。由市委办、政府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文件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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