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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国家林业局进一步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

    为加强定向培育工业原料用材林(以下简称工业原料林)的采伐管理,规范工业原料林经营行为,促进工业原料林的有序发展和合理利用,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    一、认真做好工业原料林的认定落实工作。本通知所称工业原料林,是特指为供应工业用木质原料而人工营造并定向培育的森林和林木,具体包括:以木材为原料的加工企业为满足其原料供给,在区划的商品林地内人工营造的森林和林木;其他组织或个人按照明确的木质工业原料供应渠道,在区划的商品林地内人工营造的具有速生树种特性的森林和林木。通过依法流转获得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森林或林木,其采伐管理按原森林、林木的林种属性执行。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地区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要求,合理确定工业{TodayHot}原料林的规模和布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以上规定,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工业原料林的认定工作,尽快将工业原料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建立资源档案。认定落实结果要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科学编制工业原料林经营方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帮助工业原料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科学编制工业原料林经营方案。经营工业原料林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要将工业原料林经营纳入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中,按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经营工业原料林的木材加工企业和经营规模达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其他组织、个人,应单独编制工业原料林经营方案,其工业原料林经营方案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可备案后实施。对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条件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县级工业原料林经营方案或在编制县级森林经营方案中统筹考虑。    三、充分保障工业原料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依法从事工业原料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尊重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优先保障其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指标。对已单独编制经营方案的工业原料林,其主伐年龄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对经营规模较小,没有单独编制经营方案的工业原料林,其主伐年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树种和区域统筹确定。工业原料林的采伐限额根据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在一个采伐限额执行期内,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HotTag}和木材生产计划当年有节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结转到以后各年度使用;因经营方案调整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导致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不足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其预留的采伐限额中调剂解决。    四、依法加强工业原料林的采伐管理。工业原料林的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单列管理,不得用于采伐其他森林、林木。采伐工业原料林应当进行伐区调查设计。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到采伐工业原料林的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林木采伐许可证上注明“工业原料林”。同时,要单独建立工业原料林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台账,实行单独统计。    五、切实加强工业原料林经营利用的环境管理。工业原料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的规划内,选择立地条件良好、坡度平缓的区域营造工业原料林,并采取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等措施,合理配置主伐伐区,避免对生态系统、区域生态状况和林区景观造成破坏。实施皆伐作业时,对坡度大于10度的坡底,河流两岸、小溪两侧、公路两旁和居民区周围,必须保留宽度不低于10米的林带,保留的林带在伐区更新郁闭后可以申请采伐。采伐工业原料林应尽量减少对林地生产力的影响,树皮、枝条、树叶等剩余物应尽量返还林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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