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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钢铁业整顿推进遇阻 发改委再发力治产业过剩

    尽管针对钢铁行业的系列新政近两年不断出台,但国家发改委日前却不得不发出感叹:淘汰钢铁落后产能的市场环境不容乐观。

    昨天,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了6月中旬,发改委与商务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以及银监会、证监会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明确控制总量和淘汰落后是“十一五”期间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任务。

     通知认为,此轮宏观调控总体看,在抑制钢铁工业盲目发展上取得了积极成效。钢铁工业投资由2003年增长92.6%回落到2005年的27.5%,{TodayHot}与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7.2%的幅度基本持平。

然而,14日,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指出,各地在淘汰钢铁落后产能上的效果并不理想。发改委认为,等量淘汰落后产能成为钢铁产业发展的前提,要纯粹淘汰落后产能却非易事。这意味着,1亿吨落后炼铁产能和5500万吨落后炼钢产能,将有可能被等量或大于现有落后能力的、符合产业政策的新能力代替,钢铁产能的“总量控制任务十分艰巨”。

“我们这种大的国企在淘汰落后产能上相对而言做得好一些,那些小钢厂往往都能变着法逃避关停整顿。”昨天,山西太钢一位中层人士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发改委对目前国内钢铁产能的总量,对到底有多少小钢厂都缺乏一个准确的统计数据,这对钢铁行业的宏观调控必然会带来一定影响。

在此次通知下发前,发改委多次征求地方政府、协会和企业等的意见后认为:早调整、主动调整比晚调整、被动调整对钢铁工业造成的损失少,对社会震动小,更有助于钢铁工业增长方式的转变。

为此,发改委特意联合多部门,再次发力治理钢铁产业过剩: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钢铁产业政策的企业或项目,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环保管理部门不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商务部门不予批准其合同和章程,不发放外商投资企业证书;质检部门不发放生产许可证或依法收回生产许可证;证监会不允许其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募集资金;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出具项目确认书;海关不予减免进口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工商、税务部门不予登记;设计部门不提供设计;物价部门及水、电供应单位,要研究制定差别水价、电价政策,对能耗高、污染重、装备水平低的落后钢铁企业,提高其用水、用电价格,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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