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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

    

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资质的管理,保证和提高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及规划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包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设计、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可行性研究等,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的专项及专业规划。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对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资质,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设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从事城市规划编制设计的单位。无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担城市规划编制设计任务。     第六条  申请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应按建设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 申请甲级资格的单位,经自治区建设厅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建设部审定,由建设部颁发资格证书。 申请乙、丙级资格的单位,经市规划局初审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建设厅审定和颁发资格证书,并由自治区建设厅报送国家建设部备案。 市规划局在受理申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适用范围:     取得甲级证书的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其承担的规划编制任务范围不受限制。     本市乙级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本市规划区范围内,2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各种详细规划的编制以及大型工程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本市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总体规划,20万人口以下城、镇的各种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中、小型工程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越级从事规划编制设计的,须经市规划局批准,但每年不得超过两项,市规划局不受理超过控制数量的越级规划编制设计文件。     第八条  持有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来本市承揽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设计任务的市外单位,应持证书副本到自治区建设厅备案;持有甲、乙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市外单位,来本市承担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其他规划编制设计任务的,持证书副本,向市规划局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承担规划编制设计任务。     第九条  境外来本市承揽规划编制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并与国内甲级规划编制设计单位合作。所承担的规划编制设计任务,仅限于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第十条  为了加强规划编制设计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项目后,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凡持有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和市(境)外来本市经批准承担相应规划编制设计的单位,城市规划编制设计文件封面上,除注明单位资格等级和证书编号外,同时加盖出图专用章,否则,市规划局不受理申报的规划编制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设计图等处理;造成违法建设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该项目总设计费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一、严重违反规划设计条件或控制性指标的;     二、规划设计文件粗制滥造,内容深度不符合有关要求,图面质量差、图纸不完整、不规范、图面错漏缺较多的;     三、未经市规划局许可,没有实行项目登记进行规划设计的;     四、签署印章弄虚作假、出图手续不完备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的,按建设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理;属甲、乙级规划编制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向建设厅建议降低其资格等级或收回其证书。     一、严重违反规划设计条件或控制指标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规划编制设计业务的;     三、在技术经济指标上弄虚作假的;     根据《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由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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