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调整和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按属地划分税收归属的问题 (一)对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相一致的企业,其税收一律按注册地认定缴纳;对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相一致的企业,其税收一律按生产(经营)地认定缴交;对税务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相一致的企业,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经变更后,已与生产(经营)地相一致的(建筑、房地产企业除外),其税收则按企业生产(经营)地认定缴纳。 (二)在坚持按属地纳税的原则下,对纳税企业在市区范围内异地成立销售经营部(营销公司)或连锁经营的企业,其税收一律按企业属地认定缴纳;对以生产经营分离、独立经济核算,并在市区内异地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其销售经营部、营销公司、连锁店),则按其法人注册地认定缴纳(包括企业所得税);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完税条件、不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其销售经营部、营销公司、连锁店),其税收按企业总部所在地认定缴纳。 (三)对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认定。凡已重新划定为市级固定企业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其税收全部缴入市级金库;凡属市区两级共享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所得税一律按企业注册地认定缴纳,其建筑税、房产销售税按项目所在地认定缴纳,但企业应到项目所在地城区税务部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按外来企业性质在项目属地认定缴纳税款。 二、关于市区两级共享企业税收分享比例的问题 鉴于在市区财政管理新体制试运行过程中,市已将原下放各城区的33家建筑安装和房地产企业收回作为市级固定收入企业的原因,并在认真研究、充分计算的基础上,将市区两级共享企业税收收入分享比例由原来的45∶55调整为40∶60(市级40%,城区60%)。具体调整如下: 增值税:中央75%,自治区8%,市级7%,城区10%; 营业税:自治区40%,市级24%,城区36%; 企业所得税:中央60%,自治区10%,市级12%,城区18%; 个人所得税:中央60%,自治区15%,市级10%,城区15%; 其他税种(房产税、教育费附加):按40∶60分成共享(即市级40%,城区60%)。 共享企业税收分享比例调整后,各城区要相应按新比例编制2006年度财政收支预算。 三、关于对分享收入比例不同形成财力差额的问题 (一)对城区实际分享比例与平均分享比例的差额所形成财力差额的划分。由于市对城区的收入分享比例采用平均比例进行,为确保各自既得利益,各城区当年收入超2004年收入基数形成的增收,如城区实际分享比例高于平均比例的,其形成的财力差额由市下划城区;如城区实际分享比例低于平均比例的,其形成的财力差额由城区上划市。 (二)对上划“两税”收入返还收入比例不同形成的财力差额的划分。实行新财政体制后,由于各城区的上划“两税”收入返还比例是按市区平均返还比例计算的,且各城区上划“两税”收入返还收入的比例均高于原返还比例,因此,对各城区当年上划“两税”收入超2004年上划“两税”收入的部分,由于返还收入比例提高形成的上划“两税”返还收入的增量要上划给市;对确有困难的城区,市可以考虑通过转移支付予以扶持。 四、关于对分享收入比例不同形成当年实际收入差额的问题 各城区当年收入超2004年收入基数的增收,在年底一次性调整收入,如城区实际分享比例高于平均比例的,调增当年收入;反之则调减。 五、关于资金划解的问题 收入共享比例调整后,相应调整各城区收入入库的资金划解比例,具体调整为:万秀区由原来的27%调整为17%,蝶山区由原来的30%调整为21%,长洲区由原来的11%调整为14%。 六、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各城区国税局、地税局按本通知精神配合做好调整和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工作。 七、上述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梧政发[2005]18号文件仍继续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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