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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东营房地产行业纳税新举措出台

     通讯员从东营市有关部门获悉,为了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切实提高依法治税的水平,近日东营市进一步加强了对全市房地产业的税收管理,通过加强管理来提高税收的征收,进一步增加财政收入。   据悉,此次出台的具体的措施有:建立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申报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报告商品房的预售(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收取预收款时,要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预收款收据。二手房买卖双方要如实申报交易价格。申报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按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市场交易价格征税。房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房屋买卖、租赁市场情况,测算、制定并定期公布不同时点、结构、用途房屋买卖和租赁的市场指导价格(租金),作为税费征管的依据。 {TodayHot}  据了解,东营市将控制好房地产业各个纳税环节,以房源控税源。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立项手续时,必须提供开发经营地税务登记证明;未提供的,发展改革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立项手续。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承揽、投标工程业务及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开发经营地主管地税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未提供的,一律不得参加招投标,建设部门不得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收据,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四是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土地出(转)让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和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未提供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证及过户手续。五是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产证明或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及房产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未提供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产证或过户手续。 {HotTag}  此外,东营市还将进一步做好进出入境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管理工作。市内跨县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向开发经营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开发经营地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开发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凡外地进入我市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按规定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并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开发经营地主管地税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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