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梧政发【200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89号)精神,为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训工作 2001年是国家实施“十五”计划的头一年,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对于确保部队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军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今年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要着眼于当前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思想实际,认真组织他们学习有关文件,开展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教育,引导他们认清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要举措,自觉服从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大局;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坚定靠良好军人素质建功立业的信心,做文明退役、文明返乡的模范。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用人用工要求,安排一定的经费对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其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择业的竞争能力,使他们走上新的岗位后,更加坚定建功立业的信心。 二、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通过采取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办法,确保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得到妥善安置。 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适合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桂中直单位应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3%的比例接收安置的规定。各中直和区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支持当地政府做好安置工作,下属单位安置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市本级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采取政府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今年安置总量、接收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坚持社会均衡负担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 首先,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要求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实施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发给生活补助费和自谋职业发给经济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梧政发〔2000〕18号)规定和要求:退伍义务兵申请自谋职业,每人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5000元;转业士官(三级以上)自谋职业,每人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0000元。凡申请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政府不再安排工作。各县(市)要全面实行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改革办法。对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来源要通过财政拨款为主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筹集,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发放。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9〕180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桂地税转发〔2001〕70号)等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要视情免费核发营业执照。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档案,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托管。 其次,对不愿自谋职业的,由政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为了充分体现对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把市本级接收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总量按接收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分配到各单位(具体单位和指标数量见附件)。各接收单位必须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如个别单位确实有特殊困难,无法接收安置的,经市政府或安置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按每个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3万元收取,作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补助经费和职业技术培训经费,经费列入财政专户监督使用。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安置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在城镇安置就业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发挥我市与广东邻近的优势,积极与广东劳务市场联系,提供就业信息等服务,推动开发和使用工作向纵深发展。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加强领导,按时完成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工作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安置政策落到实处。对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对因拒收而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以确保2001年度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二○○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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