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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旧业治安管理的通知

    

    为了加强我市废旧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站、(点)、信托寄卖行、典当铺的正常经营秩序,打击查处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1]7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0]102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的收购站(点)、信托寄卖行、典当铺,需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向市公安机关申报,经批准,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严禁无证经营。     二、废旧业各站(点)、店、铺要设置治保组织,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建立验证,登记、保管、情况报告等制度并做好防爆、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防范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三、禁止收购寄售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及其盛装容器;     (二)个人出售军事、铁路、石油、电业、通讯等的设备、器材。     (三)其他国家禁止收购寄售经营的物品。     四、废旧业必须遵守经营范围,收购寄售站(点)要悬挂公安、工商部门核发的证照、以便接受查验。     五、收购寄售、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时,要严格查验出售、寄售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及有关证明,并按规定登记造册,以备查验。     六、废旧业的经营负责人也是治安管理负责人。在经营管理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并教育从业人员端正经营思想,提高法制观念,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不得收赃、销赃、窝赃和知情不报。     七,废旧业从业人员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控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经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不得隐瞒包庇。     (一)出售、寄售的物品属于公安机关查寻的赃物、    (二)使用伪造、涂改或其他可疑的证件出售、寄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     (三)出售、寄售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物品的。     八、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除应没收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直至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对行为人和直接负责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通知,请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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