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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草案修改稿)再次提交审议

  昨天(10月25日)再次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办法》),对预购人单方申办房产证的所需材料进一步简化,小业主只要提供5份材料,即可自行办理。此外,“异议登记”条款首次写进《办法》,市民如认为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房地产登记簿上的记载有误,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异议,使得房产在一定时间内不会被轻易处置。

  《办法》自从去年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TodayHot}“业主有望单方申领房产证”的条款一直备受关注,成为其一大亮点。

  之前的《草案》规定,新建的商品房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开发经营企业和权利人应当自初始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商品房转移登记。房地产企业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移登记的,购房者可以单方申请办理。

  但是,在《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提出,此规定在实际上难以实施。因为要求的很多材料小业主根本无法提供,比如房地产权证书。

  因此,修改稿规定,单方办理房产证只需提供5项材料:申请书、身份证明、预告登记证明书、缴清房款的证明和完税证明。

  此外,修改稿对开发商不办理确权登记也明确了惩罚措施:开发商未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申请登记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申请的,责令其停业,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据了解,纳入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经常存在着登记权利与真实权利不一致的情况。这些情况包括多人共同买房、产权证却被其中一人独占,不良发展商恶意拖延办证时间或者一房多售、重复抵押等。 {HotTag}

  本次修改稿首次提出了“异议登记”的内容。异议登记是指“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对该不动产登记正确性的异议”,对产权人在一定时间内处置不动产的权利作出限制。

  “异议登记”制度确立后,如果市民认为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错误,就可以提交材料,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异议登记。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产权人将不得随意处置房产。申请人则可以在这段时期内通过法律等手段予以解决。但是,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索取赔偿。

  申请异议登记所需材料共三项:申请书、身份证明、证明与房地产存在利害关系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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