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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把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推向新的水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借鉴外省市的先进经验,提高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综合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二十多年来特别是“九五”以来,人口得到了有效控制,实际出生20.14万人,比自治区下达的计划少生21.6万人,年均出生率为8.46‰,人口自然增长率为2.77‰,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63,进入了低生育水平,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需要实施综合改革。     一是原有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很多方面不适应新形势在管理体制上,随着经济主体多元化和国有企业社会职能的逐步剥离,“条条”管理的力度正在逐步弱化,职工下岗自谋职业和农民进城经商务,工使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计划生育责任制难以落实到位;原有的户籍管理体制受到冲击。在工作机制上,相关部门的责任还未得到很好落实,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作有待加强。在利益导向上,南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奖励优待办法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一些奖励优待政策显得力度不够或在落实上遇到一些困难。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进行综合改革。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体制、新机制.     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越来越重视自身生活质量、生命质量的提高,许多群众已经不满足于简单的避孕节育服务,还要求为他们提供更多更好的生殖保健和生产生活方面的服务,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但当前,我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阵地尚不够完备,计划生育干部素质有待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水平有待加强要通过综合改革,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两个阵地建设,尤其是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以适应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要求。     三是当前的低生育水平不稳定。主要是我市人口基数大,净增量也大。我市现有人口480万,预计未来10年将达到510万,人口压力很大。我市大部分是农村人口,计划生育的重点和难点义在农村,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压力更大。加之受社会保障制度滞后的制约,育龄群众特别是农村育龄群众的切身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养老防老的问题日趋突出。现在的低生育水平是过去依靠强有力的行政管理手段实现的.随着改革的发展,今后再依靠单一的行政管理手段来稳定低生育水平难以做到。因此,只有通过综合改革,来加强农村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相关的利益导向机制加 大综合治理力度,努力保持低生育水平得以稳定、     二、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思想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为指导,按照自治区党委提出的计划生育工作“三好一满意”的要求,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这一主题,开展综合改革。坚持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变、既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不变、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的原则,努力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方针,严格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不断深化改革,开拓创新,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体制、新机制。强化宣传教育,坚持依法行政,提供优质服务,积极争创全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水平,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三、综合改革的目标     通过综合改革,基本建立起“宣传教育,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生管理工作机制,基本实现“两个转变”。到2005年实现以下八大目标:     --全市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12%。和6‰以下,计划生育率年均保持在95%以上:     --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出生人口素质不断提高,出生婴儿缺陷率明显降低,出生婴儿性别比逐步趋于正常:     --基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进一步深化,群众的婚育观念有明显的改变:     --全面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村级建立起依法管理、民主管理、优质服务的工作模式,干群关系良好,无恶性事件发生;     --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逐步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提高综合避孕节育率和有效率,广大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   --逐步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系和利益导向机制,使独生子女及父母得到更多的实惠;     --建立计划生育信启、网络,实现市、县(区)、乡(镇)三级计算机联网;     --县(区)普遍达到计划生育“三好一满意”合格县的标准,其中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区)达到自治区“三好一满意”先进县(区)的标准。     四、综合改革的主要内容     综合改革的内容概括为“三改”、“三建”、“一强化”。     (一)“三改”的主要内容     l、改革计生管理体制。在农村,改进现行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模式,完善县指导、乡管理、村落实的管理体制。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让广大群众在计划生育中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在城镇,改革“以户籍地管理为主”的模式,建立“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模式。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意识,把下岗职工、人户分离及在新建住宅小区居件的育龄人员的婚育行为,逐步纳入社区管理与服务之中;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严格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公安、工商、劳动、民政、教育、卫生、城建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件时要严格把关;继续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     2、改革《生育证》发放和考核办法。改革现行的“按计划生育”为“按政策生育”。取消一孩《生育证》,凡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均可自愿选择第一个孩子的怀孕时间。保留现行二孩《生育证》的审批手续。     改革现行考核办法。由现行的考核改为考核与评估相结合,实行集中考核评估与平时工作检查相结合。考核评估按照“分线、分类”的原则进行。对“党政线”主要考核评估党委、政府“三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情况和人口计划完成情况及相关职能部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年终考核评估一次:对“计生线”主要考核评估计划生育工作指标完成情况,一年考核评估一次:上级考核评估下级时,把“双线”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估:考核评估系统或部门时,重点考核评估“计生线”。考核评估工作由党委、政府授权本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3、改革计生人事制度。人事制度改革重点放在县(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和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服务所,对其所有人员一律实行岗位竞争和职位聘用制。采取对外广纳贤才,面向社会招聘,对内实行上岗竞争,优胜劣汰的方法选 拔和使用计划生育干部和技术人员,形成“优者上、平者让、庸者下”新的用人机制。对人事、财务关系属乡(镇)管理的计划生育干部、技术人员,由县(区)相关部门(如组织、人事、计生等)定期对其考核,符合要求需聘用或续聘的,由乡(镇)与本人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满经考核称职的继续聘用,不称职的予以调整或解聘一村级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干并保持稳定,其工资报酬由县(区)、乡(镇)财政解决。     (二)“三建”的主要内容     l、建立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教育体系和科技含量高的计生技术服务体系。要围绕转变婚育观念,改进宣传教育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宣传部门牵头,计划生育部门为主,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的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力度大的计生宣传教育新体系。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提高宣传教育水平和效果,使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婚育新风、生殖保健和科学致富、文明生活等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良好氛围。加强乡(镇)、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阵地建设,“五期”教育的开展以乡、村两级为主.推行分类达标。逐步实现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加强技术服务阵地建设,建立县、乡、村三级技术服务体系。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建立优生实验室,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其中医疗技术人员和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的比例分别达到80%和30%:城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应配备2人以上的医务人员;乡(镇)服务所应配备2-4名技术人员,其中一名是医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应配备一名懂得医学知识的技术服务人员,其报酬由乡(镇)财政解决。术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乡(镇)和城区居委会可与本辖区内的医疗服务机构联合,建立医育结合的“两位一体”的技术服务体系。实行《生殖健康服务证》制度,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积极稳妥地推行以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加强对育龄群众的“知情”指导,提高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率和有效率。     2、建立计生干部激励和制约机制。对各级党政领导、相关系统或部门领导进行年终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给予奖励。对县(区)以下计划生育干部实行全员目标管理责任制,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业务考试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德才兼备的应当重用。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工资、职务调整和是否解聘、续聘的依据,考核不称职的给予相应的调整、解聘或分流。下级调整、解聘或分流计划生育人员时,应当报告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计划生育干部政治、生活待遇,逐步提高计划生育岗位补贴。对在计划生育岗位上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并在计划生育岗位上退休的同志,其计划生育岗位补贴终身享受。对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完成好的村(居)委会的主任、书记、计生专干、志愿人员、中心户长给予奖励,成绩突出的给予重奖,奖励标准由各县(区)、乡(镇)确定,由同级财政解决。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党政领导、相关系统或部门领导和村(居)委会一级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3、建立计生工作利益导向机制。一是认真落实和出台有关计划生育户的奖励优惠政策。对原已制定的计划生育户有天奖励优惠政策要不打折扣地认真落实。同时,各县(区)可根据实际制定出台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奖励优惠政策及具体措施。要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原来的4元/月提高到12元/月。二是在有条件的县(区)、乡(镇)先行建立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其父母的后顾之忧。三是深入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根据国家10个部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认真抓好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的《通知》要求,涉农部门根据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户名单,抓好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使更多的计划生育户脱贫致富奔小康。     (三)“一强化”的主要内容     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强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依法管理。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制定我市的相关管理规定,使之配套完善,保证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杜绝恶性案件发生,切实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综合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党政一把手既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总责任人,也是综合改革的总责任人。各级党政一把手要深刻认识综合改革对促进计划生育工作上新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要切实履行职责,听取综合改革的汇报,做到心中有数;要把综合改革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统一规划、研究和部署。分管领导要亲自过问,对综合改革巾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处理。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综合改革工作的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把综合改革工作组织和实施好,力争出成果,多出经验。     (二)相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综合改革事关全局,牵涉到千家万户,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的协作和配合,齐抓共管。各职能部门在综合改革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党委、政府赋予的任务。各相关部门可根据综合改革总体要求,制定出台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各部门现行的政策规定中,不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特别是综合改革的,应当修改。     (三)确保计划生育经费到位。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中的“到2005年末各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年人均超过10元”的要求,逐步加大投入。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应切实保障基层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对计划生育经费特别是综合改革所需的经费。各级政府要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特别是综合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为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县(区)从实际出发制定一些落实措施,确保综合改革达到预期目的。     (五)加强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建设。建立计划生育信息网络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要把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建设作为一项主要任务来完成。要建立市、县(区)、乡(镇)三级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加强计划生育系统计算机操作人员队伍建设,对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实行计算机管理,实现信息管理和服务现代化。     (六)总结经验,积极推广。全市各县(区)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行综合改革工作。在实施中既要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又要结合实际,抓示范,树典型,不断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把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推向前进,取得较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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