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12月27日市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为加快南宁市旧城改造,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和市民居住条件,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进行的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或从事房地产开发均属旧城改造管理范围。 二、市旧区改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改办”),负责全市的旧城改造日常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旧城改造有关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会同有关部门、城区政府编制全市旧城改造中、长期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全市旧城改造项目库;审核旧城改造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城区政府组织开展项目前期调查;协调解决旧城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检查、督促各城区的旧城改造工作。市旧改办设在市建设局。 三、各城区政府应将旧城改造工作纳入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成立城区旧城改造领导机构,严格按目标责任制要求组织实施。 四、鼓励实施成片旧城改造项目,严格控制零星开发项目。对成片旧城改造项目,优先进行调查论证,优先实施项目储备,优先办理出让和报建手续。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零星旧城改造开发项目。确需实施的零星旧城改造的项目,必须经市旧改办和市规划局共同组织论证,并应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建设。 本规定所称“成片旧城改造项目”是符合城市规划的,在地域上达到街、路、区、巷成片开发要求的旧城改造项目。 五、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成片旧城改造项目的片区范围,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市建设局会同计划、规划、国土、房产、市政、财政、经委、环保、教育,人防等部门和城区政府召开局(区)际会议。研究编制旧城改造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六、在项目受让人确定前,由城区政府、市房产局和其他有关单位委托的项目前期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前期实施单位”)负责完成项目前期实施工作,其实施费用从项目前期总成本中列支。项目前期总成本可由前期实施单位垫支,项目受让人确定后,从项目出让金中返还前期实施单位。前期实施单位根据旧城改造片区范围,选取项目。对旧城改造片区的现状进行项目前期调查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评估价格和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提出旧改项目前期调查报告。土地价格评估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结果须分别向市国土局和市拆迁办申请备案。本规定所称“项目前期总成本”是指经核定的项目前期调查费、委托评估费(含土地、拆迁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规划 设计费、招商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的总和。 七,市建设局会同计划、规划、国土、房产、市政、园林、教育、人防、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市旧改办审核的项目前期调查报告和项目前期总成本,提出旧改项目的建设条件和优惠政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可行项目纳入旧城改造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出让(含土地出让)及实施的依据。本规定所称“建设条 件”是指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性质、规模、开发期限、城市规划设计条 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要求、物业管理要求、园林景观要求、环境保护要求、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等提出的书面意见。 八、市旧改办、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各城区政府、市房产局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从旧城改造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通过净地出让、预出让、捆绑出让等形式公开确定项目受让人和项目出让金。 九、旧城区改造项目涉及的房屋和人防工程的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和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设,鼓励居民异地购房安置, 十、市政府根据旧城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建设一定数量安置用房,并按规定给予享受建设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政策。对于中低收入的被拆迁户实行货币补偿的,允许其按每户不少于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十一、本规定公布之前,经批准但未完成房屋拆迁的旧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城区政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动员搬迁,督促复工。 十二、采取各种开发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这里深度阐述一下需要南宁官方造价信息期刊立即登录祖国建材通(www.zgjct.com),获取南宁市建筑装饰、园林绿化、市政安装等工程专业造价信息,支持PDF扫描件及Excel表格查询下载,确保城市旧城改造加快进行。 l、市、城区政府和财政、国土等有关部门加大城市旧城改造的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提高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旧城改造的比例。 2、鼓励社会资金及外资,外埠资金投人我市旧城区成片改造项目。对搬迁居民数量众多,有重大影响的旧城区成片改造项目,可组建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国内外招商引资,或申请金融机构贷款,必要时也可采取财政贴息贷款的方式,解决项目拆迁安置资金,加快旧城区成片改造工作步伐。 3、充分利用土地储备中心的融资优势,对区位条件优越的旧城改造项目,可在通过土地储备中心筹资完成拆迁后提供净地出让给项目受让人。 4、通过城市旧城区基础设施的改建、扩建,促进周边区域旧城改造。 十三、有关部门应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旧城改造项目审批事项。 十四、旧城改造项目除实行原有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项目前期总成本原则上可以抵顶土地出让金。 2、项目前期总成本超出项目土地评估价格的,可根据其超出部分的大小相应减免城建配套费、综合技术服务费。 3、对以市政基础设施带旧城改造项目开发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将市政基础设施的投入计入项目前期总成本之中,并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4、按上述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仍不能保本的,可以适当调整项目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以提高项目收益,或通过出让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经营权、广告权和命名权等办法给予补偿。 十五、项目出让金高于项目前期总成本的,所得净收益可根据项目用地拆建比的大小,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城区政府,用于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建设或弥补其他旧城改造项目成本费用的不足。具体返还比例如下:
十六、项目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交纳项目出让金的,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批准手续。 对于项目受让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投入资金,使拆迁安置工作无法进行的,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依法解除与项目受让人签订的项目出让合同,重新寻找项目受让人,并向市旧改办报告。 十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字数:6295土地类型 | 拆建比 | 返还比例 |
公有房屋区 | ≥65% | 100% |
60% | 75% | |
55% | 50% | |
≤50% | 30% | |
市居民私有房屋区 | ≥55% | 100% |
50% | 75% | |
45% | 50% | |
≤40% | 30% | |
农村集体私有房屋区 | ≥50% | 100% |
45% | 75% | |
40% | 50% | |
≤35%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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