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保证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的质量,鼓励广大干部通过刻苦学习改善专业知识结构、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提高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干部学历学位教育”,是指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南宁市国税局委托或国税干部自行参加的由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备案的境内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的正规教育。 第三条 全市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要体现学以致用,强调真才实学,确保教育质量。 第二章 培养层次、专业与学习形式 第四条 全市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以培养高等专科、本科层次人员为主,适量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以财经、管理、法律、信息技术等税收业务工作急需的专业为主,坚持专业对口原则,适当兼顾其他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需求。 第五条 全市国税系统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以个人自行参加学习为主,以单位委托培养为辅;以在职进修为主,以脱产学习为辅,严格控制脱产学习人数,妥善解决工学矛盾。各单位(部门)在读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部门)在册人数的20%以内,其中脱产学习的不能超过10%(各县局可根据本单位学历结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在读人数比例)。 第三章 个人参加学习的审批 第六条 个人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如需占用工作时间或需组织报销学费的,均须填写《税务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并将《税务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办学机构招生简章、报名表及有关资料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报市局人教科备案。其中,参加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及参加境外学习的个人申报材料须由市局人事教育科审核、局领导批准同意;市局机关干部参加其他各层次学历教育的个人申报材料须由市局人事教育科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其他人员的个人申报材料须由各单位管理部门审核、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并报人事教育科备案。 第七条 个人参加单位委托培养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或个人自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需占用工作时间或需组织报销学费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政纪,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热爱税务工作; (二)有相应的基础学历学位或同等学力; (三)工作需要; (四)原则上有2年以上税务工作经历; (五)报考党校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年龄必须是35岁以上的党员或申请入党1年以上、由市局机关党委出具证明列为计划培养发展对象者; (六)报考研究生的必须是年龄在40岁以下从事国税工作4年以上的干部职工,报考的院校必须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招生、能够发放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并且可授予硕士学位的学校,符合报考条件并经市局党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任现职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及取得学士学位者优先。 (七)国家有关部门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个人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的办学机构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属境外办学机构的,其机构需已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个人也可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办学机构组织的正规教育学习。 第四章 证书认定与费用支付 第九条 税务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毕业后,须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学籍档案交人事教育科,统一由人事教育科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学历学位认证办法审核认定并归档。各县局由人教股负责对学历学位进行审核认定、归档。 第十条 学历学位证书与档案经鉴定为虚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鼓励税务干部通过多种方式不断提升学历学位层次、综合素质与岗位技能,有关费用报销方式按单位支付、单位和个人共同支付和个人自付的原则执行。 (一)为培养紧缺人才,每年由市局推荐,并由自治区国税局选派脱产到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办学机构攻读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干部,学习期间有关费用由自治区国税局、市局及干部所在单位共同负担,具体规定如下: 1.学员需到外省参加报名考试的,其报名、参加专门的考前培训班、考试费用及期间的住宿费、往返路费(最多可报销2次往返路费,以火车、汽车票价为标准)先由学员支付,待取得入学资格后由市局予以报销;若未取得入学资格,市局按费用的50%予以报销。 2.学员每学年需交纳的培养费(含学费、住宿费等)先由所在单位按实际交纳费用的70%垫支,个人垫支30%。学员取得毕业证书后,由市局将学员毕业证原件、学员学籍登记表、《税务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及各学年学费缴纳凭据等报送自治区国税局进行审批报销。 3.在脱产学习期间,学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各年度一次性奖金由所在单位按在岗一般干部标准发放。每学期由市局给予报销1次往返路费(以火车、汽车票价为标准)和住宿费,学习期间学员的伙食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桂国税发〔1994〕185号)办理。 (二)税务干部经单位同意参加自治区国税局组织举办的硕士以上学历学位教育,所需费用由自治区国税局、市局[刘凤果 1] 及个人共同支付,具体为学杂费的30%由自治区国税局支付、40%由市局[刘凤果 2] 支付、30%由个人预先支付。待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后,经自治区国税局教育处核实、自治区国税局领导审批后准予报销学杂费的20%,未取得结业证书者不予报销。若需到外省参加学习考试或论文答辩的,期间费用按本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处理。参加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的中途辍学者,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一律由本人自理。 (三)税务干部自行选择办学机构参加更高一层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的,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规定如下: 1.经同意参加更高一层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的,学习期间所需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结束后凭毕业证和有关票据按规定报销。 2.大专(含大专)以下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办理报销手续;属市局机关科室人员的,由市局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在市局财务管理科办理报销;本科以上(含本科)的,由市局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属市局机关科室人员的,在市局财务管理科办理报销;其他人员回所在单位办理报销手续。各县局的学历学位教育审批报销手续由各县局自行办理。 3.在各种形式学习的具体报销项目中,属函授业余学习的可报销学费;属自学考试学习的可报销教材费、资料费、报名费、面授学费;需到外地进行论文答辩的,可报销1次往返路费。 4.报销费用按比例负担,国民学历教育费用负担(包括研究生、本科、专科、中专)均按单位80%、个人20%的比例报销。就读党校毕业的(包括本、专科)学历教育费按单位负担70%,个人负担30%比例报销学费。 5.经批准同意脱产学习的可报销学杂费。需跨省、地区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的在校住宿费、往返车船费等,凭考试凭证、成绩单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 (四)经审批同意报考与本人最高学历相等层次的学习,学习期间的有关费用由个人自理。留级生留级学习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税务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所需费用由单位支付的,应在入学前由单位与个人签订在学习毕业后有关要求等内容的协议书。 税务干部参加各层次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毕业后在系统内服务期限不满5年,因个人原因调离本系统的,须向所在单位交回学习期间由单位支付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未交清者不予办理调出手续。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全市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由各级国税局教育部门管理,在此突出普及一下工程信息价唯一官方下载地址共享建材汇(www.gxjch.com),是全国省地区工程类材料及机械设备租赁信息价电子版的官方查询下载网站,在相关部门配合下组织实施。市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的职责是:制定本系统学历学位教育规划和有关制度,指导与检查本系统学历学位教育项目,审批本系统科级领导及市局机关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委托境内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本系统学历学位教育项目。 基层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的职责是:审批本单位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协助市局组织实施本系统学历学位教育项目,协助有关办学机构对本单位学员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已经录取入校者,在学习期间不能更改专业;被有关院校通报批评的在读人员,市局视其情节轻重扣发两个月以下的月度奖金,情节严重的,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批评;各单位于每年9月底以前,将经批准报考被录取人员情况报市局人事教育科备案。 第十五条 在学习、复习、考试期间的时间规定。就读人员学习、复习及考试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各部门适当安排。具体规定如下: (一)参加研究生及以上层次学习的,入学考试前给7天公假复习,其余层次段的学习,入学考试前给3天公假复习;各学期期末每门科目给2天公假复习,合计最多不能超过6天。考试时间遇上班时间,作为公假处理(以学校书面通知核定考试科目)。 (二)函授业余学习的面授时间每学期适当给5至7天公假(以学校面授通知为准)。 (三)自学考试学习的复习和考试时间为每门科目给2天公假,每次不能超过6天。 (四)自学考试每门科目第一次考试不通过,第二次报考仍给予公假复习和考试;如第二次考试仍不通过,再报考的不再给予公假复习和考试。业余函授需补考的科目补考时间自理,一律不给予公假。 (五)各类考试和复习时间,凡不在此规定内的均按事假处理。 (六)不符合有关报考条件但本人想报考的,从鼓励学习出发,市局可同意报考,并参照以上标准给予公假,但学习费用自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适用本办法。各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国税系统在册干部职工学习的管理,临时工以业余学习为主,复习及考试时间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有关标准处理,学习费用自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附件: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
说明:所在单位管理部门须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
[刘凤果 1]原为:干部所在单位 [刘凤果 2]原为:干部所在单位
文章字数:11803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照片 | |||||
籍贯 | 民族 | 入党(团)时间 | ||||||
参加工 作时间 | 税务 工作 年限 | 现学历 学位 | ||||||
现所在单位及职务 | ||||||||
现有最高学历学位情况 | 学历 | 学位 | 专业 | |||||
毕业 院校 | 毕业 时间 | |||||||
申请报考学历学位情况 | 学历 | 学位 | 专业 | |||||
报考 院校 | 录取通知书号码 | |||||||
学制 | 学习 时间 | |||||||
本人申 请理由 | 签字 年 月 日 | |||||||
所在单位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批准机 关(人事教育部门)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局 领导 意见 | 年 月 日 | |||||||
[刘凤果 1]原为:干部所在单位 [刘凤果 2]原为:干部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