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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12-26,来源:造价者,作者:

桂建政务〔2021〕2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特许核准资质的 建筑业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 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桂建政务〔2021〕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等14个市奋战一季度经济工作的会商纪要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等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做好引进区外优质建筑企业工作,经研究,对特许核准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特许核准的通知》(桂建管〔2020〕24号)要求,已在我区取得特许核准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二、告知承诺制内容

(一)申请企业承诺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为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三类”人员办理注册所在地社保,其中,持A证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数量不得少于1人,持B证人员(项目负责人)数量不得少于5人,持C证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得少于3人,且持A、B、C证人员之间不得重复。

(二)申请企业承诺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确保公司和项目部人员满足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三)申请企业的母公司承诺对申请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承担申请企业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连带责任。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条件不变,企业可通过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办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特许核准资质建筑业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的安全生产总部管控能力的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以及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监督检查等主要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完善情况。如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将检查结果报告我厅。

(二)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特许核准资质建筑业企业,在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12个月内列入全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企业,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加大对其在本地区承揽的在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其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核查,重点检查项目部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职,并指导所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企业在建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将检查结果报告我厅。

(三)获特许核准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在承诺期满之日未能履行承诺或未能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我厅将按法定程序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能履行承诺或未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我厅将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通知有关内容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核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政务〔2016〕25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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