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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10-09,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应急预案备案有效期

第1篇:申报应急预案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企业自评表及评审论证会议签到表; (三)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六)评审或论证现场照片

秦皇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秦政办发〔2017〕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河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安委办〔2016〕60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切实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牢固树立“预案不完善就是隐患,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演练不到到位就是隐患”的理念,要把应急预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政府部门编制地区或部门应急预案时,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时,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部门、车间、班组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共同编制。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是预案编制、修订的基础,应参考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相关标准形成文本,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应当根据实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两种及以上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预案。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重大危险源专项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承包或承租单位对拟承包或承租的项目或场所进行风险分析和资源调查,指导承租、承包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并与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相衔接。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应张贴在岗位的明显位置,人员应急处置卡应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三条预案评审应以评审会方式进行,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其他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重点岗位人员和3名以上有丰富经验的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

专家与预案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提前将预案电子版提交给评审专家,专家应针对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经评审会汇总讨论,形成最终评审意见,专家在最终评审意见上签字确认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预案论证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如本单位技术能力不足,也可外聘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协助。预案论证应采用演练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承包、承租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与生产经营单位共同组织。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预案评审和论证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留存现场影像资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书面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的企业中,驻秦中省属企业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其他企业及中省属企业所属的经营性加油站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市煤矿监管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其他行业企业的应急预案,应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报相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承包、承租单位的应急预案,报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企业自评表及评审论证会议签到表; (三)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六)评审或论证现场照片

第三十三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各级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七条各级政府和部门每年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演练工作要结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要求开展。

第三十九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的要求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四十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做出结论。

第四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预案评估记录和评估结果要如实记入档案。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备案。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五十一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五十二条参与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专家如业务能力差、责任心不强,导致应急预案缺少关键内容,处置程序和措施与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情况不符合或严重错误,风险分析不到位等情况时,将以通告的形式禁止参与预案评审或论证工作;聘用专家出具虚假报告或违反评审纪律,一经查实,报专家管理部门取消其安全生产专家资格,并按安全生产专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9月15日

第2篇:应急预案备案编号

应急预案备案编号

附件7

应急预案备案编号规则

例:1.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编号 ya津120000wh[2015]001

2.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管委会工贸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编号 ya津120116(塘)gm[2015]001

3.天津市蓟县非煤矿山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编号 ya津120225fm[2015]001 市、区县行政区号汇总: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办理程序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第17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等。

二、程序

申请单位向区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材料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安监局窗口。

三、提交材料

1、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救援预案及word电子文档; 3、应急预案评审表;

4、评审专家和安监部门监督人员签名的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评审会议纪要或论证演练记录;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表2份。(需打印) 注:1、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编制;

2、企业在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自行组织专家在所在镇、街道安监站工作人员或区安监局应急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并应当在评审前提前把编订的应急预案送达参加评审的单位或人员,专家从市安监局或区县安监局专家库中抽取;

3、评审表在(《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淄安监字〔2010〕57号)附件1至附件5,参与评审的专家和安监部门监督人员须签字确认,评审表应当附到应急预案中;

4、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应急预案按评审专家的意见修改完毕并签字确认后报市安监局审批窗口或区安监局审批窗口申请备案;

8、用蓝色、厚度2cm的档案盒盛装,提交1套材料。

附件:1、应急预案评审表(表一至表五)(须打印);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附件1

表一 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

表二 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第3篇:应急预案备案告知书

告 知 书

XXXXXXXX有限公司:

我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于XXXX年X月X日在XX县安全生产管理局备案,备案编号:XXXXXXXXX。

我公司将《XXXXXXXXXXXX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给贵单位,请贵单位派专业人员熟悉,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相互援助。

特此告知。

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日

接收单位(章): XXXXXXX有限公司 接受人(签字): 日期:XXXX年X月X日

告 知 书

XXXXXXXX有限公司:

我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于XXXX年X月XX日在如东县安全生产管理局备案,备案编号:XXXXXXXXXXX。

我公司将《江苏湘园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给贵单位,请贵单位派专业人员熟悉,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相互援助。

特此告知。

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日

接收单位(章): XXXXXXXXX有限公司: 接受人(签字): 日期:XXXX年X月X日

第4篇: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发表时间: 2014-11-2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单位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单位;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四)尾矿库单位,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单位;

(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单位。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名录。

第四条鼓励其他单位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单位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七条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

单位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备案的准备

第八条单位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并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单位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单位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第九条环境应急预案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信息报告、监测预警、不同情景下的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经过评估确定为较大以上环境风险的单位,结合经营性质、规模、组织体系和环境风险状况、应急资源状况,按照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的模式建立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体现战略性,环境应急专项预案体现战术性,环境应急现场处置预案体现操作性。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单位,编制分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条单位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一)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环境风险评估至少包括:分析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衍化规律,识别环境危害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的关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应急资源调查至少包括:调查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三)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按照第九条要求,合理选择类别,确定内容,重点说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处置措施、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的内容与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方式,以及与政府预案的衔接方式,形成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代表的意见。

(四)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单位组织专家、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

(五)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经本单位有关会议审议,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十一条单位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单位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地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

(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

(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环境应急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组织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

第三章 备案的实施

第十三条受理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和备案文件范例等在其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

第十四条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抄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抄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抄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抄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受理部门统一调整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单位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五)环境应急预案的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提交文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受理部门收到单位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单位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第十五条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受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建设项目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抄报或者抄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试生产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参照第二章的要求制定并备案。

第十八条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第十五条要求办理。

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备案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加重或者变相加重单位负担。

第四章 备案的监督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归档,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并将其作为制定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单位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可以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抽查结果,提出环境应急预案问题清单,推荐环境应急预案范例,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指导性要求,加强备案指导。

第二十二条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把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日常管理及实施情况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备案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同级政府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材料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

(二)对材料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

(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单位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环境应急预案需要报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关于单位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第5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 组长:经理

副组长:副经理、保安 成员:各部门部长、经理

发生突发事件,在处理小组成员到达之前,由总值班员负责处理。

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1、抢劫案件应急措施:

(1)当景区发生抢劫案件时,如劫匪持有武器(指枪械),在场员工应避免与匪徒发生正面冲突,保持镇静,并观察匪徒的面貌、身型、衣着、发型及口音等任何特征。如劫匪未持有武器且有足够人手可以制服匪徒时,则等待适当机会将之擒获交与警方,但决不可草率从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如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发现酒店内发生劫案应立即告知部门经理或总值班员,并按指示向110报警。 (2)如劫匪乘车逃离现场,应记下其车牌号码、颜色、车款或牌子等,并记清人数。同时可以乘的士或其他交通工具跟踪并用通讯工具向110报告方位和地点,以便警方组织力量设卡拦截。在跟踪的过程中要注意隐蔽,以确保自身安全。

(3)保护好现场。劫匪遗留的凶器、作案工具等不要用手触摸。划出警戒范围,不要让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4)如现场在交通要道、公共场所等人多拥挤处无法将劫匪留下的证物留在原处的,应一一收拾起来用塑料袋装好,交给警方处理。 (5)访问目击群众,收集发生劫案的情况,提供给公安机关。同时,公安人员未勘查现场或未处理完毕之前,相关人员不要离开。 (6)在场人员不可向报界或无关人员透露任何消息,不准拍摄照片。 (7)如有伤者,要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并报告公安机关。

2、绑架人质案件应急措施:

(1)当酒店客房发生人质绑架案件时,楼层服务人员应立即向部门经理、总值班员和保安部报告。

(2)接报后应急处理小组可在事发楼层设立指挥部,并在第一时间报警。

(3)在警方到达之前应封锁消息,严禁向无关人员透露现场情况,以免引起客人惊慌和群众围观,导致劫匪铤而走险,危害人质安全。 (4)尽量满足劫匪的一些合理要求,如送水、送食物,以稳定劫匪的情绪。

(5)保安、工程人员在附近待命,以便配合公安人员的行动,并划出警戒范围。同时疏散劫匪所在房间上下、左右房的客人,以防劫匪带有爆炸危险物品。

(6)及时收集、准备好客房的登记入住、监控录像、工程图纸等资料,提供给警方。

3、斗殴案件应急措施:

(1)当景区内发生斗殴事件时,应立即制止劝阻及劝散围观人群。 (2)如双方不听制止,事态继续发展,场面难以控制时,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及知会景区相关部门人员。保安员应迅速到场戒备,防止损坏景区物品。

(3)如景区物品有损坏,则应将殴斗者截留,要求赔偿。如有伤者则予以急救后交警方处理。现场须保持原状以便警方勘查,并协助警方辩认滋事者。

(4)如斗殴者乘车逃离,应记下车牌号码、颜色、车型及人数等特征。

(5)协助警方勘查打斗现场,收缴各种打架斗殴工具。

4、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措施:

(1)在酒店或餐厅如发现任何人士有中毒情形,无论是误服或故意服毒,除立即报警外,还需采取以下措施:

A、拨打急救中心电话“120”呼救,如医务人员没有及时赶来,中毒者有生命危险,要将中毒者送附近医院抢救,并通知中毒者的单位或亲友。

B、保护中毒者所在现场,不要让任何人触摸有毒或可疑有毒的物品(如:药物、容器、饮品及食物、呕吐物等)。 C、安排好车位以便警车和救护车到达及离开时用。 D、将中毒者之私人物品登记交与警方。 E、防止闲杂人员围观。

F、将有关资料(包括警车、救护车到达及离开之时间、警方负责人姓名等资料)登记备案。

J、发现投毒者或可疑人员,立即滞留,交警方处理。

5、发生爆炸物(恐吓电话)应急措施: (1)接炸弹恐吓电话时处理办法:

A、任何人接到炸弹威胁电话,都应听清来电者的每一个字、噪音及其背景声音,以猜测来电者的位置。

B、假装听不清电话、拖延来电者占线时间以尽量获得更多信息,并作详细记录。

C、如来电者同意,可将电话转给总经理或总值班员。同时通知保安迅速采取行动。

D、如果来电说完就挂断电话,则立即通知总值班员或相关人员,以便采取进一步行动和对策。如有录音设备要及时对通话进行录音。

(2)接到电话后处理办法:

A、对电话内容绝对保密,并立即通知总经理、总值班员。 B、总经理、总值班员接警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召集应急处理小组人员进行磋商。

C、应急处理小组应对事件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需要组织人员对炸弹进行搜索。

D、通知警方,为了避免人群聚集及防止肇事者在公共场所散布不满和制造恐慌,须迅速派出便衣保安人员到公共场所戒备,同时派出穿制服的保安员进行外围警戒。 E、警方到达现场并开展搜查时,保安部应知会相关部门经理,以配合警方行动。 (3)对炸弹搜索的办法:

原则上不允许员工参与对炸弹搜索的行动,但如果员工自愿并在确定风险系数后,可使用相关工具按有关程序进行搜索。 A、应急处理小组或保安部经理负责指导正当的搜索行动。 B、搜索者在未经确定前不得接触或弄乱任何有可能容纳爆炸装置的包裹、箱子或其它物体。

C、如发现情况,应及时报告应急小组或保安部经理。保安部经理接报后须通知警方,并派出保安员对炸弹或可疑物体的区域进行隔离警戒。

D、在警方到达现场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测和解爆时,应疏散附近无关人员并知会各相关部门经理,以配合警方工作和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4)事件处理中与有关部门的工作

A、应急小组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谨慎回答客人的疑问。 B、妥善处理客人对炸弹威胁的恐慌。

C、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有关调查并与有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 D、如有客人要求与某位权威人士通话,话务员可将电话转给应急处理小组成员。

E、酒店情况发生任何变化,话务员须将应急处理小组的指示及时通知各部门经理。 F、保安部负责派出人员到危险区附近的入口进行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D、防止肇事者在公共场所散布不满和制造恐慌。

J、如警方到达后,警戒人员应指引他们从后方区域到达事发现场。保安人员须保持警惕直到紧急情况结束。

H、如发生意外有人员受伤时,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抢救和疏散。 I、如事件现场涉及到电器和机械设备,工程部须配合警方工作。

6、酒店关于处理顾客投诉的应急措施:

(1)目的:为了更好地满足顾客需求,做好优质服务,使每一位客人成为回头客。

(2)内容:根据客服部从各方面容易出现的客人投诉,特列出以下应急措施:

A、因房间设施设备出现的客人投诉:服务员在接到客人投诉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处理不了的由主管处理,主管五分钟内赶到现场,并首先为客人道歉,然后通知前台为客人调房,最后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为客人提供升值服务;如客人还是不满意,部门经理必须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为客人提供升值服务,直到客人满意为止。 B、因房间卫生情况出现的客人投诉:服务员在接到客人投诉第一时间内告知主管,并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1)如是因为房间的卫生未清理好的房间,首先为客人道歉,然后以最快的速度为客人清理好房间,并请示上级为客人提供升值服务;(2)如是房间出现蚊虫,主管五分钟内必须到达现场,首先由主管为客人道歉,然后通知前台为客人调房,最后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为客人提供升值服务。

C、因房间折扣而出现的客人投诉:(1)客人在二次入住时的房价与上一次的不一样,比如房间季节销售的价格不一样,客人对此很不满意,自己处理不了的,立即联系主管和销售人员向客人作合理的解释;(2)客人对商场商品和商务中心收费标准表示有异意的,马上向客人做出相应的解释,如果客人始终不满意,自己又协调不了的,马上向当班主管汇报,一起向客人做出合理的解释,让客人接受我们的商品价位买走我们的产品

D、因员工用语不规范而引起的客人投诉:因员工用语不当造成客人在消费过程中出现不满,应立即向客人道歉,并告知主管向客人道歉,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为客人提供升值服务,使客人满意 E、因服务程序引起的客人投诉:在服务过程中因服务不当造成的客人投诉,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客人道歉,比较严重(客人复印后把原件忘在商务中心、为客人上茶时不小心将茶水倒在客人身上等)的情况下,主管在五分钟内必须到达现场,向客人道歉,最大努力的争取客人的谅解,如若客人还不满意,必须由部门经理出面解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为客人提供升值服务,使客人满意。 处理顾客投诉十注意 (1)提早起立问候;

(2)学会道歉。面对客人指出的、不可推卸的错误,必须做到不厌烦、不狡猾、不推脱; (3)设法解决客人问题; (4)注意聆听;

(5)注意平息客人的怒气,不与客人争辩; (6)通过岔转话题,转移客人怒火;

(7)想客人提出新建议,并指出新建议的好处;

(8)通过倒茶、送水果等物质手段向客人致歉,缓和气氛; (9)有始有终,以告别语给客人留下好印象。

7、护林防火事件应急预案

制定了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建了应急救援队伍,旅游淡季进行实战演练,提高了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设立防火检查站8处,严格控制火源火种,以森林资源管理站为主力军、景区全员参与,进行日常巡查、管护;通过书写标语、悬挂横幅和印发宣传册等方法,对广大游客和景区周边村民进行防火警示宣传教育;在主景区划定吸烟区,设置吸烟池,落实了人员和工作责任,有效地杜绝了火灾隐患。

9、对酒醉客人的闹事或暴力行为事件的应急预案

(1)客人醉酒闹事,服务员应及时通知到部门主管,保安部等相关部门。

(2)在保安员及主管未到之前,尽可能将醉酒客人对餐厅其他客人的影响降到最低,迅速将客人因暴力被破坏的物品转移并留存。 (3)如当酒醉客人有同伴时,尽量争取到同行人员的帮助。通过同伴向醉酒客人进行劝阻,协助我部员工对其暴力行为进行制止。 (4)由专人将损坏物品留存,并按原有价格开出赔偿清单。 (5)如客人因醉酒闹事而未结账,则要及时将账单打好,如有赔偿物品连同赔偿清单保管好,可交于餐厅主管。

(6)上述情况,如客人有同伴的,可向同伴客人询问结账一事, 但要注意语言的运用,并将对开出的赔偿单耐心向客人解释原因。 (7)如醉酒客人已神质不清,在无其他同伴而又未结账时,可协助部门主管、保安人员共同将客人安置休息处,由专人照顾,待客人醒酒后再与客人沟通。

(8)当醉酒客人无其他同伴,但能将自己住址告知服务人员时,酒店要安排车将客人送回。

(9)在醉酒客人长时间未清醒,且反应不正常时,又不能联系到此客人朋友的情况下,须请示领导是否有必要将客人送医院救治,是否酒精中毒。

(10)如涉及到严重时间需报110处理。

第6篇:陕西省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关于印发《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为预防和处置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工作计划或行动方案。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及领域;工矿商贸、旅游、建筑施工(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路桥施工、道路交通运输、水利工程建设等企业和车站、机场、码头、学校、体育场、商场、大型游乐场、影院、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预案包括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职责和事故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内容。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的规范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职业危害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针对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班、组和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应当危害因素分析透彻,预防措施得当。现场处置方案和岗位应急措施应当简便实用、易操作,从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到子公司、分公司(分厂)直至车间、班组,形成上下对应、相互衔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潜在事故危险的风险性分析;与地方政府和救援机构外部信息报告程序;监控重大危险源的主要措施和应对准备;现场人员的自救、互救措施及撤离路线等。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及上一级部门报告备案。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形成科学严密的预案体系。部门应急预案要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同级政府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与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相关内容有效衔接,以满足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二、应急预案的评审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还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二)从事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央在陕、省属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市属企业、中等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的应急预案,县属企业、中等规模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应急预案的形式审查分别由省、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在相关部门参与下进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业及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

(三)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同时选择具有资质和能力的安全评价机构,作为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的技术支撑机构,开展全省应急预案编制、评审等技术咨询服务。

(四)参加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监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中央在陕、省属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为5-7人;市属、中等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为3-5人;县属、中等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论证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专家应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的有关方法、程序、要点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执行并形成书面报告。

三、应急预案的备案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在批准实施后2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在批准实施后30日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从事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央在陕、省属企业的应急预案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抄送所在地设区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市属企业、中等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应急预案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抄送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

县属企业、中等规模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应急预案报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或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中央在陕、省属企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送省级有关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抄送所在地设区市、县(区)有关部门备案。

(二)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书面报告;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三)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和职业卫生安全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及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提供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否则颁证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申请。

2、建设、煤炭、民爆、特种设备等行业及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隶属关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时,必须提供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四、应急预案的管理

(一)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坚持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级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业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报送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时应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建设、煤炭、民爆、特种设备等行业及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是否同时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有关颁证主管部门确定。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设立专项经费,为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宣传、培训与演练提供资金和物资保障。

(五)各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备案、修订、培训与演练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应急预案的管理,结合半年和年终考核对本行业或领域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五、应急预案的实施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 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修订预案:国家和行业标准变化、机构变化的;生产经营单位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急预案演练、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急预案修订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备案。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重点演练决策指挥、协调施救和现场处置有关内容。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应急预案备案部门。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所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培训单位负责人和应急预案参与人员,做到预案进机关、进车间、进班组、进岗位。要将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四)加强数字化应急预案建设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中央在陕、省属企业和中等规模以上非公有制单位在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基础上,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数据库。

(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履行相关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六、奖励和处罚

(一)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的;

3、应急预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次生、衍生事故发生,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等严重后果的。

5、发生事故后未及时或未启动应急预案造成事故现场混乱无序,延误抢险救援工作,造成损失加大和影响后果严重的。

灾备应急预案

环保应急预案备案

应急预案备案(共5篇)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材料造价信息直辖市材料造价信息江苏省材料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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