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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1-01-03,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公司工作汇报

第1篇:《企业国有资产法》与国有资产运营管理

摘要:《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国有资产运营与管理的立法空白,并对其今后的实施产生深远影响。该法的颁布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出资人法律地位、国有企业经营与管理、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但该法在立法范围、国资委监管职能、高管薪酬等方面还有待补充完善。

关键词: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运营与管理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9)03―0068―05

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由于是2003年修宪和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的新法,加之处于一场国际金融危机正演化成全球经济危机的当口,因此其出台的背景、时机与内容颇引人注目。

党的“十六大”以后,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也相继出台,初步形成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特别是国资委成立以来,注重把握出资人定位,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然而,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例如,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依然缺位,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制基础不完备、不坚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还没有真正做到“三统

一、三结合”等等。要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加快制定和出台《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问题做出明确和规范,是一个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举措。此外,《公司法》的修订和《物权法》的通过为《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要求同时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以落实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国有资产权益;在物权法出台后,这一要求便更加迫切。在这一背景下,《企业国有资产法》应运而生。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后国有资产运营与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法》针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监管的基本原则,健全了监管的体制机制,对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企业改制、资产评估转让等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环节,规定了严格的监管程序和要求。

(一)力堵国有资产流失“黑洞”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法律措施。

在我国,国有资产分布广泛,既有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又有行政事业性资产。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比重高,市场化取向也最为明确。基于自然的传承、历史的积累、文化的积淀、政权的更迭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及国有资本的飞速发展,我国聚集了巨大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财富。据统计,截至2007年,我国共有国有企业11.5万户,资产总额35.5万亿元。仅中央企业一级,除国资委监管的146户外,还有财政部负责监管的金融企业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其他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以前对国有资产和财富的管理更多依赖的是行政方式和政策治理,制度性缺漏较多,行政性决策的随意性较强,管理体制不完善,加上处于社会与经济的转型期,各种侵吞、侵害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比较严重,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与依法治国的需要极不相符。在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事项是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如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的企业没有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低估贱卖国有资产;有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规投资、违规贷款,擅自用企业国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有的国有资产转让程序不公正、不公开、不透明、不竞价,少数人收受贿赂,侵吞国有资产等。

如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针对国有资产流失的症结,《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并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券人的权益。“严防‘暗箱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成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核心原则。对于曾经引起热议的管理层收购(mbo)问题,该法明文规定,可以向企业的高管或近亲属,或这些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企业应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如实披露有关信息。“企业国有资产法”还规定了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四个层面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

(二)界定了国资委作为“干净”出资人的法律地位

在总结党的“十六大”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了专章规定,按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规定了政府授权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从法律制度上解决了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地位,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承担维护出资人权益责任的问题。

该法明确界定了国资委作为“干净”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其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目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各地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法为国资委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明文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管人、管事、管预算”。2003年8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之后,在省辖的11个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也分别设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政府国资委成立以来,将发 挥出资人在推进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同推进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全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国有企业分布战线收缩,产业集中度提高,竞争力增强,国企活力释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对全省经济贡献度明显加大。据统计,从2000~2007年,河北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从8 399家减少至3 019家,但实现利润从亏损2亿元提高到盈利188亿元,国有资产总额从4 034亿元增加至5 042亿元。国有资本集中于钢铁、煤炭、医药化工等优势领域,国有经济对全省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进一步提高,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精锐之师”。

作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新举措,河北省国有控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成立。这是将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和竞价交易用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次探索,标志着国资委正在由单纯企业监管向运营国有资本方向转变。河北省国资委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加快推进资产重组、开展资本运营、化解金融风险、活化资金融通、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在处置河北证券、重组财达证券债务中,该公司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由河北省国有控股公司、唐钢集团增资扩股进入财达证券,使其取得了规范类券商资格。另一方面,经过大力协调,促成财达证券以8 100万元的价格受让河北证券的证券类资产,实现了平稳交接和良性过渡。接受河北证券证券类资产后,财达证券营业部由原16家增加到45家,服务部由原来的25家增加到51家,经纪业务规模跻身全国中等以上券商行列,2007年实现利润8亿元,成为河北省经济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该公司还以提高产业集中度为着力点,适时推进钢铁、煤炭产业整合。根据省委、省政府“226”战略部署,谋划组建南、北两大钢铁集团,将大集团战略的实施有机融入“一线两厢”区域布局中。由原唐钢、承钢、宣钢组建了北部钢铁集团――唐山钢铁集团,形成了2 000万t的产能,跻身全国钢铁产业第一阵营,对全省乃至全国钢铁产业战略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煤炭产业整合上,成功组建了河北金牛能源集团。2006年该集团拥有邢台、邯郸、张家口、井陉、山西寿阳等多个矿区,煤炭产量达到1 500万t,“十一五”末将达2 500万t,销售收入150亿元,已经和正在对全省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起到带动作用。

(三)国家出资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四)国有企业应实行民主管理

为防止企业高管“一言堂”,《企业国有资产法》还规定,国家出资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法律还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严格界定了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管理者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也包括企业注册资本中包含部分国有资本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企业国有资产法规范的重点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由于企业管理者直接负责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对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关系重大。按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有关事项在第四章作了规定。该法规定:国企高管不得随意进行三类兼职。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六)国企主要负责人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薪酬标准及奖惩。明确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将终身不得担任企业高管。法律还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者建议任免的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范围以及管理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河北省政府国资委成立后,将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作为完善国资监管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率先在全国地方国资系统制定出台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并在2004年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进行了试运行,为2005年正式推出业绩考核制度奠定了基础。2005年河北省政府国资委与22户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签订了经营业绩责任书。此后,河北省政府国资委以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身份正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这标志着河北省在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

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考核指标体系设计上,突出了出资人对资本经营效率和资本经营回报的关注和重视,主要有利润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和反映企业不同经营特点的分类指标;在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上,突出了国有资产的经营责任,明确了企业负责人应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切实增加经济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此外,还启动了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使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七)正式建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如何完善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这三大预算是近年来政策界和学术界讨论颇多的问题,而如何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则是预算制度改革中的焦点问题。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重要手段。鉴于此,《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对国有资本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家作为出资人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依照预算法的规定,并参照2008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该法在第六章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编制原则、编制和批准程序等作了原则规定。同时,考虑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正在试点,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调整完善,该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此外,在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要兼顾历史、区分行业差异,即在确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比例时,要综合考虑国家初期投入规模、企业经营情况及垄断性或竞争性等行业特点,以达到兼顾企业间公平的目的。

(八)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

产权市场特有的阳光化平台、规范的操作流程和规则、善于发现投资人和产权价值的特点都有利于国有资产的进场交易。行政事业性和资源类国有资产早已出现在产权市场,这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而经营性国有资产也同样需要通过进场竞价发现价格,通过竞争实现价值在市场上的确认,以实现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资产转让原则。

目前,河北省已建立起以省产权交易中心为龙头(主市场)、以其他10个市为节点(分市场),覆盖全省的区域性产权市场体系,按照统一监管制度、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披露、统一交易鉴证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了信息系统、监控系统和交易系统,形成了运行规范、覆盖广泛的产权市场网络。同时,为了更好地提升产权市场服务功能,河北省还搭建起高效、便捷的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和资源中心,开发了“河北产权网”,创建了网上产权信息数据库,为河北省产权市场提供了高效畅通的信息支撑系统。截至2006年9月,全省累计完成产权交易项目2 921个,交易金额330.94亿元,盘活国有资产存量735.25亿元。据《中国产权市场年鉴》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河北省产权交易金额仅次于上海、北京、天津,排名全国第四。目前,河北产权交易市场已成为国有产权重组和有序流动的重要枢纽。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后续修订空间

尽管《企业国有资产法》对近30年国企改革开放实践进行了总结,但由于其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产物,瑕疵与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如立法范围偏窄、国资委的“小国资委”定位、对大量需改革的政府部门担任出资人角色的认可、国资监管职能归属不清晰、企业高管薪酬具体规定的缺乏、对交易无效行为的认定、境外国资监管的空白以及立法过于原则化等均需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以便为今后制定更加广义的《国有资产法》奠定基础。

(一)“小国资法”的立法范围

国有资产范围很广,有一种划分方法将国有资产大体分为三类: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而这三类国有资产在功能和监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不同,都纳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立法难度会大大增加。

从立法迫切性看,目前对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已有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加以规范;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属及其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除物权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而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的关注,也主要是集中在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于是立法机关决定,先制定一部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并最终定名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因此,这部企业国有资产法还不是完整的国有资产法,它仅规范了国有企业以及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和资源类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并没有包括其中,适用范围不大,只是一部完整、全面的《国有资产法》的前奏,随后全国人大将进一步研究对行政事业性资产立法。

(二)为“金融国资委”成立留下了端口

鉴于巨额金融资产在国有资产中的比例,金融国有资产监管的必要性不容忽视。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雷曼兄弟的破产、高盛和摩根士丹利转型为银行投资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机构倒闭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彰显了国有金融资产统一监管的重要性。而目前现有相关证券、期货、商业银行、基金等金融类企业法律法规,均未明确对金融国资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也属于企业国资法调整的范围。但由于金融业经营的是资金,具有比较强的外部性,因而在附则中提出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目前我国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分属不同监管部门,这对控制金融风险非常不利,应尽快建立一个独立统一的金融国资委,以很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国资监管职能归属有待进一步清晰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在第七章中又特别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由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公众监督等构成。因此,该法未明示剥离国资委现有的行政监督职能,委托人、出资人、经营人、监管人、司法人五方面关系还需进一步厘清。

(四)企业高管薪酬未作规定

国企高管因非市场选拔而屡遭诟病,一方面,国企高管难以对国有资产经营好坏真正负责;另一方面,不少国企高管却又享受市场化的高薪,更是激发各界热议。但由于确定企业高管年薪涉及的因素相当复杂,包括企业的经营规模、企业的经营风险、企业的经营业绩、企业所在地区、行业的平均职工工资水平等等,同时考虑到该法重在保护国有资产的权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因此最终对高管年薪的问题未作出进一步明确。

第2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总结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总结

二OO七年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本局各位领导的正确指导下,本人始终以"求真务实"重要思想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落脚点,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一年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坚持运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处理各项国有资产管理业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全和完整,要求下属各单位运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各项国有资产业务管理工作,使我们随时掌握各单位国有资产的运行情况,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全面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对本局12户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工作,核实本局资产总额xxxx.92830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xxxx.47919万元,负债总额xxxx.545572万元。

通过此次资产清查,查出评估价值近xxxx.00元的300多处资产—土地、房屋类未入帐,盘盈资产xxxx.21585万元;盘亏资产xxxx.571304万元。

通过资产清查,全面摸清了家底。对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了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了基础。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采纳了初始信息,实施了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了信息支撑。

三、调查国有资产房屋出租出借情况

各单位普遍存在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这些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其所有权性质没变,仍然属于国家所有。为了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我们对下属各单位的房屋出租、出借情况进行摸底清查。分类别将各单位租赁合同、协议整理备案,按照坐落地点、出租日期、出租面积、出租金额等进行登记造册。以此杜绝私设小金库、杜绝腐败。为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提供有效依据。

四、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对各单位处置资产的行为按程序进行审批。要求新购置及盘盈资产要及时入帐,以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于合法调拨的国有资产,坚持申请、评估、审批、处理的程序,;对于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坚持实地查看,核对实物与帐面是否一致,是否达到报废标准,保证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足额及时的上缴到财政专户。

对于个别单位违规对资产进行处置,例如:擅自拆扒房屋类固定资产、先处置资产再提交申请等情况,及时给予纠正,并且向上报部门汇报,确保各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

五、工作中的不足

资产清查工作中已核实的一些资产报废、盘亏及帐目混乱情况,目前相关部门尚未进行帐目调整,所以帐目中体现的数据与资产清查数据不完全一致,目前正在协调中。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管理工作还不够主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情况掌握的还不够细致。尤其是下属各单位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比较混乱。某些单位对资产进行出租,没有完整的审批手续,这有可能使租金收入没有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处理,存在个别“坐支”现象。有些单位资产出租协议不过完善,租金及租期不合理,例如房屋类资产租期时间过长,租金却始终保持较低价格,这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收益部分流失。

拟对各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做进一步完善调查,对瞒报、漏报的单位下发通知,予以修正。

第3篇:公司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公司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11]22号),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境内独资、控股的二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集团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资产,是指××公司及其境内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境内企业)在我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依据当地法律投资设立或再投资设立的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和非法人机构(以下统称境外企业)中依法属于国有的下列各项资产:

(一)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设立或依法取得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股票(或股权)等以及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形成的资本及其权益;

(二)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各类非法人机构(分公司、经理部、代表处、办事处等)形成的国有资产;

(三)在境外委托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国有股权及物业等产权;

(四)境外企业的国有无形资产;

(五)境外企业依法接受的赠予、赞助和经依法判决、裁决而取得的国有资产;

(六)境外企业其他国有资产。

第二章 境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集团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公司资产管理部是集团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监管部门,境内企业负责所属境外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境外国有资产主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进行审核,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组织指导境外企业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年检、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等管理工作;

(三)依据本办法对境外企业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成境内企业限期解决,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境内企业开展境外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体系,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情况和保值增值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六条 境内企业的日常监管职责:

(一)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进行论证通过后,报××公司审核;

(二)对境外国有资产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处理境外企业日常资产管理事宜,并按规定向××公司资产管理部和所属业务分管部门报告或者备案;

(三)负责建立和完善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运营体系,保证境外国有资产的运营安全和权属完整,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四)在××公司指导下,组织境外企业开展国有资产的统计、评估、登记、年检等管理工作,以及其它相关的监管工作;

(五)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公司汇报境外企业重大突发性事件,并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六)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所属地报送统计或登记信息。

第三章

境外企业设立管理

第七条

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符合集团发展规划和主业定位,符合集团境外市场拓展规划,并纳入集团年度投资计划范围。

第八条

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科学评估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防范政治、法律、经营、管理、资金风险。

第九条

集团所属境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得注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组织形式。境内投资主体原则上限于××公司及其独资、控股的二级子企业。

第十条

××公司投资设立境外企业,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境内二级子企业投资设立境外企业,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决定。

第十一条

投资设立境外企业事项经集团董事会或者市国资委批准后,须报市商委和市发改委审批,取得境外投资许可证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在境外办理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到集团主要监管部门办理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手续并参加产权年检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形成的产权由投资主体持有,原则上不允许以个人名义代持。根据境外相关法律规定确须以个人名义代持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于委托投资、代持等行为,依法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公证等法律文书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三条 投资设立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应当统一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其中,××公司及其独资子企业直接投资的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为国有全资子公司。

第十四条

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企业,按照本办法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境外企业原则上控制在境外二级(含)以内。

第十五条

对于已无存续必要的境外企业,境内企业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注销,并及时办理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投资主体依法对境外企业享有投资收益、参与境外企业重大决策和选用管理层等出资人权力,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境外企业章程。

第四章 境外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审批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境内企业须报××公司审批,并提交投资(处置)申请、方案、可研报告及协议等相关材料:

(一)境内企业在境外的投融资行为、并购重组行为、股权转让行为和担保行为;

(二)境外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整体出售、撤资、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三)境外企业发行公司债券、股票、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和上市等活动;

(四)境外企业的投融资行为、并购重组行为和担保行为;

(五)在境外委托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等产权;

(六)境外单项资产价值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含土地房产)购置;

(七)处置境外单项资产账面值或评估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

(八)按照规定应审核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凡属本章第十七条所列的重大事项,须经境内企业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讨论通过,上报××公司资产管理部审核。××公司资产管理部会商相关部门后,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最后按《××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按规定须报政府主管部门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本章第十七条所列重大事项外的其它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参照《××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公司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集团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境外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整体出售、撤资、解散或申请破产时,应进行财产和各项债权、债务的清理,在清理过程中,须保证中方利益不受损害。清理后归中方所有的财产和收入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境内企业足额收回,同时办理境外企业国有产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及所持境外企业产权发生变动时,应按所在国(地区)资产评估法律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及其备案程序和交易办法,参照《××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境外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境外企业由于特殊经营需要,须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则,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经批准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境外企业担保、资金拆借行为。境外企业不得为××公司系统之外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未经市国资委批准,在境外企业兼职的××公司领导人员不得参与境外企业股权激励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管理层持股计划。

第二十五条

境外企业从事各类业务必须以企业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具备条件的应当在中资银行或与中资银行有业务往来的所在地银行开立账户。境外企业账户不得转借个人或者其他机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境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主管,企业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主管、会计或出纳。

第二十七条

在财务往来和现金收支等事项上,建立财务凭证“联签”制度,会计凭证应当由境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财务主管及经办人三方联合签字。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负责加强境外企业的财务信息化管理,将其纳入集团财务信息化平台,指导境外企业执行年度会计信息报告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并按照企业财务决算管理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境外企业应当制定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发生以下重大突发性事件时,境内企业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2小时之内向××公司境外国有资产主要监管部门和业务分管部门报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公司于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银行账户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

(二)开户银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三)较大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

(四)重大资产损失;

(五)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六)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七)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述重大事项、重大事件的界定,按既有法律法规口径执行。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境内企业依据与集团签订的《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对境外企业负责人下达国有资产绩效考核指标,并根据考核指标,做好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工作。境内企业将评价结果报送××公司考核业务主管部门,作为对境外企业负责人任免和奖惩的依据。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境内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对境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境内企业重点做好基础管理工作,考核其完好性和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

××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组织集团境内企业开展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年度总结工作,形成年度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字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市国资委。

第三十三条

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境外企业数量、层级、结构、分布及变动情况,日常经营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当地市场发展前景分析;

(二)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增加投资情况以及资金用途,境外企业重大资本运营、重大投资、重大负债等情况,个人代持股情况,与境内企业关联交易及大额资金往来情况,中方负责人薪酬及绩效考核情况,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面临的主要风险分析;

(四)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四条

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公司组织开展。××公司直接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市国资委,必要时市国资委将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上报市国资委备案或报告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应当同时抄送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依法对集团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六章 违规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境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按有关规定追究境内企业主要领导和当事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程序向境外转移国有资产;

(二)对所属境外企业管理失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产权变动等行为不按规定进行审计评估;

(四)对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五)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其他行为;

(六)未按本办法及时报告重大突发性事件或报送相关统计信息的;

(七)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境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责成境内企业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规为其所属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融资或者提供担保,出借银行账户的;

(二)重大事项处理中越权或者未按规定履行批准程序的;

(三)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会计信息不真实,存有账外业务和账外资产的;

(五)违规向境外转移国有资产、通过不正当交易转移利润、挪用或者截留应缴收益的;

(六)未按本办法及时报告重大突发性事件或报送相关统计信息的;

(七)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八条

经市国资委认定为集团重要子企业的境外企业,其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按照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集团范围二级参股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集团境外企业管理其他事宜,按照《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11]22号)和集团境外企业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某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汇报

首先,我代表测绘办欢迎市国资局x局长及各位领导来我局指导检查工作,现将测绘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汇报如下:

一、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依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市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加强监督”的管理方法,我办强化管理责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法人作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并对资产的占有情况、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完善了本部门责任体系,XX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汇报,工作汇报《XX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汇报》。

二、健全购置制度,实行源头控制。坚持公物购置审批单制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施、设备和物品或单价不足500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和物品,单位需要购置财产时,要事先写出申请,作出预算,连同购置财产的详细目录表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凭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购置。

三、制定管理细则,加强日常管理。根据局机关的统一部署安排,我办在日常管理中要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明确责任,使国有资产领用、借用、占有、使用、保管、交接等过程手续完整,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四、下一步我办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设想和打算

1、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国有资产清查、登记、上报制度,把工作做细,向科学管理,高效管理目标看齐。

2、在国有资产处置时,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依法依规进行,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个人不能私自随意处置国有资产。

3、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时,必须按规定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须经财政部门批准。以上是我办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一些措施、方法以及设想,请x局长及各位领导关照指导。

第5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总结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总结

一年来,萍乡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科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始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落脚点,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一年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坚持国有企业财务快报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们对未实施转制的国有企业要求其每月进行财务快报,使我们随时掌握企业的运行情况,为改制做好前期准备。

二、全面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监管,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9]39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办[2009]43号)的要求,我市全面实行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即资产清查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系统)建设,是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化、预算编制精细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资产管理工作透明度。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实施,对进一步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手段,改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金财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系统的实施,是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支撑,有利于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对进一步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手段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通过资产清查,全面摸清了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了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了基础。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采纳了初始信息,实施了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了信息支撑。

三、抓紧改制企业的履约监管验收

按照市国资委的要求,认真审核改制企业履约监管验收要件,严格把关,客观详实地判断改制企业履约情况,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企业负责、对职工负责的态度,严谨地做好验收工作,使社会、企业及职工的利益都不受到侵害。对于改制后情况比较复杂的企业,积极地与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征询意见和建议,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尽力为企业以及职工排忧解难,加快验收步伐,使企业得以持续良性发展,使职工利益充分得到保障。对待不积极配合的个别改制企业,通过座谈、走访等手段,耐心宣传政策法规,使其认识到监管验收是国企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若不接受验收,企业改制就是不完整的,并且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后果。

四、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严格按照《萍乡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的行为按程序进行审批。要求新购置及盘盈资产要及时入帐,以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于合法转让的国有资产,坚持申请、评估、审批、拍卖的程序,保证国有资产变价收入足额及时的上缴到财政专户;对于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坚持实地查看,核对实物与帐面是否一致,是否达到报废标准,将资产回收后按估算价值找对应机构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实现资产的剩余价值。。

对于个别单位违规对资产进行处置,例如:擅自拆扒房屋类固定资产、先处置资产再提交申请等情况,及时给予纠正,并且上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罚,确保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

五、工作中的不足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管理工作还不够主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情况掌握的还不够细致。尤其是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比较混乱。某些单位对资产进行出租,没有完整的审批手续,这有可能使租金收入没有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处理,存在个别“坐支”现象。有些单位资产出租协议不过完善,租金及租期不合理,例如房屋类资产租期时间过长,租金却始终保持较低价格,这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收益部分流失。

第6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总结

2009年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总结

2009年我段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局、段的高度重视下,圆满完成了全年的材料供应、设备管理、沥青拌和站的各项任务,现将各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1、材料供应情况:全年共购沥青3076吨;改性沥青127吨;水泥1700吨;钢材1193吨;木材187 立方;碎石32180立方;黄沙6820立方。有效地保证了油路和桥涵工程的顺利施工。 2、设备管理情况:运输机械总计行驶里程74.8万公里;货运量达34.86万吨;养护机械总工作行驶里程213564公里,施工机械台班4100个,机械设备综合完好率达98%,利用率93.8%;全年提取设备折旧费357.3 万元,本年度购入设备33台,总原值近 263.8 万元。

3、沥青拌和站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了各项生产任务,全年生产沥青混合料6.5万吨,其中沥青混凝土5.6万吨,沥青碎石0.7万吨;改性沥青混合料0.2万吨,生产乳化沥青560吨,加温高温沥青3200吨,年产量打破了建站以来的最高记录,产品质量受到了质监部门的好评。

4、无论是机械设备,还是沥青拌和站均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经济损失为零,实现了连续九年安全生产无事故。

二、各项工作开展的主要做法是: 1、材料供应工作:

第 1 页 以强化材料质量管理为中心,健全材料管理制度,增强制约机制。各项工程的原材料厂家出具化验单后,由检测部门复核达到设计标准方可使用。为了降低工程成本,我们做到货比三家,择优定货,制定严密的采购供应计划,用计划指导生产,坚持“四个统一”即“统一定货、统一定价、统一采购,统一供应”,各工地都设专职材料员,杜绝材料供应中的跑、冒、滴、漏。 2、设备管理工作:

以强化设备安全管理为中心,全面加强设备管、用、修、养等全过程的综合管理,不断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进而提高经济效益。

①设备安全管理,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落实安全责任,与每名操作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使安全工作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②加强设备动态管理,根据每台设备的具体状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维修保养计划,按计划进行保修,有效地保证了完好率和利用率。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可靠保证。

③加强设备的基础业务和单公文写作机(车)核算工作,段属各设备管理机构,均配备了专(兼)职核算员。加强核算使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做到一目了然。

④加大设备基本折旧费提取使用力度,为设备更新换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了可靠保证。本年度提取折旧费 357.3万元;今年我段新增设备33台,总原值 263.8万元。

第 2 页 3、沥青拌和站以抓安全和质量管理为主线,全力保证油路施工进度。

①拌和站安全工作:大力开展安全培训及教育,坚持持证上岗,加强特殊工种劳动保护与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加强设备检查及维修,有效地避免了各类事故的发生,全年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经济损失为零,

②产品质量管理:在控制质量上突出抓好三个环节的工作:即原材料进厂前,产品生产过程中,产品出厂后的质量反馈等三个环节。

今年由于拌和料生产量较多,为了保证油路摊铺的用料,我们的操作人员每天从凌晨两三点钟开始生产,连续工作十五、六个小时,特别是在设备出现故障,更是彻夜抢修,在规定的时间内圆满完成了各项生产任务。

总之,二OO六年我段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在局、段的正确领导下,在我们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各项管理工作水平全面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为我县公路工程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我们的管理水平和上级的要求还有差距,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和解决 。

第 3 页

第7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总结

2008年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总结

二OO八年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总结

2008年,铁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和谐社会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落脚点,较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完善制度,出台四项具体制度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完善的制度是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以国家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基础,针对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变价收入收缴等管理混乱现象,结合我区2006年颁布实施的《铁东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了四项具体管理制度,为加强全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制度保证。四项新制度包括: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制度;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更管理制度;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制度;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巡查、督查制度。

二、摸清家底、完成三项清查

要做好资产管理,首先要知道有多少资产,资产基数的统计是开展一切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

1、清查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类资产情况

按照市财政局统一部署,铁东区国资办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类资产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统计汇总,清晰准确地掌握了其存量及使用情况:

①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资产共有488处,占地面积376391平方米,资产价值22,014万元。其中帐内资产价值7744.44万元,帐外资产价值5653.58万元,未决资产价值1430.14万元。

②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占地共32处,总面积606931平方米。其中:建筑用地79451.15平方米;教学用地90065.92平方米;操场用地183236平方米;停车场用地2894平方米;绿化用地68646平方米;其他用地182637.9平方米。

③存在问题:部分房屋没有入固定资产账;部分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

2、清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等情况

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为了给财政预算工作及“收支两条线”的实施提供准确数据支持,根据区政府1号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为规范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保障全区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建立起适应我区经济发展需要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由区国资办牵头,区财政局、区监察局配合,组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巡查督察组,历时3个多月,对全区国有资产出租情况进行调查统计。被检的街道办事处、教育、城建、卫生、文化等系统所属共65家单位中,有34户单位存在土地房屋类固定资产出租情况,共有379处房屋或车场(场地)对外出租,其中房屋173处,车场(场地)206处。2007年应收租金318万余元,实收租金279万余元,77万元已上缴财政,202万余元未上缴。未上缴租金的原因包括:单位本身为自收自支单位、街道办事处三产收入、个别单位坐收坐支、用于所属企业支付各种费用等。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随即印发了《关于规范签订固定资产出租合同和及时上缴租金的通知》,对资产出租行为进行严格规范,统一由区国资办代表区政府签订资产出租合同,租金全部上缴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至年末,完成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租赁非税收入240万元,国有资产占用费12万元。

3、清查国有、集体企业资产情况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们对未实施转制的国有企业要求其按季度进行财务快报,使我们随时掌握企业的运行情况,为改制做好前期准备。

三、恪守职责、把好两个关口

1、把好转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履约监管验收关

按照市国资委《关于加强改制企业履约监管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铁东区企业改制履约监管领导小组对改制企业抓紧进行验收工作。

铁东区需要验收企业共有37户,已完成验收8户,正在验收15户,问题较大目前无法验收企业10户,拟解除改制合同企业3户,确认不属于验收范围1户。

按照市国资委的要求,认真审核改制企业履约监管验收要件,严格把关,客观详实地判断改制企业履约情况,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企业负责、对职工负责的态度,严谨地做好验收工作,使社会、企业及职工的利益都不受到侵害。今年,我们按照企业改制履约监管验收操作程序,根据《鞍山市企业产权转让履约监管验收要件》的规定,对6户国有改制企业和2户集体改制企业进行了验收。其中:鞍山市园森林商场已符合验收条件,正在等待市国资委下发验收文件;鞍山市汽车回收有限公司、鞍山市大光明洗染有限公司、鞍山市图济生产资料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市温馨宾馆有限公司、鞍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正在按照市国资委要求进行整改,验收材料即将上报接受审核;和平服装厂及和平物资购销站两户集体改制企业,经与市国资委沟通协调后,顺利完成了原企业房屋产权转移手续,保障了职工权益及社会稳定。

对于改制后情况比较复杂的企业,积极地与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征询意见和建议,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尽力为企业以及职工排忧解难,加快验收步伐,使企业得以持续良性发展,使职工利益充分得到保障。对待不积极配合的个别改制企业,通过座谈、走访等手段,耐心宣传政策法规,并且下发《限期履约验收通知单》,使其认识到监管验收是国企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若不接受验收,企业改制就是不完整的,并且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后果。

2、把好国有(集体)非住宅房产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审批关

市政府为加强国有(集体)房产管理,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我市国有(集体)非住宅房产转移登记实行新的审批程序。我们按照鞍山市房产局1号会议纪要精神及《关于我市国有(集体)非住宅房产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对铁东区域内申请转移登记的国有(集体)房产严格审批,全面细致地进行调查走访,坚持每户房产都进行实地勘测,及时与区谈迁办和区拆迁办咨询沟通,不使改制企业非住宅房产的转移侵害到职工利益,不使国有(集体)非住宅房产的转移影响到我区及我市的城区整体规划。今年,已经对符合条件的10余户房产转移进行了审批。

四、提高认识、加强业务培训

按照市国资委的统一安排,组织我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的100余名资产保全稽查监督员参加业务培训,增强了占用使用国有资产单位的国资监管意识,提高了资产保全稽查员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识和能力,加强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软环境建设。

五、理顺关系、接收四家医院资产管理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各医院实行属地化管理的要求,我们对鞍山市粮食局职工医院鞍山市老年病防治康复医院、鞍山市血栓病专科医院和鞍山市商业医院进行了接收。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四家医院进行了清产核资,并要求四家医院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卡造册,委派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及时将《铁东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印发给四家医院,理顺并规范了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六、按章办事、做好资产处置

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铁东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处置资产的行为按程序进行审批。对新购置或盘盈的资产,严格按照原始票据价值

或评估价值入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于合法转让的国有资产,坚持申请、评估、审批、拍卖的程序,保证国有资产变价收入足额及时的上缴到财政专户;对于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坚持实地查看,核对实物与帐面是否一致,是否达到报废标准,将资产回收后按估算价值找对应机构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实现资产的剩余价值。目前,已经处置资产原值100余万元,变价收入7万余元全部上缴财政专户。

七、工作中的不足

1、工作中已核实的一些资产报废、盘亏及帐目混乱情况,目前相关部门尚未进行帐目调整,所以帐目中体现的数据与资产清查数据不完全一致,目前正在协调中。

2、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管理工作还不够主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情况掌握的还不够细致。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比较混乱,收费标准仍存在不一致或不合理现象,租金收入没有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处理,存在个别“坐支”现象。房屋类资产租期时间过长,租金却始终保持较低价格,这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收益部分流失。

第8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汇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大家好!

按照今天座谈会要求,下面,我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以下汇报。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全县共有行政事业单位343个,其中行政单位37个,事业单位276个。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12.6亿元。县财政局内设了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明确有分管领导,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其职责是专门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配置、处置、调拨、资产网络系统管理等工作。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都配备了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各项资产管理均按相关制度、办法、标准执行。

目前,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已全面做到了管理有机构,机构有人员,人员有职责,执行有标准,办事常态化、制度化。

二、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我们依据中、省、市财政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印发了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标准和程序。我们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做出了一定的业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1、强化制度建设,创新管理机制

近年来,我们先后制定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类资产配置标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车辆处置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内控制度》等办法、通知、标准、方案、制度等。以上所述的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极大地提升了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提升了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运行绩效。

2、全面履行职能,积极推进工作

一是加强资产配置管理。目前我县各单位资产配置严格按照我县《资产管理配置办法》和《办公类资产配置标准》执行,单位提出资产配置申请,国资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政府采购。

二是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各单位资产处置均严格执行《凤翔县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凡涉及资产调拨、捐赠、报废、出售等处置事项,均应报县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单位不得随意处置资产。对大宗资产的出售,还应报县政府批准,由申请单位、财政、住建、国土、审计等部门组成专门资产处置小组,通过市场化的形式,公开拍卖,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确定,拍卖收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近年来,我县体育场、招待所、中医医院等房地产处置,党政机关车改取消车辆的处置都是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的。

三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以县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所用,必须报财政国资部门批准,经营合同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经营收益应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

四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的管理。随着近年来机构改革、撤乡并镇、撤并学校、单位搬迁等,行政事业单位出现许多闲置房地产。2017年来我们组织力量进行了调查摸底,基本弄清了这部分闲置资产的底子,除一部分划入了凤翔县投资发展集团公司外,其余资产也明确了管理单位和管理责任,规范了管理行为。

五是加强监督检查。2014年,我县财政、审计、监察三部门联合对全县各单位的资产管理进行了一次大检查,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在每年例行的财政监督检查中,将资产管理做为一项内容,每年都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督促单位整改,对严重违规问题进行了处罚。

六是认真完成省市安排的工作任务。(一)按时完成每年的资产更新数据上报;(二)完成2016年清产核资工作;(三)编报完成2017年经营资产和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报告;(四)完成检、法两院上划涉及的清产核资工作;(五)积极参与车改,完成了机关车改取消车辆的处置,事业单位车改取消车辆的处置也正在进行当中。

三、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人员力量薄弱。从局机关到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普遍存在着人员不足,力量单薄的问题,制约了业务工作的时效性。

2、在资产配置环节,我县个别单位不能严格按标准配置资产,超规格、超价格、超数量问题时有发生。在资产处置环节,部分单位未经审批,自行随意处置国有资产。

3、个别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保管和使用制度不够健全。未明确管理人员职责,重资金管理,轻资产管理。资产盘点和清查工作不及时,个别单位资产长期不进行盘点和清查,出现了账实不符现象。

4、资产管理人员信息系统操作能力参差不齐,操作技术水平不高。 四、对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近年来,我县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资产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度规定,全面做好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资产配置和处置工作严格按规定办事,没有发生任何有悖于上级精神的违纪违规事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保证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保障了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行政效能的正常发挥。

对市上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有以下两点:

(一)建议市上制定一个更加全面细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尽最大限度扩充配置目录范围,能将行政事业单位必需的特种设施、设备的配置目录纳入其中。

(二)优化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功能。一是将配置审核能纳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功能;二是简化信息系统后台管理功能,方便基层调整;三是加强对资产信息系统的操作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操作水平。

国有资产运营管理自查报告

国资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总结

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工作总结

公司资产管理工作汇报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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