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司局函市〔2021〕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关于修改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基础科目和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科目大纲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关于修改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基础科目和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科目大纲的通知 |
建司局函市〔202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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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监理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决定将《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基础科目和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科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统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特此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1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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