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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防止职业事故公约建议书

海员防止职业事故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七0年十月十四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五十五届会议,并考虑到尽管许多国家为减少海员事故作出不少努力,但仍有必要继续研究此类事故和加强预防事故的措施,因此应通过包括一项适当的行动计划在内的航海部门的国际标准,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防止海上或港内船舶事故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作为对一九七0年(海员)防止事故公约的补充,并注意到下面标准系在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的协作下制定,为推动和保证这些标准的实施,仍需继续与该组织合作,于一九七0年十月三十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七0年(海员)防止事故建议书。 1.就本建议书而言: (a)“海员”一词系指不管以什么名义受雇在除军舰以外任何通常用于航海的船舶上工作的人; (b)“事故”一词系指因工作或在工作过程中给海员造成伤害的事故。 2.为执行一九七0年(海员)防止事故公约第2条第3款的规定,各会员国应认真考虑国际劳工组织确立的任何国际海员事故登记制度。 3.一九七0年(海员)防止事故公约第3条所述的研究工作可涉及以下方面: (a)工作环境(例如作业场地、机器布局以及出入通道和照明)和工作方法; (b)不同年龄组的事故发生率; (c)船上生活引起的特殊的生理问题和心理问题; (d)船上的体力消耗,特别是工作量增加引起的体力过度消耗所产生的问题; (e)技术进步带来的问题和后果及其对船员成份的影响; (f)诸如疏忽等个人失误造成的问题。 4.在制定上述公约第4条规定的关于防止事故发生的条款时,各会员国应充分考虑国际劳工局发表的关于海上劳动的安全和卫生的任何具体指示。 5.为执行一九七0年(海员)防止事故公约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一九六三年机器防护公约第7和11条以及一九六三年机器防护建议书的相应规定,根据这些条款和规定,一方面雇主应注意对使用的机器进行适当的防护,凡没有保护装置的机器不得使用,另一方面工人应注意不使用未安保护装置的机器,不得损坏这些保护装置。 6.(1)一九七0年(海员)防止事故公约第8条第3款所述的委员会和其他机构的主要职能如下: (a)制订有关防止事故发生的规定、条款和手册; (b)组织培训和制订有关防止事故发生的大纲; (c)利用电影、招贴、说明书、小册子等形式,对防止事故发生进行必要的宣传; (d)直接向在船上工作的海员散发有关防止事故发生的材料,并介绍有关情况。 (2)凡负责起草有关事故防止措施的文件或就具体做法提出建议的人员,均应考虑本国有关当局或组织,或有关的国际海事组织所通过的条例或建议书。 7.应根据船舶类型及其大小的变化,以及使用的器材、船员组成、国籍、语言和船上工作方法等方面发生的变化,定期重新审定一九七0年(海员)防止事故公约第9条所述的教育大纲。 8.(1)有关防止事故发生的宣传工作应常抓不懈。 (2)此项工作可采取如下形式: (a)在海员职业培训中心放映教育电影、幻灯和短片,如有可能,在船上放映电影; (b)在船上张贴有关安全的宣传画; (c)在供海员阅读的杂志上刊登关于海上工作的风险和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的文章; (d)开展专门的运动,利用各种宣传手段,使海员了解防止事故的重要性和安全的工作方法。 (3)宣传工作应考虑海员的民族、语言和习惯的不同。 9.(1)为了实施一九七0年(海员)防止事故公约10条的规定,各会员国应充分考虑国际劳工局发表的安全条例范本和实用指示汇编,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标准。 (2)各会员国也应注意国际合作的必要性,为防止工伤事故采取持续行动;这一合作可采取如下形式: (a)作出双边或多边安排,以便统一有关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标准和安全设施; (b)交换关于海员面临的特殊风险和预防事故的方法的情报; (c)根据船只注册国的有关规定,在材料试验和监察方面提供帮助; (d)在制订和传播有关防止事故发生的规定、条例或手册的过程中进行合作; (e)在培训材料的定稿和使用方面进行合作; (f)共同使用物力或相互提供帮助,以便对海员进行防止事故发生和安全工作法方面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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